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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fScQjeJ ] 作者: fnysg (我听见的未来)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Re: [新闻] 屏东妹妹房间滑手机 遭亲哥闯入「强脱内 时间: Fri Jan 23 02:04:25 2026 垦丁... 裁判字号: 台湾屏东地方法院 114 年度侵诉字第 22 号刑事判决 裁判日期: 民国 115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家暴妨害性自主 台湾屏东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14年度侵诉字第22号 公 诉 人 台湾屏东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甲男(真实姓名、年籍、地址均详卷) 指定辩护人 本院公设辩护人谢弘章 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114年度侦字第4421号),本院判 决如下:   主 文 甲男对未满十四岁之女子犯强制性交未遂罪,处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缓刑肆年,缓刑期间 付保护管束,并应完成法治教育课程陆场次。   事 实 一、甲男为代号BQ000-A114008号少女(民国000年0月出生,真实姓名、年籍详卷,下称 甲女)之兄,且同住在屏东县恒春镇之居所(详细地址详卷),2人间具有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3条第2款、第4款之家庭成员关系。甲男明知甲女系未满14岁之少女,竟基於对未满 14岁之女子强制性交之犯意,於113年12月15日上午某时许,在上开居所,趁甲女至其房 间玩手机时,将自身所着裤子、内裤褪去,露出阴茎,不顾甲女之抗拒,强行脱下甲女之 裤子,欲以其阴茎插入甲女之阴道,以此违反甲女意愿之方法,对甲女着手为强制性交行 为,惟因甲女奋力抵抗,且遭甲男、甲女之父即代号BQ000-A114008C(真实姓名详卷,下 称甲父)当场制止,甲男始未得逞而未遂。 二、案经屏东县政府警察局恒春分局报告台湾屏东地方检察署检察官侦查起诉。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司法机关所公示之文书,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资 识别被害人身分之资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条第3项定有明文。所谓其他足资识别被 害人身分之资讯,包括被害人住址、亲属姓名或其关系、工作场所等个人基本资料。查被 告甲男本案所犯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条所定性侵害犯罪,而本件必须公示之判决书, 因有揭露足以识别被害人身分资讯之虞,爰依上开规定就足以辨别被告甲男、被害人甲女 、证人甲父之身分、住处等资讯均予以遮蔽。 二、证据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审判外之言词或书面陈述,除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作为证据,刑 事诉讼法第159条第1项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审判外之陈述,虽不符同法第159 条之1至第159条之4之规定,而经当事人於审判程序同意作为证据,法院审酌该言词陈述 或书面陈述作成时之情况,认为适当者,亦得为证据,同法第159条之5第1项亦定有明文 。经查,本件判决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审判外之陈述,固均属传闻证据,惟被告及其 辩护人就前揭审判外陈述均表示同意具有证据能力(见本院卷第47、91页)。本院审酌上 开证据资料制作时之情况,尚查无违法不当及证明力明显过低之瑕疵,亦认为以之作为证 据应属适当,爰迳依刑事诉讼法第159条之5第1项规定,认前揭证据资料均例外有证据能 力。  ㈡本判决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证据,并无证据证明系公务员违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无 显有不可信之情况,且经本院於审理期日为合法调查,该等证据自得作为本案裁判之资料 。  