作者oodh (oo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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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转录] 脱离法规监督 恐成托拉斯
时间Fri Apr 18 23:26:20 2008
用回的好了
我支持机场园区法人化 今天桃园航空园区法人化的问题 有很多是他个案的现象
像L大这样以通案来讨论会忽略掉
比如说土地问题
文章中批评限制交易是反自由贸易
但,
我觉得更精准一点的描述应该是 以「园区法人」来看
像竹科 竹科的地是公有的 企业只是承租、进驻而已
企业只能向园区管理局(会?) 申请、协调用地位置和面积
本身是不能买卖的
这是一定的嘛 这是一个有规划主题的地方、一个有租税优惠的地方 就像这个板一样
一个航空城,要是进驻一个会吐黑烟的重工业,那其他人还会想进来吗?
所以,我觉得应该这样说:
「本来是,应该把那6000公顷的地 像科学园区一样 直接划规公法人所有」
但
1.「6000公顷实在太大了」
2.「公法人对土地的利用效率一定没有企业好,所以把六千公顷让它可以私有
但是让公法人对它们的使用、交易 有管制权」
3.已划定的6000公顷里,有一些已经是私人产权,
一则要买回来所费太高
二则,如远雄集团在内,他们本来买地就是为了配合桃园航空城的开发
现在跟他们说政府要把他们买好的、整好的地收回来 不是欺负人吗...
所以才会出现 「六千公顷(私有)买卖要公法人同意」的规定
如果以「自由交易」的角度看,是限制了没错,但我觉得这样的观点是不适当的
应该反过来 比照其他园区, 这是一个「公有地释出(或 不收归公有)但书」
这样看应该就能理解为什麽会这麽订了
但,虽然我觉得这条规定是「说得通的」却不代表我觉得它是「最佳」的
既然因为个案而有条文上的变化,就应该要有相应的措施来解决变化後的突兀
-- 以这个例子来说,就是一个公法人可以决定六千公顷土地的买卖权
如果要我想的话,我会建议这个法人采「上、下议院制」+「健全公会」路线
也就是说 法规明定 理事会由
政府、法人经营者、园区公会代表、机场代表 组成,采合议制
而园区公会、或是另行在组织里设立另一个会议,
让园区内企业、相关事业(水、电、)、有意参与并受邀者 与会讨论
让园区内企业的声音可以有「除了直接找法人交涉」之外的决策影响权
健全的园区公会 也有助於园区的发展,不论是企业互助、座谈会传递新知
或是积极和其他国外园区进行非官方、非园区 的 企业团体间互动
或是作为学术合作、媒体公关的另一个、活性更大的单位
这麽说吧, 这样的条款,虽然在精神上我是支持法人化的
但它的确还不成熟到应该上路
法人化是一个必然的趋势,高雄港也要法人化
而如上述,占地大、内含私有地 是 桃园航空园区法人化 这个个案的特色
这产生了一些疑虑,我想相有关单位应该是能做出更健全的规划的
另外 原本的「桃园航空城」是桃园的一个BOT案
所以该「航空城」的法人就是承揽的远雄集团
那个条例要通过,我不是很确定 它(航空园区)打算把「桃园航空城」置於何地
如果「航空园区 等於 航空城」 或是 把「园区」视为 「航空城」的扩张版
那可预见,未来的法人经营层里,远雄会占非常大的一席
把这麽大的公法人权力交到集团手上是不是恰当
这也是很可议的 所以我提议用合议制
(远雄的权益和优惠,可以让他在公会(或下议会)占有更大的投票加权(席次) 来保障
但,我觉得不应该直接让"一个企业"的代表进入理事会 )
这个部份(关於远雄航空城 在条例落实後的地位) (至少我)也没看到有进一步的说明
毕竟占地太大、管理法人权限太大、而且事关国防 ,
条例中还以「公司」来称呼这个法人
如果园区是BOT或是私有化 或是 私营公股 我都不赞成...
附上两篇,高雄港法人化(原题是关於港市合一)的文章给大家参考
(这里贴连结,文章内容(节录,不含政治讨论)贴在下面 )
http://www.wretch.cc/blog/oodh&article_id=5097782
http://www.wretch.cc/blog/oodh&article_id=5097920
※ 引述《LORDJACK (文亚南)》之铭言:
: ※ 引述《going70 (真虎蓝)》之铭言:
: : 43 引述 今天的中国时报.....
