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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体来源: 自由 2.记者署名: 张瑞桢 3.完整新闻标题: 把研究生论文从100多页删至10多页伪造签名投稿 国立大学系主任被判刑 4.完整新闻内文: 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3/09/02/4415390_1_1.jpg
罗姓系主任辩称是「传承与惯例」,台中地院不采信辩词,依行使伪造私文书罪判刑4月 ,可易科罚金。(记者张瑞桢摄) 台中市一所国立大学的罗姓副教授兼系主任,指导张姓研究生的硕士论文後,指示另一硕 士研究生,将此论文从100多页删减至10多页,再冒签张的名字,以自己、曾姓研究生与 张共三人之名投稿参加学术研讨会,被张发现提告,罗姓系主任辩称是「传承与惯例」, 台中地院不采信辩词,依行使伪造私文书罪判刑4月,可易科罚金约12万元与上诉。 判决书指出,台中某国立大学的罗姓副教授兼系主任,指导张姓硕士在职专班研究生论文 ,2022年6月完成硕士论文之後,台南应用科技大学举办「第十三届设计创新暨应用学术 研讨会」,对外公开徵求论文,罗姓系主任(副教授)明知张姓研究生的硕士论文,是享 有着作财产权之图形、文字着作,未经张同意或授权,将此论文传送予他指导的另一曾姓 研究生,且把原本100余页的论文内容删减为10页後,以他自己名字、曾姓研究生与张的 名字,挂名三人投稿发表,曾姓研究生联系张,张於2022年9月15日上网查阅而得知,罗 姓系主任(副教授)才申请撤回投稿。 此案经张向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总队提告,移送台中地检署检察官,依伪造文书罪侦查起 诉。 罗姓系主任(副教授)於台中地院审理时坦言,未经张的同意或授权,但他矢口否认有何 侵害他人着作财产权,或行使伪造私文书犯行,他辩称,「我是基於长年指导学生完成学 校要求之毕业论文之传承与惯例,才会这样做」,「我没有犯罪的故意,而且後来我已经 撤回投稿了」。 台中地院认为,罗姓系主任(副教授)指示不知情的曾姓研究生,删减张的论文之外,在 「作者签名处」栏位,伪签张的署名,透过电子邮件将报名表传送至台南应用科技大学报 名;及自行以电子邮件将论文的电子档上传至与台南应用科技大学,已符合擅自以改作之 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以及行使伪造私文书等罪之构成要件。 法官强调,罗姓系主任(副教授)触犯着作权法第92条,「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 着作财产权罪」及刑法的行使伪造私文书罪,一行为同时触犯前开2罪名,为想像竞合犯 ,应依刑法第55条前段规定,从一重以行使伪造私文书罪处断,据此判刑4月,可易科罚 金与上诉。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415390 6.备注: 怎麽说呢 我猜这种其实挺常见的吧 @.@ (啊当然是违法啦~~) -- 听音乐都 wav 看影片都 avi 看图档都 bmp 拍张照都 raw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8.165.133.32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hD/M.1693725364.A.585.html
1F:嘘 mark0204: 台中地院112智诉第6号刑事判决,智附民第20号刑事判决 09/03 21:59
2F:→ mark0204: 一点都不常见!我没看过教授硬跟学生抢研讨会的作者顺序 09/03 22:02
本案不是抢作者顺序的问题吧... 是不知道被投稿
3F:推 julikeet79: 笑死,要抢就抢高IF的期刊/会议、专利。抢这干嘛 09/03 23:31
4F:推 all035: 正常就叫研究生当第一作者投稿吧 09/04 16:18
5F:推 bravobee: 老实说,除了伪造签名那个部份以外,好像都还好啊 09/04 17:20
※ 编辑: Glamsight (118.165.133.32 台湾), 09/04/2023 19:53:46
6F:嘘 mark0204: 用功点去看判决书啦,还有很多有趣的其他事情勒~~~ 09/04 21:54
7F:→ mark0204: 有段叙述是:曾..以LINE与张..联系讨论..作者排名问题 09/04 21:56
所以?判决结果是赔偿没排第一作者的损失?还是被投稿? 我都不知道现在排第几作者法院管得着了!