贰、实体部分 一、认定犯罪事实所凭之证据及理由:  ㈠上开犯罪事实,业据被告於警询、侦查、本院准备程序及审理时均坦承不讳(见警卷 第13至17页、他卷第69至71页;本院卷第46、90、99页),核与证人即被害人甲女、证人 甲父於警询及侦查中之证述大致相符(见警卷第1至11页、他卷第41至45、63至66页), 并有屏东县政府警察局恒春分局(下称恒春分局)第一组警员职务报告、恒春分局垦丁派 出所职务报告、手绘案发环境位置图、性侵害案件代号与真实姓名对照表、陪同人代号与 真实姓名对照表、证人代号与真实姓名对照表、甲女指认犯罪嫌疑人纪录表、犯罪嫌疑人 指认表、年籍对照表、性侵害案件通报表、性侵害犯罪事件通报表、甲女之恒春分局垦丁 派出所受(处)理案件证明单、屏东县恒春镇○○国民小学生辅导纪录表、屏东县政府家 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性侵害案件知会单、性侵害案件减少被害人重复陈述作业讯前访 视纪录表、性侵害案件减少被害人重复陈述作业同意书、性侵害案件被害人调查表(一)、 勘察采证同意书、本案案发地点平面概略图及现场照片等件在卷可资佐证补强(见警卷19 至23页、他卷第3页、本院不公开阅览卷第13至21、47至57、63至75、79至109页),堪认 被告之自白与事实相符,堪予采信。综上所述,本案事证明确,被告上开犯行堪以认定, 应依法论科。 二、论罪科刑  ㈠按家庭暴力系指家庭成员间实施身体、精神或经济上之骚扰、控制、胁迫或其他不法 侵害之行为;家庭暴力罪则系指家庭成员间故意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规定 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条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查甲女为000年0月生,被告为甲 女之兄,且2人同住在屏东县恒春镇之居所,业据其等陈明在卷(见他卷第7页、警卷第2 页),并有性侵害案件代号与真实姓名对照表及统号查询户籍资料附卷可凭(见本院不公 开阅览卷第13、37至39页),是甲女於本案发生时为未满14岁之女子,且被告与甲女为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3条第2款、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员。是核被告所为,系犯刑法第222条第2 项、第1项第2款之对未满14岁之女子犯强制性交未遂罪。被告本案所犯强制性交未遂罪, 亦该当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条第2款所定之家庭暴力罪,又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对家庭暴力罪 并无科处刑罚之规定,仍应依刑法强制性交未遂罪予以论科。又被告所犯刑法第222条第1 项第2款之罪已将「未满14岁之男女」列为构成要件,亦即已就被害人之年龄设有特别规 定,自无庸再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112条第1项前段之规定加重其刑,附此说 明。  ㈡被告於前揭事实栏所示时、地,已着手对未满14岁之甲女为强制性交犯行,惟未得逞 ,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条第2项规定减轻其刑。  ㈢本案应有刑法第59条减轻其刑规定之适用:    按刑法第59条规定之酌量减轻其刑,必须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与环境,在客观上足以 引起一般同情,认为即使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犹嫌过重者,始有其适用。此所谓法定最低 度刑,固然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减轻事由时,则系指适用其他法定减轻事 由减轻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另有其他法定减轻事由,应先适用该法定减轻事由 减轻其刑後,犹认其犯罪之情状显可悯恕,即使科以该减轻後之最低度刑仍嫌过重者,始 得适用刑法第59条规定酌量减轻其刑。而刑法第59条规定犯罪之情状可悯恕者,得酌量减 轻其刑,其所谓「犯罪之情状」,与同法第57条规定科刑时应审酌之一切情状,并非有截 然不同之领域,於裁判上酌减其刑时,应就犯罪一切情状(包括第57条所列举之10款事项 ),予以全盘考量,审酌其犯罪有无显可悯恕之事由(即有无特殊之原因与环境,在客观 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犹嫌过重等),以为判断。