: : 中国时报 2008.04.16
: : 脱离法规监督 恐成托拉斯
: : 黄如萍/新闻分析
: :
: : 场管理公司有任何规范,一旦特别条例通过後,权利大、范围大,却不必负担责任。
: :
: : 此外,特别条例草案中也规范,外籍人士及大陆人士享有落地签证的优惠,排除现有
: : 入境及两岸关系条例的限制,甚至外劳也不必受到基本工资的限制,这也和现行法规抵
: : 触。
: 香港为成为亚洲转运的枢纽
: 除了当年的殖民统治之外
: 香港也有很长一段时间是一个免税的天堂
: 有些批评桃园航空城的人说的没错
: 这其实很像是清末的租界条例
: 跑出了一个不受法律限制的租界区
: 但是反过来看看历史演进的结果
: 租界区的地带都成为中国最繁荣, 最进步, 最现代化的区域
: 国际市场的竞争, 除了自由竞争之外
: 像韩国就典型的靠国家机器补贴来扶助建立世界级的产业
: 国际线的竞争也是如此
: 你的机场交通方便, 税率低, 转运方便
: 经过这机场的班机自然票价低
: 票价低, 转运会更方便, 机队调度也会以桃园为中心
: 会带动更多的机场相关产业, 成为一个良性的循环
: 这就是为何机场特区要划成6000公顷, 几乎是机场的5倍大的原因
: 就算是利益输送好了, 那最後是不是整个国家得益
: 对桃园机场的利益输送, 造成外资以及外国旅客增加对台湾的消费
: 最後利益还是会回到整个台湾
: 这不只是一种移转性的利益输送, 相对的会增加桃园机场的竞争力
: 而之前的政府, 不能直航就不用说了
: 还要桃园机场的营利来补贴全国其他机场的亏损
: 这样台湾的航空业会有国际竞争力???
: 政府跟法人有什麽不同, 政府的公职人员吃大锅饭
: 旅客多了少了跟他的薪资无关, 法人要为自己的利益着想
: 越多收入越好, 主事者越多收入股价越高, 越多收入薪水越多
: 这样才会竞争, 才会努力向上, 努力变好
: 政府组织总是以防弊心态设立的, 而法人间的商业竞争
: 是以获利与否为标准的
: 目前对桃园机场的各种图利指控
: 我看要防范只有一个方法
: 开放另一个比如说小港或是清泉岗机场来跟他竞争
: 但是这竞争的最後胜负似乎太明显了, 似乎反而会浪费国家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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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议会 叙述 「港市合一」的争取历史
http://www.kcc.gov.tw/magazine/SEP/part2-2.htm
关於「港市合一」在我找到的各资料里 「吴敦义」是提的最完整的
吴敦义 当年提出的港市合一有三项
一是「航权归中央」 二是「栈埠民营化」 三是「港市建设合一」
也就是 海上的还是中央在管 包括国防、海巡、生态
而营运的部份 民营化
硬体建设 包括景观、道路动线 周边园区、市镇 则由市政府管辖
(我猜 大概会把 民营港的盈余 由中央或地方 来共享)
各国港口的营运模市
http://www.npf.org.tw/particle-624-1.html
(国政会 国民党智库文章, 我觉得他整理的满完整的
仅节录整理部份 (不含他的心得^^) )
一、国营港:
港口由中央政府管理,为最多国家采行之制度。例如:韩国、西班牙、以色列等。
二、省(州)营港:
港口管理单位非为中央政府,而为省(州)。例如精省前的台湾及美国东岸港口。
三、市(地方)营港:
港口管理单位为市(地方)。例如:荷兰鹿特丹、阿姆斯特丹,比利时安特卫普,
德国汉堡等。
四、信托港:
国家依特别的信托法律授权法人组织行使公权力管理经营的港口。例如英国的伦敦港。
此种港口多是因为经营不良始信托予法人。
五、私营港:
单纯由一般私法人经营之港口。例如:香港。
当港口非由中央政府管理且具有公权力时,依公权力介入的方式,
大约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两洲共治」模式
例如,美国纽约/纽泽西港。港务局并无直接上级监督单位,为一自治体,
惟两州州长对委员会决策有审阅权及否决权,且港务局仅能就两州授权之计画执行,
财务自主,港务局不能从州或地方政府获得任何税金补助,其本身亦无权徵收任何税。
二、「市港经营」模式
例如,德国汉堡港。依邦宪法之规定,汉堡市对汉堡港海运事务有管辖权,对港口
本身所涉及的规划、建设、经营与管理,由市(州)政府内各相关部门直接分工。
三、「府会共治」模式
例如,荷兰鹿特丹港。为「市议会港」,采独特的「府会共治」体制,市政管理委员
会由市长与六位议员组成,其中一人负责港口事务,并组成鹿特丹市港管理委员会,
实际运作上,港务单位享有甚高的独立自主权,不受府会监督。
四、「公共信托」模式
例如,英国伦敦港。英国是港口自由化最彻底的国家,伦敦港务局以民营公司型态
管理港务,其公权力来源是经由英国国会立法,由公共信托承受而来。港务局对公
司的董事会负责,其经营决策之运作则是完全依商业需要而判断,港务局所有财务
预算是由港口作业营收支应,没有任何政府资金之涉入。这种模式,与所谓的
「公法人化」极为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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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我想大家可以看出来 光是一个「公有-法人化-私有」
里面可以分出十几种、数十种模式
单以一个
「要公司化才有竞争力」
如我前面所说,我觉得这样的条例是
不成熟的
下面,附上的是第二个连结里谈到高雄港目前规划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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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交通部的说帖 网站是中央日报的
http://www.cdnsp.com.tw/article/art90/art0524.htm
(第一段是作文 不用看...)
