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alyz (玄门形意)
看板PoleStar
标题Re: [公告] 请KENTA板友提出说明,谢谢
时间Tue Mar 9 01:11:30 2010
※ 引述《WinDaNcE (舞风客~履虎尾!)》之铭言:
: : → KENTA:我是说男扮女装的人 那我问你是不是男扮女装? 03/08 23:04
: 此言论似乎游走法律边缘,请 KENTA 板友於24hrs内提出事实说明。
: 否则将以板规 5.1 & 5.2 ,取消一个月板上发言权。
: 注:
: 刑法310条诽谤罪:
: 刑法第310条规定「
: 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
: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 对於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於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
: 不在此限。」
: 以上
板大的条文似乎少贴了
再此帮忙补充
第 309 条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以强暴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第 310 条 (诽谤罪)
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罚金。
对於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於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
关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条 (免责条件)
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
一、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务员因职务而报告者。
三、对於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
四、对於中央及地方之会议或法院或公众集会之记事,而为适当之载述者。
另外提醒,依照大法官释字509号之意旨
诽谤罪不能叫嫌疑犯自己举证免责,
告发者(检察官)不得免除其积极举证的义务
应该要由告发者自己积极的证明嫌疑犯符合下面要件:
(1) 有散播意图
网路是公开空间,明显有意图。不具讨论实益。
(2) 有诽谤行为
陈述不真实事件之行为
故板大须能积极举证其指射对象真的是女的
非尽到此一义务前,则非能谓有诽谤行为
(3) 有造成名誉损害的具体结果
不能是"可能"而已,必须具体明确确实发生的结果
只有这样才能叫嫌疑犯有证明自己是善意的资格
如果板大能成功的积极举证
KENTA板友如要主张刑法311条第三款
则必须积极证明这是可受公评之事
另外,动不动拿法律出来恐有刑法304条强制罪的问题
第 304 条 (强制罪)
以强暴、胁迫使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权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此条保护人意思不被干涉的自由
纵使是以合法的方式为之(如向对方说采取法律途径)
也有该当本条的空间
---
相关法律问题
欢迎问我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32.74.127
1F:推 WinDaNcE:我想请问一下:刑304条强制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吗?谢谢:) 03/09 0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