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ominyi (rob)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母公司在台,子公司在非WTO之优先权问题
时间Sun Mar 9 21:15:13 2025
感谢有二位网友推文回应
我再次检索网路文章
发现有一篇明文提到可以变通的方法
请参考白杰立所撰”英国海外属地籍公司在我国主张专利优先权之探讨“
发表於”专利师月刊“第二十期,2015年1月。
简言之有二变通方法
1.以乙公司的员工中具有WTO会员国籍之人为发明人
提出我国的申请案,并主张优先权。
2.以甲公司提出我国的申请案,并主张优先权。
待该优先权被认可後,再转让专利申请权给乙公司。
这题和申请人变更vs.取得申请日有类似的思维
如原申请人为X并取得申请日,之後要变更为Y,则申请日须延後至其变更日
但如X将专利申请权转让给Y,则以原申请日为其申请日。
拙见供各位先进指教,若有其他见解再不吝指教,谢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74.200.216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atent/M.1741526115.A.160.html
1F:推 maiii: 我觉得你好像把两件事混在一起讨论了 03/09 23:11
2F:→ maiii: 1. 国际优先权是看专利局之间是否互相承认优先权 以你的案 03/09 23:11
3F:→ maiii: 例来说 美国专利局跟台湾专利局有互相承认优先权 跟申请人 03/09 23:11
4F:→ maiii: 国籍没关系 03/09 23:11
5F:→ maiii: 2. 申请人适格 若美国案申请人A+B 台湾案主张美国案优先权 03/09 23:11
6F:→ maiii: 但申请人只有B 这样是否能申请 这答案是可以的 但我忘了在 03/09 23:11
7F:→ maiii: 哪里规定的 03/09 23:11
8F:→ bonaqabo: 巴黎公约的任何人指的是享有权利之人 03/10 09:20
9F:→ bonaqabo: 不是所以人都可以 03/10 09:21
10F:→ bonaqabo: 所以原po才会写到国籍部分 03/10 09:22
11F:→ bonaqabo: 申请人为复数者 每一个都要符合申请资格 03/10 09:27
12F:→ bonaqabo: 这案例的话,看起来台湾案没有提到转让 03/10 09:28
13F:→ bonaqabo: 而且是子公司单独申请但优先权没问题 03/10 09:29
14F:→ bonaqabo: 有可能是子公司在台湾有据点(实务上都是这样) 03/10 09:30
15F:→ bonaqabo: 母公司在桃园,设开曼,然後联络地就是母公司 03/10 09:30
16F:→ bonaqabo: 以准国民待遇申请 03/10 09:31
17F:→ bonaqabo: 或是在美国提出的其实是PCT案… 03/10 09:37
18F:推 ides13: 楼上说的对,应该是以「准国民待遇」申请。 07/12 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