8F:推 senjo: 投研讨会需要签名吗? 09/04 23:05
※ 编辑: Glamsight (118.165.133.32 台湾), 09/05/2023 00:05:39
9F:嘘 mark0204: 不去看判决书却只想靠自己幻想,是能谈啥? 09/05 22:05
我倒是比较怀疑你连那短短的判决书主文都没读完,是能谈啥?中文阅读能力吗? ※ 编辑: Glamsight (118.165.133.32 台湾), 09/06/2023 00:52:21
10F:嘘 mark0204: 我已引用判决书内容,你的怀疑根本没根据,谈啥能力? 09/06 20:06
11F:→ mark0204: 连判决书论罪科刑法条都看不懂勒,不用谈能力了啊 09/06 20:10
12F:→ mark0204: 刑附民赔偿是根据刑事伪造文书,不是作者序不是被投稿啊 09/06 20:14
你终於看懂了吗 XD 但看你下面,你好像还是没看懂!?
13F:嘘 mark0204: 判决书主文不会有详细事实,你到底有没有看过判决书啊? 09/06 20:18
14F:→ mark0204: 判决书所述,曾生与张生讨论作者排序,你怎判断是假的? 09/06 20:27
那是被告的说词 告诉人并不以此求偿 你到底有没有看判决书内文... 人家告 A,你说 B,说只能用 B 判 但人家就不是告 B 啊 滑坡的莫名其妙 ※ 编辑: Glamsight (1.164.155.68 台湾), 09/06/2023 22:26:30
15F:推 He: 国内研讨会也要签名然後还要计较作者排序?傻眼了@@ 09/07 11:06
16F:嘘 mark0204: 哪个部分是"被告的说词"?再次证明你根本没看判决书 09/07 21:46
17F:→ mark0204: 判决书清楚写到有曾生证人笔录与LINE对话 09/07 21:48
18F:→ mark0204: 只有你自己主观幻想否定曾生与张生讨论作者排序,哈~~~ 09/07 21:49
我没有否定「曾生与张生讨论作者排序」,而是那并非张生提告的部分。 拜托,有点逻辑好吗? 判决书中被告承认请曾生签名时未通知张生,与曾生说词一致。 这才是「伪签」的重点。
19F:→ mark0204: 我参加过的研讨会,的确都有要求所有作者要签名 09/07 21:52
告诉人认为被伪签 => 被告主张说是惯例 => 无规则授权代签 => 伪签 「无规则授权」代表不论你是不是排第一作者,都是没有授权;而当事人都有权控诉。 不能因为你觉得给一般人排第一作者很爽,那就肯定合法。 亏判决书还特别解释什麽是惯例,又为何不符合。 好好看清楚吧 XD ※ 编辑: Glamsight (1.164.155.68 台湾), 09/08/2023 01:11:38
20F:推 artning: 改写投稿跟作者排序的部份在学术伦理上是没问题的,因为 09/08 14:37
21F:→ artning: 第一作者通常应是执笔写那篇研讨会论文的那个人,明显不 09/08 14:37
22F:→ artning: 是那个张生。 09/08 14:37
23F:推 artning: 有问题的是伪造签名的部分,这是大错特错,错到了违反法 09/08 14:39
24F:→ artning: 律的程度,是伪造文书罪。 09/08 14:39
是滴~~ ※ 编辑: Glamsight (1.164.155.68 台湾), 09/08/2023 19:38:42
25F:→ mark0204: 伪签是事实,但理由不是不知情,而是没协调好啊 09/08 21:53
26F:→ mark0204: 一下写"那是被告的说词",又改成"我没有否定"...zzz... 09/08 21:55
27F:嘘 mark0204: 怎麽又自己否定自己写过"是不知道被投稿"啊... 09/08 22:01
28F:嘘 mark0204: 若曾生与张生得出作者排序结论,有逻辑的人,怎提起诉讼? 09/08 22:10
有人事後跟你讨论就代表你先前同意投稿喔,你的逻辑呢 XD
29F:推 evilove: 偷投稿後才与原作者联系讨论排名,原作者此时才知被阴了 09/09 03:41
看来你有看判决书,不错 :-) 判决书内容正是说道联系讨论排名是在投稿发生之後 当然,也许是有人看不懂「嗣经」是指「之後」而非「之前」的意思。 毕竟中文博大精深嘛! 事情发生顺序是 被告投出 (111/8/31) -> 曾生与张生讨论排名 (Line) -> 张生发现被投 (111/9/15) -> 张生要求撤回 (111/9/16) 该 Line 讨论的日期为 111/9/7--15 即便要扯讨论排序时有顺带确认同意也不对,因为已经投出了嘛~~ 嚷嚷着要人看判决书,结果... ※ 编辑: Glamsight (1.164.155.68 台湾), 09/09/2023 05:20:30
