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exflybaal (Evanesc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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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除了念博士班之外,还要懂专利?
时间Wed Aug 23 10:28:25 2006
※ 引述《winchin (winchin)》之铭言:
: 看到这个我到想到一个类似的问题
: 就是着作权的问题
: 若a在研讨会中发表一篇论文之後(只在发表程序,之後却迟迟没去投期刊)
: b在会场拿到大会的论文集
: 回去参照a的思路或架构写出一篇相似的论文,然後投上期刊
: 或是引用或改写a文中的内容(都没引注)
: 那这时有没着作权的问题阿?
: 着作权是要你正式出版(在期刊中刊出来)才有生效,还是只要发表过後就有效阿?
: 我觉得像着作权或专利这种问题蛮重要的
: 但是却也是最被忽视的
: 大概也是台湾风气使然
: 很多东西有人回去改一改就当成他的
: 你也没啥办法指证他确实抄袭(若他真改的很不着痕迹的话)
: 难怪一堆网路上的文章都只有摘要
着作权法第十条 着作人於着作完成时享有着作权。但本法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所以当着作完成之後 不论发表与否 立即享有着作权
在讨论b是否有侵害a的着作权时有几点需要考虑
第一点 是否有接触的该着作 如果没有接触到该着作 基本上b就不太可能抄到a
的着作 当然写出一模一样的东西机率很小
第二点 a的内容被抄袭还需先看是否符合着作权法第四十四条到六十五条
合理使用的规定
主要判断是否合理使用可藉由六十五条的规范来检验 (条文如下)
着作之合理使用,不构成着作财产权之侵害。
着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
应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以为判断之基准: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
二、着作之性质。
三、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着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结果对着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
以及引用他人须标注姓名部份 我想可以引用着作权法第十六条部份法条
依着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着作人之利益无损害之虞,
且不违反社会使用惯例者,得省略着作人之姓名或名称。
不好意思在这边班门弄斧 如果有错的话也请各位鞭小力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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