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renren (GOGOGO!Cover me!)
看板Philharmonic
标题Re: 音乐会上偷录音有那麽罪不可赦吗????????
时间Fri Oct 11 01:06:06 2002
※ 引述《backhaus (Weh' uber mich!)》之铭言:
: 另外请问 在下列场合里录音/影 不付入场费/学费以外的钱 也不对外公开/买卖
: 是否都存在"损失"的问题? 若有 其间有程度之分吗? 为什麽?
: 1.上学校的哲学课 2.上大钢琴家的大师班 3.听我弹的贝多芬
: 4.音乐系钢琴组学生的成果表演 2.音乐系的合唱团或乐团表演
: 5.听周杰伦的公开演唱会 6.听周杰伦的公开演讲
: 7.听阿劳在家练琴 8.跟阿劳在家作访问
: 9.听我辛苦准备的小组 10.台大交响乐团或合唱团的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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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人有录音可以弥补我缺席的损失呢? 唉...遗憾...
着作权的问题应该是很多利益纠葛下的产物吧~
看来是远超出我们能讨论的范围....
我对这些着作权法的规定也始终无法想通
举个自己的例子吧...跟这次社上的事件比较起来应该是严重的多了
大概两年前左右,我在实验室工作了一段时间
那个时候真的蛮认真的,而且发现台大购买了许多电子期刊的使用权
当时像发现宝藏一样,拼命地想要朝里面挖宝
刚好我蛮欣赏一本杂志『Molecular Medicine Today』,内容易懂图也很漂亮
所以很想弥补以前错过的部分,
因此有一天晚上就把大概三年份的期刊内容一次全部抓下来
(因为这本是小杂志,而且是月刊,文章篇数并不多,
要是换做新英格兰医学期刊可不能这样搞)
当时心想,这样会不会违反着作权法呀?好像有所谓的『合理使用范围』耶
可是又想说:既然台大都已经付钱买了,我为什麽不能看
哪有说买了一本书只能看三分之一的道理,而且我也不营利呀!
唉....只怪当时年纪小,不懂得资本社会的黑暗面
没想到过了几天,我在中研院的实验室赫然发现一张公告,
里面的措辞都还算蛮给我面子的,大致内容如下:
致全体同仁:
国外某电子期刊公司向国科会反映
我国某大学有使用者曾在两小时内连续下载高达两百多篇文章
经该公司研判『显然超过合理使用范围』
因此决定停止全台湾的使用权半年以作为处分
希望各位同仁能够确实遵守期刊公司的相关着作权规定
以免影响我国的名誉以及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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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天啊!!当时我真的傻眼了
全台湾竟然因为我的『好学』,而有上百种医学期刊遭到停权处分
(国外每家电子期刊公司旗下都负责数不清的期刊)
结果害我一个礼拜吃不下睡不好
很怕哪天学务处的人就来我宿舍敲门请我走路
『一生就在眼前飞过』的感觉真的很恐怖
万一被退学又被起诉....天啊....感觉不输给成大mp3的学生
(跟他们比起来我算是前辈耶)
结果呢...我还在这边po文章代表我没事
不过这样让我紮紮实实地上了一课........下次记得要用动态ip来抓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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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既得利益者,我们的力量就显得相当薄弱
当我看到最近的新闻『美国打算要求我国把着作权保护由50年延长为70年』
恩....我想我知道该怎麽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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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是生命的阳光,也是生命,他让我们的心中充满激情,
名誉与荣耀、权力与虚饰,一切都是脆弱的东西,
不过只要有了爱情,爱情会把我们带往天使旁边,
让我们相爱吧!天国的美人,全天下的男人将因你而嫉妒我...
《威尔第‧弄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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