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odh (oodh)
看板Policy
标题[备份] 劳动政策
时间Sun Mar 23 03:30:47 2008
(选举结束,银货两讫,提货单备份存查 / 亮黄标记为 实体可审察项目)
http://www.ma19.net/policy4you/labor
一、政策理念:
1. 劳动政策要能强化劳工的协商和参与能力
2. 劳动政策要能因应市场环境的变化
3. 劳动政策要能提升劳动生活的品质
二、政策纲领:
1.秉持产业民主理念,积极推动劳资协商与对话机制,促进劳资双赢共同成长,
分享经济成果。
2.建立具保障性与竞争力的劳动市场,提升全体国民劳动生活品质。
3.劳动政策应成为产业发展的领航力量,而非阻碍产业转型调整的政策工具。
三、政策主张:
「尊严劳动理念纳入国民教育;提高劳保年金给付金额,绝不低於国民年金发放基准;
劳保年金加退休金达到老年基本生活所得替代率70%以上;劳工职训费用
可扣抵所得税;修法保障非典型劳工权益;延长失业给付期间;教师与公务员
皆可组织工会;促进劳资协商,简化罢工程序;设置劳工权益基金,
劳动法庭专责化;鼓励学校与企业合作;职业工会办理技能检定及职业证照;
政府首长应定期与相关民间团体谘商劳动议题。」
1. 尊严劳动的概念纳入国民教育
尊严劳动概念应纳入学校教材,中小学公民课程及大学通识教育编列劳动相关教育内容。
2. 提高劳保年金给付,绝不低於国民年金发放基准
政府应增加劳保基金获利能力,提高劳保年金给付水准。
劳工若选择劳保年金,
金额绝不低於国民年金。(注:国民党「劳保条例修正案」在立法院一读版本:
劳保年金给付以最後三年平均投保薪资为计算基准,保险年资合计每满一年
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资之1.3%计算。选择一次金给付者,给付上限亦由现行的45个月,
提高至55个月。另将身心障碍年金基础保障由每月3,000三千元,增加至4,000元,
与国民年金同一水准。)
3.延长劳工退休年龄,保障退休生活基本所得
修订「劳动基准法」,劳工强制退休年龄延长至六十五岁。检讨修订
个人帐户退休金制度,强化退休基金市场获利能力,确保劳工退休金加
劳保年金,合计达到
劳工退休基本生活所得替代率70%以上。
4.劳工职业训练费用可扣抵所得税
劳工职业训练费用可扣抵所得税,鼓励劳工终身学习,提升劳工就业技能。
5. 修法保障非典型劳工权益
订定「部分时间劳动保护法」,维护部分时间劳工权益。推动劳动契约法立法,
或修订劳动基准法及相关法令,以保障派遣及定期契约劳工。
6. 提高失业给付水准,延长失业给付期间
就业
保险失业给付水准,从现在投保薪资的60%提高至70%,并将自营作业者
纳入「就业保险」适用范围。
就业保险失业给付期间从现在六个月延长到一年。
并提高职业训练生活津贴发放标准与期间。
7. 保障教师与公务员参加或筹组工会的权利
宪法赋予人民结社的权利,所有就业人口包含教师与公务员,参加或筹组工会
的权利不应剥夺。但为维持公共利益与学生受教权益,政府应立法规范教师发动
罢工的时机与要件,以降低对社会的冲击。
8. 鼓励劳资诚信协商,简化罢工法定程序
为鼓励劳资间诚信协商,应简化法定罢工程序,使工会拥有充分的协商力量。
另应修法规范,当公用事业罢工时,应维持一定程度的服务水准,以减轻对
大众日常生活的影响。
9. 设置劳工权益基金,劳动法庭专责化
劳动法庭及劳资争议处理机构应专责化,以有效处理劳资争议,中央或地方政府
并应设立劳工权益基金,在劳资争议及工伤诉讼期间,提供生活所必须之扶助。
10. 鼓励学校与企业合作,教学与职场需求接轨
运用就业保险基金,奖助大专院校与企业、职训机构合作,增加学生实习经验,
提高社会新鲜人就业技能,化解人才M型化危机。
11. 职业工会得负责技能检定及职业证照认证工作
全国性职业工会联合组织得参与技能检定及职业证照认证工作,
以协助职业工会发展专业化职能。
12. 建立政府与民间组织谘商劳动问题机制
政府应与关心劳动议题的民间组织,建立定期谘商机制,藉由意见交换,
以调整政策与制度方向。政府相关部会首长应亲自主持谘商会议,
其他相关部会应派主管级官员出席。
13. 降低劳工职灾率至千分之四以下
降低职灾率到千分之四以下,并提供受灾劳工具体生活保障。
职灾保险给付应以劳工实际从事之工作,做为职灾认定标准。
14. 鼓励劳资协商降低法定工时
促进工作与家庭平衡,鼓励劳资协商降低法定工作时间与建立弹性工时制度。
15. 外劳引进由各行业劳、资、政三方对话决定
外劳是否继续引进,应由政府主持个别行业劳资对话,以决定不同产业雇用外劳
之合理人数及劳动条件。
16. 协助工会团结与改革
政府应建立制度,协助工会发展与团结,以强化工会协商能力,亦应推动并协助
职业工会改革,以建立服务性及专业性之组织。
17. 劳资与政府三方谘商基本工资
行政院成立「中央基本工资三方委员会」 由劳资与政府谘商基本工资政策调整内容。
18.
降低失业率至3%以下
当前失业率平均约4%,国民党执政将创造工作机会,降低失业率至3%以下,
确保国民充分就业。
19. 保留公共服务就业机会给弱势劳工
保留部份公共服务就业机会,给无法接受低收入户救助之弱势劳工,
作为失业保险与社会救助体系间之衔接管道。
20. 国公营事业民营後,应设劳工董事
原属国公营事业如移转民营後之事业单位,政府持股20%以上者,应设立劳工董事一名。
21.工会教育经费法制化
政府拨付之工会教育经费应法制化,使工会拥有充分能力教育会员,
强化工会的团结能力。
22. 企业内工会组织得扩大组织范围
企业内工会组织得扩大组织范围,包含同一企业法人或依其他法律所订具
有控制或从属关系,或具供应链关系之相关企业的劳工,应准许共同组织工会。
23. 企业工会组织团结化
为维护劳资和谐,强化工会协商能力,以单一企业为范围组织之工会,
当其会员数超过该企业劳工半数时,未参加工会之劳工即应自动成为该工会之会员。
雇主并应经由工会之同意,代为扣缴该工会之会费。
24. 推动产业别之劳资对话机制
推动产业别之劳资对话机制,由具代表性之劳资团体与相关政府部门
建立制度性的谘商。政府重要决策亦应透过该对话机制,广泛谘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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