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werCable (卡布)
看板Pisces
标题Re: [问题] 我的上司是大猫Q_Q 可以给我一点意见吗...
时间Sun Aug 16 22:21:17 2009
性骚扰防治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性骚扰,系指性侵害犯罪以外,
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以该他人顺服或拒绝该行为,作为其获得、丧失或减损与工作、
教育、训练、服务、计画、活动有关权益之条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
或以歧视、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
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当影响其工作、教育、
训练、服务、计划、活动或正常生活之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於因教育、训练、医疗、公务、业务、
求职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
己监督、照护之人,
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骚扰者,得
加重科处罚锾
至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
其他身体隐私处之行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
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罪,须告诉乃论。
资料来源:全国法规资料库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D0050074
台湾法官有时判决结果也蛮奇妙的,
不过,国外也有些奇妙的案例传出过。
另外,现在台湾媒体虽然嗜血地讨厌,扒粪同时也很盛行。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壹周刊最爱说故事。 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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