30F:嘘 mark0204: 有人跟你讨论就代表不可能同意投稿?你的逻辑在哪啊? 09/09 22:01
若 P 则 Q,若非 Q 则非 P 也不会喔 XD 你怎麽得出这种奇葩结论的,会不会太好笑
31F:→ mark0204: 一下写"那是被告的说词",又改成"我没有否定" 09/09 22:03
好好看清楚吧
32F:→ mark0204: 一下又自己否定自己写过"是不知道被投稿" 09/09 22:03
或者多动动脑吧
33F:嘘 mark0204: 伪造私文书罪哪里规定是事前还事後?重点在是否伪造! 09/09 22:06
若事前同意就不算伪造了好吗,那叫做授权代签。 你没看判决书对吧 XD
34F:→ mark0204: 事前作者序有争执,事後修改作者顺序就不会有诉讼了啊 09/09 22:07
那是选择不告,是当事人不予追究,不代表合法。 这是告诉乃论,属於当事人是否要争取权益的自主裁量。
35F:→ mark0204: 把证人笔录与LINE对话的证据说成"被告的说词"勒 09/09 22:09
自己看清楚是谁提出那证据的
36F:→ mark0204: 还"我猜这种其实挺常见的吧"...zzz... 09/09 22:12
根据你前面的言论 我就推论你觉得若排除作者排序问题後,这种类型的代签没有任何疑义。 还能不常见吗,这里不就有一个活生生觉得没差的案例 XD
37F:→ mark0204: 怎麽忘记列出张生口试日期与毕业离校日期啊? 09/09 22:14
你有意见可自己列啊 我滴妈,前面都已经帮你补充好几次了 伸手牌耶 ※ 编辑: Glamsight (1.164.155.68 台湾), 09/09/2023 23:54:00
38F:嘘 mark0204: 你认为很常见就举出其他例子啊,举不出例子叫很常见喔? 09/10 20:43
39F:→ mark0204: 有人跟你讨论就代表不可能同意投稿的逻辑性在哪? 09/10 20:44
40F:→ mark0204: 学生跟指导教授讨论作者排序就表示不同意教授投稿? 09/10 20:45
41F:→ mark0204: 我真是庆幸我的逻辑跟你差很多,哈~~~ 09/10 20:45
42F:→ mark0204: 伪造私文书是告诉乃论勒,原来你超越高院法官喔...zzz... 09/10 20:47
43F:→ mark0204: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12上1449号刑事判决,自己慢慢看吧 09/10 20:49
44F:→ mark0204: 那证据应该是曾生提的,难道可能是被告提的所以不算证据? 09/10 20:52
45F:→ mark0204: 我第一行回文就列出判决字号,你才是伸手牌啊,哈~~~ 09/10 20:53
46F:嘘 mark0204: 看来要你多动脑或看清楚,真的很难啊... 09/10 20:58
47F:→ mark0204: 判决书所述事实的部分,你否定或怀疑的根据是什麽? 09/10 21:02
48F:→ mark0204: 再加一个: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11上1087号刑事判决 09/10 23:04
49F:→ mark0204: 高等法院111上4286号刑事判决 09/10 23:09
想想,多想想 还有,看不懂没关系 但不要只会伸手要别人跟你解释 ※ 编辑: Glamsight (1.164.156.233 台湾), 09/11/2023 11:35:02
50F:嘘 mark0204: 原来是位比多位高院法官更懂法律的啊,好猛好猛~~~ 09/11 20:58
51F:→ mark0204: 我说"挺常见"就是挺常见,你不要跟我要解释要例子,哈~~~ 09/11 21:00
52F:→ mark0204: 判决文事实部分,你不采信就不采信,不用解释勒 09/11 21:01
53F:→ mark0204: "我都不知道现在排第几作者法院管得着了!",哈~~~ 09/11 21:03
54F:→ mark0204: 看来要你自己多想想多看,真的是要求太多太高了... 09/11 21:03
多看看,多想想,多翻翻 先入为主并不会改变判决书内容 你连主词和受词都会弄反了,我也不知道该说什麽 为我国教育感到悲伤吗? ※ 编辑: Glamsight (1.164.156.233 台湾), 09/12/2023 21:20:03
55F:嘘 mark0204: 放心啦,像你这样胡扯装瞎的,在我身边是很少看到的啦 09/12 21:43
56F:→ mark0204: 判决书写的证人证据都可以凹成被告说词勒,好强的教育... 09/12 21:45
