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arh (多脑人)
看板Philo-09
标题Re: [讨论] 义务论与结果主义(以选科系为例)
时间Mon Feb 8 22:48:24 2010
※ 引述《imp (半能的小恶魔)》之铭言:
: ※ 引述《earh (多脑人)》之铭言:
: : 这问题就在於结果衡量上其实是有差异的
: : 因为其中造成伤害的行为造成的负价值是较高的
: : 如果要套用快乐主义的立场,就是说造成伤害的行为会让人不快乐
: : 也就是说,一个行为如果涉及造成伤害,就会单单因为其涉及造成伤害而使人不快乐
: : 因此在实际应用的案例上,我看不出为何义务论不能算是结果主义的一种
: : 在快乐主义的情况下来看,我们依然可以说所谓价值以外的规范(例如限制)
: : 只是因为该规范会影响人们的快乐,违反该规范本身就会严重减损人们的快乐
: : 因此义务论者提出的任何其他规范因素,都可以视为是会使人不快乐的
: : 所以在这个角度来看,义务论不可能超出结果主义,因为没有办法提出其他规范因素
: : 结果主义永远可以说义务论者所提出的规范因素是涉及行为结果(行为造成的价值)的
: 我想我们可以用一个简单的方式来说明
: 依照支持双果律的义务论者来看
: (我这边参考The New Catholic Encyclopedia的formulation,不过我简化了一点)
: 1. 行为本身必须是善的,或至少中性的
: 2. 行为者不可意图所产生个恶果,而只是允许恶果的产生。当然,如果可以在不产生
: 恶果的情况之下产生善果,那麽就应当避免恶果。恶果只是「副作用」。
这可以视为意图恶果本身具有无限的负价值
: 3. 恶果不得做为产生善果的「手段」。(不得「藉由」恶产生善。)
这可以视为恶果作为手段时会有无限的负价值
: 4. 所产生的善必须远超过产生的恶。
: 依照这样的情况
: 我们可以设想(这也是最常用的例子之一)这样的案例
: 假设必须对一个藏在幼稚园内的军事设施进行轰炸
: 因为如果不把这个军事设施炸掉的化会有极为严重的後果
: 但是这样的轰炸必然同时导致幼稚园被炸掉
: 可以想像A与B两个驾驶
: A 把希望把军事设施炸掉,同时屠杀一些非战斗人员来削弱敌方士气。
: B 只是希望把军事设施炸掉。他知道这样会伤害到非战斗人员,也会削弱敌方士气,
: 但是他并不希望看到平民的死伤。
: A与B进行相同的行为,就是把军事设施炸掉,同时把幼稚园炸掉。
: 依照双果律的2.,A的行为是错误的,B的行为是正确的,即使所产生的结果一模一样。
: 在这边,我们无法找到结果--价值上的差异,但是仍然有一个规范因素,使得两个行为
: 的道德性质有所差异。
: 因此,对於义务论者来说,是可以找到价值之外的规范因素。
1.结果主义可以主张A和B是不同的行为,因为意图本身也会造成正反价值
2.如果A和B真的是「相同的行为」,结果主义可以主张意图无关伦理,
也就是判断行为的道德正误与意图无关,
换言之,义务论者找到的规范因素就成了判断人的道德善恶的规范因素,
而非判断行为的道德正误的规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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