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mp (半能的小恶魔)
看板Philo-09
标题Re: [讨论] 义务论与结果主义(以选科系为例)
时间Mon Feb 8 11:56:26 2010
※ 引述《earh (多脑人)》之铭言:
: 这问题就在於结果衡量上其实是有差异的
: 因为其中造成伤害的行为造成的负价值是较高的
: 如果要套用快乐主义的立场,就是说造成伤害的行为会让人不快乐
: 也就是说,一个行为如果涉及造成伤害,就会单单因为其涉及造成伤害而使人不快乐
: 因此在实际应用的案例上,我看不出为何义务论不能算是结果主义的一种
: 在快乐主义的情况下来看,我们依然可以说所谓价值以外的规范(例如限制)
: 只是因为该规范会影响人们的快乐,违反该规范本身就会严重减损人们的快乐
: 因此义务论者提出的任何其他规范因素,都可以视为是会使人不快乐的
: 所以在这个角度来看,义务论不可能超出结果主义,因为没有办法提出其他规范因素
: 结果主义永远可以说义务论者所提出的规范因素是涉及行为结果(行为造成的价值)的
我想我们可以用一个简单的方式来说明
依照支持双果律的义务论者来看
(我这边参考The New Catholic Encyclopedia的formulation,不过我简化了一点)
1. 行为本身必须是善的,或至少中性的
2. 行为者不可意图所产生个恶果,而只是允许恶果的产生。当然,如果可以在不产生
恶果的情况之下产生善果,那麽就应当避免恶果。恶果只是「副作用」。
3. 恶果不得做为产生善果的「手段」。(不得「藉由」恶产生善。)
4. 所产生的善必须远超过产生的恶。
依照这样的情况
我们可以设想(这也是最常用的例子之一)这样的案例
假设必须对一个藏在幼稚园内的军事设施进行轰炸
因为如果不把这个军事设施炸掉的化会有极为严重的後果
但是这样的轰炸必然同时导致幼稚园被炸掉
可以想像A与B两个驾驶
A 把希望把军事设施炸掉,同时屠杀一些非战斗人员来削弱敌方士气。
B 只是希望把军事设施炸掉。他知道这样会伤害到非战斗人员,也会削弱敌方士气,
但是他并不希望看到平民的死伤。
A与B进行相同的行为,就是把军事设施炸掉,同时把幼稚园炸掉。
依照双果律的2.,A的行为是错误的,B的行为是正确的,即使所产生的结果一模一样。
在这边,我们无法找到结果--价值上的差异,但是仍然有一个规范因素,使得两个行为
的道德性质有所差异。
因此,对於义务论者来说,是可以找到价值之外的规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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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know well enough what it is, provided nobody asks me;
but if I am asked and try to explain, I am baffled.
Augustine, Confes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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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146.70
※ 编辑: imp 来自: 140.112.146.70 (02/08 11:57)
1F:推 daltuku:学长想请问一下什麽样的行为者算是中性的? 是比方说遇到道 02/08 12:01
2F:→ daltuku:德两难问题时,选择不做抉择的那种行为者吗? 02/08 12:01
3F:→ daltuku:比方说:现在有一列火车,如果不更改行进方向,就会撞死五 02/08 12:02
4F:→ daltuku:个人,转向的话会撞死一个人。有的行为者就会以「我没有资 02/08 12:03
5F:→ daltuku:格去选择谁该生谁该死」而不做任何动作,让五个人被撞死。 02/08 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