57F:→ mark0204: 还"排第几作者法院管得着了"勒,哈~~~ 09/12 21:46
58F:→ mark0204: 那"不知道被投稿"为啥法院管得着?好好想想应该不难啦 09/12 21:48
59F:→ mark0204: 有人跟你讨论作者排序就代表不可能同意投稿?超强逻辑~~~ 09/12 21:49
60F:→ mark0204: 会写"我猜这种其实挺常见的吧",才真的该多看多想多翻啊 09/12 21:50
战斗、战斗,你要战斗! 怨天尤人使你坚强,使你永不放弃! 起身吧,奋斗吧,想像就是你的超能力! ※ 编辑: Glamsight (1.164.156.233 台湾), 09/12/2023 23:01:13
61F:推 YunJuChuang: 完全不知道伪造签名干嘛?硕士生论文整理投稿期刊确实 09/26 21:24
62F:→ YunJuChuang: 是学术界的传承与惯例吧 09/26 21:25
问楼上 mark0204,我不知道。 ※ 编辑: Glamsight (118.165.33.88 台湾), 09/27/2023 20:48:24
63F:推 YunJuChuang: 结论:不挂名直接投稿(可以);擅自挂名伪签(不可以) 09/27 21:05
那会引发另一种争议吧? (也算是侵权,但类型不同。)
64F:嘘 mark0204: 一下说"是不知道被投稿",又变成"我不知道"] 09/28 22:03
你 484 没看懂 YunJuChuang 的问题 他是问行事「理由」,也就是「动机」。 「是不知道被投稿」是事实结果,指的是受害当事人的叙述。 而且这两句主词根本就指向不同人 前者是指去签名的人 (或者说要求帮忙伪签) 後者是指被签名的人 就跟我前面说的一样 你还是先搞清楚主词跟受词的对象吧 XD 至於犯案者心理怎麽想的,我哪知 啊不过你可能很清楚啦 ※ 编辑: Glamsight (118.165.33.88 台湾), 09/29/2023 17:16:51
65F:嘘 mark0204: 欢迎继续凹,反正你爽就好,真庆幸司法跟你的理解差超多~~ 09/29 21:15
加油好吗 ^.^
66F:嘘 mark0204: 不知道被投稿,但事後协商好,是能判啥啊? 09/29 21:18
台中地院不采信辩词,依行使伪造私文书罪判刑4月,可易科罚金约12万元与上诉。
67F:→ mark0204: 判决书记载的证据还可以凹成被告的说词,哈~~~ 09/29 21:20
我这句话 「是不知道被投稿」是事实结果,指的是受害当事人的叙述。 明明是说受害当事人阐述,是受害当事人的说词。 受害当事人是被告!? 你有没有学过主词跟受词 XD ※ 编辑: Glamsight (118.165.33.88 台湾), 09/29/2023 21:38:01
68F:嘘 mark0204: "那是被告的说词"是回在我写讨论作者排序下,还在凹啥啊? 09/30 21:39
69F:→ mark0204: 张生不知道被投稿,但张生也有跟曾生讨论过作者排序啊 09/30 21:41
如前所述 讨论过排序不代表授权签名 并且根据先前说明,讨论排序之发生时间包括投稿之後。 这表示即便如你所幻想的将讨论排序的讨论内容涵盖同意代理签名 也无法得出同意投稿的结果——因定案排序前便已投稿,讨论排序并未於投稿前完成。 事实上判决书上便已载明相关资讯,我也已多次说明,建议你仔细阅读。 同时,讨论完排序,也应於投稿前与所有作者确认是否同意采用前版本以投稿。 我认为这才是正确的投稿流程——既然被列为作者之一,就需对内容负责。 当然,如果你认为讨论完排序,第一作者爱怎麽写就怎麽写,其余作者不须兼负任何责任 ——我也只能说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观。 我并不清楚你对学术伦理的理解为何,但看起来我俩的认知极为不同。 ※ 编辑: Glamsight (118.165.33.88 台湾), 10/01/2023 01:22:03
70F:嘘 mark0204: 讨论过排序代表若达成张生接受之结果,即无此诉讼 10/01 21:32
若 P 则 Q <=> 若非 Q 则非 P 有此诉讼 => 张生没有接受
71F:→ mark0204: 还"应於"勒,仍可事後同意,伪签即改变为授权 10/01 21:36
判决书上已载明没有事後同意
72F:→ mark0204: 自己还写"我猜这种其实挺常见的吧",哈~~~ 10/01 21:37
73F:→ mark0204: 真庆幸我跟你的认知极为不同 10/01 21:37
劝你多想想你自己究竟在说什麽 在我看来你就只是在不断强调你就是如上所述的那种人而已 ※ 编辑: Glamsight (1.164.136.177 台湾), 10/02/2023 14:42:28
