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sae (Shine)
看板Pet_boarding
标题Re: [经验] 非法宠物寄宿违动物保护法 北市开罚 5 万
时间Thu Dec 25 19:06:52 2008
转贴知识+ 关於宠物业许可证的申请流程
原文网址: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031904209
似乎只看到对於狗狗的规范啊,其他的动物并没有法律可以依循 @@"
而且宠物业执照好像也不是随便的人就能去办的
必须要有专任技能(或相关科系)才行
这种条件对於单纯有空帮帮忙的代养者实在很严苛啊…
原文转贴如下:(文长)
宠物业管理办法之内容:
宠物业管理办法系依据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所订定,计
有十三条条文,其主要内容分别说明如次:
(一) 适用范围:凡以营利为目的,经营应办理宠物登记宠物之繁殖、买卖
及寄养业者,均应办理宠物业许可证,惟目前农委会所公告应办理宠物登
记之宠物,暂以犬只一项,故虽从事前开经营项目之宠物业者,如所经营
之宠物未涵盖犬只者,得免办理登记许可。(第二条)
(二) 申办之资格:申办宠物业许可应置专任人员一人以上,并须符合下列
资格之一,始得申办。
职业学校以上,畜牧、兽医、水产、动物等相关系、科毕业。
曾接受各级主管机关办理或委办之畜牧、兽医、水产、动物等相关专业训
练一个月以上,领有结业证书者。
三年以上繁殖、买卖或寄养业场所现场工作经验。 第3项之工作经验部分,得
由已成立满三年以上之相关协会出具证明认定之。(第三条)
(三) 检具之文件:申请经营宠物业者,除应填具申请书,并应检具下列文件,
向所在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许可:
申请人身分证明影本。
营业场所名称、地址、位置图、平面配置图及面积。
宠物饲养或营业场所设备说明书。
饲养或营业场所土地同意使用证明或租赁契约
繁殖及饲养管理规划书。但未申请繁殖项目者免附。
停业、歇业时宠物处理切结书。
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文件。 前项资料经所在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以书面
或现场会勘审查同意後,发给许可证。(第四条)
(四) 经营场所之设备标准:申办之业者其营业场所及设备应符合下列标准:
繁殖场所之营业面积应达66平方公尺(20坪)以上,买卖或寄养场所不予限制。
营业场所之饲养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60﹪。
犬只饲养面积,以每3.3平方公尺(1坪)为计算基准,最多可饲养大型犬一只
,中型犬二只,小型犬三只。
营业场所笼架设置最大层数:大型犬为平面围栏或单层笼架(不得架设多层笼
架);中型犬为最多二层笼架;小型犬为最多三层笼架。
此外,亦规定犬只体型分类,以作为审查经营场所之最大饲养量之基准,
其标准为大型犬23公斤以上,中型犬9至23公斤,小型犬9公斤以下。(第五条)
(五) 许可证登载内容与效期:申办宠物业许可同意核准後,应核发宠物业许可
证,其证上应载明之事项如下:
营业场所名称、地址及面积。
负责人之姓名、住址及身分证字号。
经营业项目。
宠物种类及最大饲养数量。
许可证有效期间及许可年月日、字号。 许可证有效期间为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期满仍继续从事原登记营业项目者,应於期满三个月前申请换发新证。(第六条)
(六) 变更登记:已核准之宠物业者,其许可证之登记事项如有变更,除 营业
场所变更须重新登记外,应於变更後30日内检附有关证明文 件,申报变更登记
。(第七条)
(七) 歇业、停业或复业申办作业:已核准之宠物业者,因故歇业、停业或复业
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歇业者,应於事实发生後一个月内填具歇业报告书,连同宠物业 许可证,报请
主管机关注销之。
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者,应於事实发生後一个月内填具停业报告书,报请
主管机关备查,复业时亦同。
停业超过一年者,视为歇业,亦应办理歇业注销。
停业期限届满前,因正当理由无法附业者,得申请延长停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
得超过一年,并以一次为限。(第八条)
(八) 汇报作业: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於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办理宠物
业许可、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之宠物业者名册,汇报至中央主管机关。(第九条)
(九) 营业规定:宠物业者,应将许可证悬挂於营业场所内明显处。(第十条)
(十) 稽查条款: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对宠物业者,得派动物保护检查人员稽
查其设施及宠物管理情形,负责人或管理人不得规避、拒绝或妨碍。(第十一条)
此外,申请宠物业许可证,依据「宠物登记管理及营利性宠物繁殖买卖或
寄养管理收费标准」第八条规定,每件许可证收费为二千元,又对於现已从事宠
物业之业者,依据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自宠物业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
二年内(即於91年7月19日前),办理登记,如未能於期限内申请者,则将依动
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因此,农委
会已委托中华民国宠物协会对现行业者展开四场宠物业登记说明会,以让业者周
知,避免影响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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