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lachu (sunlac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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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其他] [资讯]立院初审 虐待动物可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
时间Wed Jun 6 15:21:17 2007
(中央社记者林怡君台北六日电)立法院经济及能源委员会初审「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及
第三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规定虐待、伤害及弃养动物者致动物重伤或死亡,除了现行
可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罚锾外,未来也将处以刑责,最高可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院经济及能源委员会上午审查「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
规定饲主任所饲养动物遭受不必要的骚扰、虐待或伤害;弃养动物;以及任何人无故骚扰
、虐待或伤害动物,导致动物重伤或死亡,未来都可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於违反动物保护法的累犯,修正条文也规定可处以刑责,条文内容规定,饲主任动物遭
受骚扰、虐待或伤害;弃养动物;无故骚扰、虐待或伤害动物;饲主对受伤或罹病动物未
给予必要医疗,经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未经主管机关同意,在公共场所宰杀动物等
行为,五年内违反两次,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修正第三十一条文新增规定,饲主未依宠物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在期限内办理宠物
出生、取得、转让、遗失或死亡登记;违反运送动物规定;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没有七岁
以上者陪同或没有采取适当防护措施,除了现行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锾外,
五年内若违反两次,也将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进党籍立委萧美琴(台北市)说,将虐待、弃养动物的行为处以刑责,是国内动物保护的
一大进步,也让国人明确认知虐待动物是违法行为,同时对累犯处以刑责,则是盼可以遏
止虐待动物事件一再发生。
除此之外,根据民间团体调查,台湾公私立屠宰场,有约高达七成以上猪只,经非人道宰
杀,因此委员会通过附带决议,中央主管机关应於三个月内订定宰杀各种经济动物的人道
方式。9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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