74F:嘘 mark0204: 装瞎的当然永远看不到曾生与张生讨论作者序 10/02 20:55
我没说没讨论吧,装瞎的是谁 =.= 啊不对,你是幻想 XD
75F:→ mark0204: 若答应曾生要求,即无此诉讼,扯P Q只是不敢面对问题 10/02 20:56
那你自己说的话吧 你说说,这已经是第几次被打脸了 自己讲的话也不敢面对,笑死人
76F:→ mark0204: 把判决书论及的证据当成被告说词,这是哪种人啊?哈~~~ 10/02 21:00
看,又是这样 睁眼说瞎话 ※ 编辑: Glamsight (1.164.136.177 台湾), 10/03/2023 13:39:05
77F:嘘 mark0204: 最高110台上5080刑事,原来你比那5位法官厉害喔,好好笑~~ 10/03 22:01
78F:→ mark0204: 自己装瞎自己打脸,胡扯啥P Q,胡扯啥被告的说词,还想凹喔 10/03 22:02
79F:嘘 mark0204: 还凹"没说没讨论",那到底"被告的说词"是指啥啊? 10/03 22:05
请见上述我帮你画的时间轴 另外,我也已说明讨论未完成。 这显然地表示有进行讨论 讨论未完成并不等同於未讨论 我不知你从何而来没有讨论的幻想 (要不你了解下什麽是滑坡谬误 Slippery slope?) 就目前来看,也许你有下述症状: (1) 人格界线模糊 (2) 逻辑荒谬 (3) 妄想 我个人建议你可以考虑就医 ※ 编辑: Glamsight (1.164.135.30 台湾), 10/04/2023 21:48:00
80F:嘘 mark0204: 你可以说讨论未完成,我不可以说作者顺位协调不成?哈~~~ 10/04 22:02
麻烦看清楚你自己的推文
81F:→ mark0204: 你应该帮被告去跟检察官法官讲"讨论未完成",太好笑了~~~ 10/04 22:03
判决书已载明,且我上也早已帮你整理。 另外,看清楚我的原文 讨论过排序不代表授权签名 并且根据先前说明,讨论排序之发生时间包括投稿之後。 这表示即便如你所幻想的将讨论排序的讨论内容涵盖同意代理签名 也无法得出同意投稿的结果——因定案排序前便已投稿,讨论排序并未於投稿前 完成。 事实上判决书上便已载明相关资讯,我也已多次说明,建议你仔细阅读。 以及更前面还有我帮你整理的时间轴。
82F:→ mark0204: 我建议你不用去就医了,自订标准自订逻辑,这没救了啊 10/04 22:04
83F:→ mark0204: 只敢扯P Q,却装瞎装傻不去问到底有几层P Q...zzz... 10/04 22:05
你可能还不太了解地球的逻辑 辛苦你了 同先前所言 请不要只会伸手,自己的作业自己写。
84F:→ mark0204: 你的症状就只有一个:胡扯!连判决书都不看还敢扯! 10/04 22:07
85F:嘘 mark0204: 看来你真的不了解滑坡谬误,自认伪造签名即触犯伪造文书 10/04 22:11
我并没有说伪造签名必然成立伪造文书 我上已说明当事人没有同意才是主因 同时,根据你的推文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果。 遗憾的是,你使用的逻辑与地球人不同。
86F:→ mark0204: 该案判决文不看,最高法院的判决也不看,就只是自己认定 10/04 22:12
87F:嘘 mark0204: 写出"我猜这种其实挺常见的吧",真的符合那三种症状,哈~~ 10/04 22:17
看你逻辑都如此与人不同 活在自己的世界,生活想必很辛苦吧? 官司打输了就这麽难过吗? ※ 编辑: Glamsight (1.164.135.30 台湾), 10/05/2023 13:22:15
88F:嘘 mark0204: 你自己活在自己的世界,连判决文都看不懂,哈~~~ 10/05 20:45
89F:→ mark0204: 要你多想想多看判决书,看来真的太难了啊,唉... 10/05 20:46
90F:嘘 mark0204: https://reurl.cc/eddoyx 哈,连板规都看不懂的胡扯咖 10/05 20:55
谬误真多 这次这个叫不相干的谬误 fallacies of relevance
91F:→ mark0204: 看来真的不该勉强你太多... 10/05 20:56
单单一篇文章的推文你就写出一堆问题 这样的人读判决书想必也是白读吧 XD ※ 编辑: Glamsight (1.164.135.30 台湾), 10/06/2023 12: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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