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chmaninof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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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请问大家在国外发表时用的音译
时间Fri Feb 25 23:13:59 2005
※ 引述《Hatake (写轮眼火星牛)》之铭言:
: 因为小时候都是查罗马拼音法,
: 所以这个英文名字也就从小用到大,
: 不过最近办理护照时,
: 才发现现在规定使用通用拼音法...
: 翻译完後跟原本的名字实在是差好多ㄚ....
: 连带的一些报名手续和信用卡都得改名字....
: 请问各位发表paper都是用何种拼音法ㄚ??
: 害怕会因此无法毕业的人留....Orz
之前老板办护照也是弄成和原本用的不同,又重新改过...
总之,如果从小用到大,应该可以要求用一直使用的:
外交部领务局护照条例施行细则
http://www.boca.gov.tw/%7Eboca4002/ch/index1.htm#law2
第三十二条 护照外文姓名之记载方式如下:
一、 护照外文姓名应以英文字母记载,非属英文字母者,应翻译为 英文字母;该非英文
字母之姓名,得加签为外文别名。
二、 申请人首次申请护照时,已有英文字母拼写之外文姓名,载於 下列文件者,得优先
采用:
(一) 我国政府核发之外文身分证明或正式文件。
(二) 外国政府核发之外文身分证明或正式文件。
(三) 国内外医院所核发之出生证明。
(四) 公、私立学校制发之证书。
(五) 经政府机关登记有案之侨团、侨社所核发之证明书。
三、 申请人首次申请护照时,无外文姓名者,以中文姓名之国语读 音逐字音译为英文字
母。但已回复传统姓名之原住民,其外文 姓名得不区分姓、名,直接依中文音译。
四、 申请换、补发护照时,应沿用原有外文姓名。但原外文姓名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申请变更外文姓名:
(一) 音译之外文姓名与中文姓名之国语读音不符者。
(二) 音译之外文姓名与直系血亲或兄弟姊妹姓氏之拼法不同者。
(三) 已有第二款各目之习用外文姓名,并缴验相关文件相符者。
五、 外文姓名之排列方式,姓在前、名在後,且含字间在内,不得 超过三十九个字母。
六、 已婚妇女,其外文姓名之加冠夫姓,依其户籍登记资料为准。但其户籍资料未冠夫姓
者,亦得申请加冠。 外文别名,应符合一般使用姓名之习惯。
依第一项第四款变更外文姓名者,应将原有外文姓名列为外文别名,其已有外文别名者,
得以加签方式办理。外文别名以二个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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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Rachmaninoff 来自: 140.112.32.174 (02/25 2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