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oyen (外星人)
看板PhotoCritic
标题Re: [讨论] 谁是摄影着作人 ?
时间Sun Apr 15 04:04:45 2012
我觉得你说的很多的确没错
但我也认为,有些问题并不只是"是否符合规范"的问题
而是实际诉讼时的执行细节问题(若班门弄斧请见谅)
※ 引述《aloke (你不懂我的烦)》之铭言:
: 感谢各位的回覆 ~
: 之前在 mobile01 的痞子英雄事件里面吵过的问题,其中 p 兄回覆的内容,
: 让我觉得其实满有道理的 ~ (尽管这其实像在砸摄影师自己的脚)
: 请大家先看一下
: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57&t=2498231&p=121
: 1210 楼我在其中所引的两个 p 兄在文中引的判例 ~
: 在这之前 p 兄也提起过,"着作权保护的是着作的概念" 这件事情 ~
: 以着作权保护的是概念来说的话,我原先问的这些事情,
: (要决定layout和光线)
: (要决定光线)
: (要按快门)
: (要决定layout、光线)
: (要决定layout、光线)
: (要决定layout、光线)
: (要决定layout、光线)
: (要决定构图、光线)
: (要决定光线)
: (要决定光线、构图 -- 甚至讲的事情也是公司机构安排的)
: 都 "很难" 被称为是 "摄影着作",
: 因为既然着作权保护的是概念 ~
: 那我们只要问,当我拍了上述 10 点的状况後,
: 有另外一位摄影师重复了我们的拍摄动作,拍了几乎一样的照片後,
: 我们有没有办法说他侵犯了我们的着作权 ???
: 我想大家很难接受这样是侵犯着作权吧 ??
这个部分,我认为大家能否接受并不重要
最重要的还是在於举证
没错,摄影拍摄既存物的特性的确会导致你说的举证困难
但个人认为并不是全然如此
若能够举证模仿的摄影师是"看过你的作品後"才拍出类似作品,侵权应有可能成立
比如说该名摄影师在你那幅作品下回文过
或是有人证证明该摄影师在提案阶段举过你的作品当reference
更极端一点,他在创作前刚好被监视摄影机拍到在看你的作品
并非毫无方法~
当然你所提到的,作品的"概念"或特殊性,在作品中占的比重也是衡量标准之一
所以我前文是就"理论上"那些情况是否可能构成侵权
但并不保证一定可以成功举证或是一定能胜诉
否则就不需要律师了吧 也不会有"举证之所在 败诉之所在"这种名言
我觉得能否举证应视实际情况去跟律师谈,不应纳入这个讨论范围就是
: 相同的,假如这些行为可以主张着作权,那当我们针对相同的题材,
: "抄别人的layout拍照"、"学别人的打光方式打光" (也就是上述情况
: 中摄影师最需要决定的两件事情) 拍摄 "类似的画面" ,那麽之前的
: 摄影师就可以说我们是抄袭他 ~~
: 想想这样的事情能够发生吗 ??
: 这个问题的答案,当然我觉得 p 兄说得很有道理,我也能够理解
: 为什麽得是这样 ~ 但我自己的案子常常是拍摄产品,处理的就是
: 很技术性的问题,而我後来产生的疑问也就如我在 mobile01 的
: 1210楼 提出来的一样,这麽说起来,那些名牌的影像,有没有受到
: 着作权的保护呢 ? (我想这他们应该是有收到 "权利金" 之类的吧,
: 像是授权使用一年那种计费方式,如果没有着作权可以这样收钱吗?)
: 如果有的话,意思就是,我如果跟 chanel 买了一瓶 N5,跟着他的
: 广告照片拍了一张相似度很高的 chanel N5,这样会对那名广告摄影
: 师造成侵权噜 ? (这样的话,这世界上相似度高的影像可多了不是吗?)
这个部分是我认为诉讼的执行细节
或许概念、手法等特殊性愈强的作品,愈容易举证对方侵权也说不定
: 不可否认即使只是拍一个产品去背图,摄影师也是需要想像力才有办法
: 把图拍好,但是假如这样的 "创造" 要受保护,那会产生相当的困扰...
: (所以我现在案子拍完,都不知道我自己能不能主张我是照片的着作人了,
当然可以~
但你能否赢得诉讼那是另外一回事 XD
: 所以把照片想成 "所有权" 会比较容易,不过这样要怎麽跟客户收权利金 XD
不会比较容易吧...
你要怎麽证明哪个档案是原档,哪个是copy? XD
: 虽然在台湾好像也没这个问题存在.........)
: ※ 引述《Boyen (外星人)》之铭言:
: : 就我的理解没这麽复杂
: : 或是更复杂 XD
: : 这上面的全部情况,只要"没有契约"
: : 全部"照片的着作权"(无论人格权或财产权)都属於摄影师
: : 也就是说这些委托人都不能任意地使用这些照片於商业用途
: : 有契约的话,以契约内容为准,但着作人格权仍属於摄影师
: : 但当然彩妆师拥有彩妆的着作权、建筑师拥有建筑的着作权、杯子设计师拥有杯子的
: : 可是...拍摄这些物品应不至於被认定重制(之前吵台北101的讨论串提过)
: : 若你看着照片做了个一模一样的杯子,那你侵犯设计师的着作权
: : 若摄影师将彩妆作品照当成自己婚礼顾问公司的海报,
: : 让人误解该彩妆为其公司之产品,则可能侵犯彩妆师的着作权
: : 但若设计师擅自印刷摄影师拍摄杯子的照片,则设计师侵犯摄影师的着作权
: : 还有摄影师若擅自出售拍摄彩妆师作品的照片,比较可能侵犯MD的肖像权
: : 油画的部分因为属於影像,因此拍摄可能构成重制
: : 因此这部分摄影师通常都需要取得授权(但把画作当成衬景应不算)
: : 这部分应该是举证的问题,不清楚法官怎麽认定
: : 但我认为应该是属於按快门的人的
: : 因为这个摄影着作的产生是由按快门的人决定拍摄时机
: : 若理解有误,欢迎随时提出讨论~
--
http://www.wretch.cc/blog/boyen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2.193.46
※ 编辑: Boyen 来自: 123.192.193.46 (04/15 04:24)
1F:推 aloke :问题确实就卡在概念的特殊性上... 04/15 22:55
2F:推 aloke :想想广告创意很多也都抄来抄去...ㄎㄎ 04/15 23:10
3F:→ lunarcity :这栋楼不是超久之前的吗?又加盖三楼啦 04/16 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