经查,被告 於侦审中始终坦承犯行,且被害人甲女并未提出告诉,并於本院审理时称:愿意原谅被告 ,希望法院给被告一个机会。被告没有对其生活造成影响等语(见本院卷第100页),可 见被告犯後尚知悔改,且已获甲女原谅,又衡酌被告行为时仅18岁,正值年轻气盛之龄, 且为轻度第1类身心障碍人士,有中华民国身心障碍证明附卷可参(见本院卷第57页), 案发当时虽因一时无法克制性慾致罹刑章,然其行为手法、恶性及对被害人身心所造成之 伤害程度,均与犯刑法第221条第1项之强制性交罪有别。本院斟酌上情及被告犯罪之动机 、目的、手段、所生损害等犯罪情状,认被告本案犯罪情状以一般人之健全生活经验,在 客观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容有堪值悯恕之处,然其所犯本罪之最轻法定本刑为有期徒刑 7年以上,纵依刑法第25条第2项规定减轻其刑,最低可宣告之刑亦仍高达3年6月,倘宣告 上开最低度刑,实犹嫌过重,爰依刑法第59条规定减轻其刑。被告有前开2减刑事由,爰 依刑法第70条、第71条第2项规定递减轻之。  ㈣爰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审酌被告与甲女为兄妹,明知甲女为未满14岁之女子,性 自主意识尚未发展完毕,仅为逞一己私慾,违反甲女之意愿对其为强制性交行为,本案虽 幸属未遂,惟已侵害被害人甲女之性自主决定权,且影响甲女身心健全成长,是被告所为 殊值非难;惟念被告犯後始终坦承犯行,且获被害人甲女原谅,业如前述,犯後态度尚属 良好,兼衡被告无刑事前科之素行(见卷附法院前案纪录表)、犯罪之动机、目的、手段 ,暨被告领有轻度第1类身心障碍证明之身心状况,及其於本院审理时自述之教育程度、 工作、经济状况、家庭生活状况(见本院卷第102页)等一切情状,并参酌被害人、检察 官对量刑之意见(见本院卷第100至101页),爰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  ㈤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纪录表在卷可稽。而 现代刑法倾向采取多元而有弹性之因应方式,对行为人所处刑罚执行与否,多以刑罚对於 行为人之矫正及改过向善作用而定。倘认行为人有以监禁加以矫正之必要,固须入监服刑 ;如认行为人对於社会规范之认知及行为控制能力尚无重大偏离,仅因偶发犯罪,执行刑 罚对其效用不大,只须为刑罚宣示之警示作用,即为已足,此时即非不得延缓其刑之执行 ,并藉违反缓刑规定将入监执行之心理强制作用,并佐以保护管束之约制,谋求行为人自 发性之矫正及改过向善。行为人是否有改过向善之可能性及执行刑罚之必要性,系由法院 为综合之审酌考量,并就审酌考量所得而为预测性之判断,但当有客观情状显示预测有误 时,亦非全无补救之道,法院仍得在一定之条件下,依刑法第75条、第75条之1规定撤销 缓刑,使行为人执行其应执行之刑,以符正义。本院审酌被告因一时短於思虑未能克制自 身情慾及情绪,致罹刑典,固有不是,惟其於侦审中始终坦承犯罪,尚见悔意,复已获被 害人甲女之原谅,前已详述。公诉检察官虽於本院准备程序中及审理时表示:被告少年时 期性侵被害人已给予缓刑,经询问侦查检察官意见,侦查检察官表示不同意缓刑,本案被 告於前案缓刑期间内再犯本案,不适当再给予缓刑等语(见本院卷第47、65、101页)。 惟参酌儿童权利公约及少年事件处理法所揭示保障及促进儿童及少年权利之目的,同一少 年成年後之诉讼程序,自不得以其少年时期之少年非行或刑事前科等触法纪录或档案,作 为不利被告之量刑基础或刑之加重条件,以避免污名化或预断(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 第1775号判决刑事意旨参照),且被告前案经检察官声请撤销缓刑部分尚未确定,有被告 之法院前案纪录表附卷可佐(见本院不公开阅览卷第133至134页)。参酌被告经此侦审教 训,当知戒慎而无再犯之虞,因认对其所宣告之刑,以暂不执行为适当,爰依刑法第74条 第1项第1款规定,予以宣告缓刑4年。另斟酌被告上开所宣告之刑虽暂无执行之必要,惟 为使被告确切记取本次教训,强化其法治观念,认有赋予被告一定负担及课加预防再犯所 为之必要命令,爰依刑法第74条第2项第8款规定,命被告应於缓刑期间内接受法治教育课 程6场次。并依刑法第93条第1项第1款、第2款之规定,宣告被告应於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 ,期能使被告於受法治教育课程及保护管束期间,确切明了其行为所造成甲女身心之伤害 ,并培养正确法治观念,尊重他人之性自主权。倘其未遵期履行前开负担且情节重大,足 认原宣告之缓刑难收其预期效果,而有执行刑罚之必要者,检察官自得向法院声请依刑法 第75条之1第1项第4款之规定,撤销其缓刑宣告。 