贰、世界各国的港埠管理体制
一、世界港埠竞争愈趋激烈:目前全世界所有货物贸易量的百分之八十,均赖
海上运输。为使海上的运输更有效率,近年来海运发展朝向船舶大型化、运输货柜化、
航线轴心化、商港经营企业化、港埠作业效率化。世界各国为使其商港取得环球洲际
航线区运航运中心的地位,无不致力於检讨港埠管理体制内、外环境的改善,全力推
动航港管理体制的改革,以提升商港的效率及竞争力。
二、世界各国港埠管理体制现况:世界各国商港的管理,因其历史发展背景及政经
环境的不同,内、外环境面临问题的差异,而有不尽相同的港埠管理体制。从其所有
权及管理权区分,有「国有国管」的港埠(如我国、韩国、以色列、东南亚各国、
印度、英国国有港、加拿大、非洲等),「州(省)有州(省)管」的港埠(如美东
及湾区、义大利、澳洲),「市有市管」的港埠:(如德国、荷兰、比利时、英国市
有港、美西、纽西兰、日本、大陆)及私有港(如英国私有港、瑞典)等。
三、外国采「市港合一」的国家:世界各国因为国土自然条件、国家政治体制等
需要的不同,对「市港合一」所采取的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如前述「市有市管」
的港口即是最典型的「市港合一」港口之一。又有因国土越大,中央政府愈鞭长莫及,
而交由地方政府管理者,如美西、大陆、日本等;亦有因国家传统政治缘由,
或因港区与市区难以区分,而由地方政府管理者,如荷兰、比利时、纽西兰。
四、各国商港管理体制发展趋势:目前先进国家为了提升其竞争力,无论商港系
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所有,在整体航港管理体制变革上,有两种发展趋势,其一是
「政商分离」,另一则是「独立自主」。在「政商分离」方面,系将航港管理公权力
事项由政府负责,商港服务性管理及经营则朝向企业化经营,要不是将业务
完全民营化,就是将港务局的经营部门改组为公司组织,再移转民营,
如新加坡港务局。在「独立自主」方面,在商港经营管理体制民营化的大趋势中,
除有将港务局改组为公司组织者外,也有逐渐将港务局改组为独立自主之公法人的
组织。例如美国(美东及湾区港口)、英国(国有港、信托港)、法国(自主港)、
加拿大(温哥华等十八个港)、荷兰(鹿特丹港)、比利时及以色列等国家均采公法人
组织,成立港务管理委员会为决策单位,港务局授予局长经营之权。
以安特卫普港为例,港务局即在一九九七年从市政府独立出来成立公法人,
而由副市长兼任委员会的主席,在十八位委员中,市政府推派一半以上的代表,
局长或执行长则负责经营。
参、我国航港管理体制改革的规划
我国商港管理体制现代化之改革规划,经本部汇整研提
「港务局设置及监督条例草案」、「交通部组织法第四条、第七条修正草案」、
「交通部航政局组织法修正草案」及「交通部航政局所属分局组织通则草案」等航港
管理体制改革四个法案,该等法案并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已转报 大院审查。
这套改革规划与法案,主要的特性分述如次:
一、提升效率及竞争力的双重改革目标:由於我国国际商港对外正面临世界各国
商港强烈竞争,内部又存在着市(县)港建设管理未能合一整体发展,因此本部乃
以提升商港效率及竞争力,并促进市(县)港共荣发展,作为商港管理体制改革的
双重目标。
二、航港分立的航港管理体制:以
「航政归中央,港务独立自主管理与经营」的改革
规划,成立航政局主管航政及全国性港政业务,港务局则依前述的双重目标,改组为
独特自主的公法人组织,并藉由政府法令束缚的松绑,来发挥最有效率的企业化经营
能力,以满足航商、货主的需要,取得我国商港最优势的竞争地位。
三、建构市(县)港相结合的体制:针对我国市(县)港未能合一的问题,在港务局
公法人的组织架构中,由中央、地方、专家及学者之代表组成理事会,经由
「共同参与、共同分享」的机制,来实现市(县)港共同整体规划、建设、经营、
管理与安全等事宜,以达到市(县)港共存共荣,共同发挥整体竞争力的效益。
肆、成立「国际商港管理委员会」任务编组
(只有四章,第四章的内文 也是作文,不重要,但很有趣,
有兴趣的可以点上面我那个blog的文章看我的说明...)
以上,给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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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云连夜幕转红 夜幕转红漫天东 红漫天东有客来 东有客来人情浓
来人情浓酒千杯 浓酒千杯尽思愁 杯尽思愁醉人易 愁醉人易再相留
~ 《客来》。不返 2000.11.03
不返诗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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