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JLi ()
看板Policy
标题[构想] 博奕公投(草案)
时间Sat Feb 2 00:42:30 2008
我想订的题目--
!赌博不是罪! 。台湾博奕合法公投。
理由--
一、赌博是合於民情的,小赌怡情--就算大赌赔光也是一个成人应负的责任。
我们不该让行之多年的文化污名化--更何况赌博并不伤身。
二、赌博是合於潮流的,产业诱因--欧美许多产业是靠公平的赌博起家的。
无论是职棒、NBA ,或是奥斯卡都是由赌博所建立,
为什麽在台湾要严禁赌博,反而令赌博产业难以管理?
三、开放赌博利於政令--可以免去许多特许产业的弊端。
特许产业往往会形成利益极大化的寡占,令企业效率低落。
要让台湾经济起飞,就要有最少的规范,促成最大限度的自由经济。
内文--
(您是否同意以下法条的增修,改变??)
一、修改
刑法二十一章。赌博罪为如下:
第 266 条 在
非核可场所或公众出入之场所赌博财物者,处1000元以下罚金。但以供
人暂时娱乐之物为赌者,不在此限。
赌博之器具与筹码、财物,不问属於犯人与否,没收之。
第 267 条
在赌局中设计陷井,令赌局中,某方获得其应得之外之利益,受益方除需
归还所有赌资,并得处最高三年有期从刑。所属公司亦应处停业三年,科
罚金。
第 268 条
在未有许可下,任一单人或法人意图营利,供给赌博场所或聚众赌博者,
处
九年以下,两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69 条
未有许可下,任一单人或法人意图营利,办理有奖储蓄或未经政府允准而
发行彩票者,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
一万元以下罚金。
经营前项有奖储蓄或为买卖前项彩票之媒介者,处
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并科
一万元以下罚金。
第 270 条 公务员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条之罪者,依各该条之规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若其他罪刑涉及博奕者,依各该罪之规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一
二、增订
博奕基准法
第一条、博奕基准法。本法依公投结果通过门槛而设立,为一切赌博、彩卷之基本法
条,关於其余细目。
第二条、本法为一基准法,以维持赌业透明化,并适度规范赌业为宗旨
第三条、彩卷。是在固定期间内开奖,并依号玛规则或特定标的为目标之票卷。
第四条、赌博。是非票面上的,以骰子、牌、卡为工具的零合游戏。
第五条、庄。泛指经营,或主持赌博的法人。非有限股分公司不得为庄。另,一般上
赌场的客人泛指为客。
第六条、老千。以技术手法设计赌局为对某方有利之情形属之。
第七条、赌场之设立,下放给各县市政府进行审核。所有经费与赌场课税亦由地方政
府处理。
第八条、所有博奕公司课税,除上交中央之营业所得外,另地方应抽取10% 之交易捐
第九条、所有博奕公司均为法人,中央政府应就其赌业透明度等进行年度审核,并制
定适宜之违规罚则。
第十条、所有和博奕公司与从业人员、庄、客等有关之犯罪行为,均罪加一等。
第十一条、有庄出老千者,经查出则彻销公司牌照,并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赌场。相关
人等亦得以刑法二十一章。赌博条例予以处份。
第十二条、博奕公司牌照为法人所有,不得转让予人。另,仅有於本国立案之公司,
才可向主管机管申请牌照。
第十三条、所有赌场交易均等同於民法『契约』。
第十四条、庄可以设赌资15% 以下为自有利益,另应抽调5%作为弱势援助之用,其金
钱运用比照企业财务规划辨理。
第十五条、庄应设立清楚、透明之游戏规则,以受大众公开检验。
第十六条、其他细节依细则处理(还在想)
选项:
一、反对。台湾目前仍不该让赌博进驻
二、反对,应采特许制。应严格管理赌业,令其不失控
三、反对,应由中央政府成立博奕部,选定赌场特区设置。令其形成聚落,促进产
业发展与竞争,促进观光。
四、赞成,应采自由制。开放赌业、彩卷市场,并以少量限制协助产业发展
以上是一些初部的论述,大家讨论看看(天音:你的文章太长了啦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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