据上论断,依刑事诉讼法第299条第1项前段,判决如主文。 本案经检察官洪纶谦提起公诉,检察官黄郁如、陈昱璇到庭执行职务。   中  华  民  国  115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审判长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李昭安                   法 官 林靖涵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如不服本判决应於收受判决後2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书状,并应叙述具体理由;其未叙述 上诉理由者,应於上诉期间届满後20日内向本院补提理由书(均须按他造当事人之人数附 缮本)「切勿迳送上级法院」。 中  华  民  国  115  年  1   月  12  日                   书记官 卢建琳 附录本案论罪科刑法条: 中华民国刑法第222条 犯前条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对未满十四岁之男女犯之。 三、对精神、身体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药剂犯之。 五、对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驾驶供公众或不特定人运输之交通工具之机会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筑物、船舰或隐匿其内犯之。 八、携带凶器犯之。 九、对被害人为照相、录音、录影或散布、播送该影像、声音、电磁纪录。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这太明显是谁家了 XD ※ 引述《a96385245 (Einszwei)》之铭言: : ETTODAY/赵蔡州 : 屏东妹妹房间滑手机 遭亲哥闯入「强脱内裤」性侵 : 屏东县恒春一名18岁男子小明(化名)2024年12月看见未满14岁的亲妹在房间玩手机,竟 : 闯进房间并强行脱下妹妹的裤子试图性侵,但被赶到房间的父亲阻止。屏东地院审理後, : 依对未满14岁女子强制性交未遂罪,判处小明1年10个月,缓刑4年。 : 根据判决书指出,小明跟妹妹同住,2024年12月15日,他看见妹妹独自待在房间内滑手机 : ,竟脱下自己的裤子与内裤,闯入房间强行脱下妹妹的裤子试图性侵,然而因妹妹拚命抵 : 抗,小明的父亲听见争吵声到场查看,看见情况立刻阻止,才没有性侵得逞。 : 小明的父亲事後到警局报案。小明侦讯时均坦承犯行,也表示相当懊悔。妹妹则说愿意原 : 谅小明,表示事件未对她的生活造成影响,希望法官可以给小明一次机会。 : 屏东地院法官审理後,认为小明为了一己私慾,就违反未满14岁意愿,试图强制性交未遂 : ,行为实不可取,但考量小明没有前科,审理时始终坦承犯行,且获得受害人原谅,审酌 : 後依对未满14岁女子强制性交未遂罪,判处小明1年10个月,缓刑4年,缓刑期间需付保护 : 管束,且必须完成6场法治教育课程。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60116/3101959.htm : 备注: : 原来SOD都是真的 : 还好这位父亲大义灭亲 没有息事宁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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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rabbit83035: 要是台湾有红灯区 18岁他爸就带他去 111.250.132.35 01/23 02:20
2F:→ rabbit83035: 给阿姨破处男 就不会整天想这想那 111.250.132.35 01/23 02:20
3F:→ rabbit83035: 要是下面痒 就去打工赚钱去钻洞 111.250.132.35 01/23 02:21
4F:→ nikewang: 缓刑4年 苗博雅口中的很严重 210.223.18.146 01/23 02:49
5F:推 teller526: 这之後还能住一起嘛? 妹妹真可怜 1.172.174.146 01/23 03:28
6F:嘘 fraser0136: 屏东就是个充满诈骗犯跟这种低端仔的111.251.130.101 01/23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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