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ross (132123)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一案两请的举发
时间Fri Apr 5 13:17:01 2024
再请教一下
审准第五篇4.3.1.3.6
及智慧月刊vol. 255 p28-29 (
https://tinyurl.com/467emaca )提到...
(a) 如果一案两请的申请日是102.1.1~102.6.12
以发明举发新型 ->
由於新型举发事由未准用32条,故适用於31条先申请原则,新型举发成立
(b) 如果一案两请的申请日是102.6.13起
以发明举发新型 ->
由於新型举发事由未准用32条,判定新型举发驳回
小弟想问的是,(a)(b)皆是新型举发事由无32条,
为何结果(a)是举发成立,(b)是举发驳回呢?
感恩
※ 引述《pross (132123)》之铭言:
: 请教各位贤拜
: 举发一案两请(发明,新型)未於申请时分别声明
: 1. 应以新型为证据,举发<发明>的"全部请求项",对吗?
: 2. 若上述正确,当举发成立,发明的全部请求项阵亡,新型还能独活吗?
: 还是说新型会被注销呢?
: 对於一案两请的举发有点困惑
: 还请不吝指教,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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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23.138.74.94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atent/M.1712294224.A.974.html
※ 编辑: pross (223.138.74.94 台湾), 04/05/2024 13:18:19
1F:推 ides13: 14 一案两请指同一人就相同创作,於同日分别申请发明专利 04/05 22:26
2F:推 ides13: 第28页的最後有答案。 04/05 22:29
3F:→ pross: 这点想不太懂,前後修法的31条没变,如果认定(b)不适用32条 04/06 06:48
4F:→ pross: 用31条举发感觉逻辑上应无问题? (119条新型举发也包括31条) 04/06 06:53
5F:推 nnf: 里面用31解释会有点让人困惑 04/07 01:31
6F:→ nnf: 你不妨直接从(a)权利择一(b)权利接续的角度切入,应该就能理 04/07 01:32
7F:→ nnf: 解了。 04/07 01:32
8F:→ nnf: 因为权利择一会让新型自始不存在,所以当然要让他举发成功。 04/07 01:34
9F:推 nnf: 权利接续的话,你让他成功的话,新型岂不是消失了何来接续? 04/07 01:36
10F:推 nnf: 权利接续的话,你让他成功的话,新型岂不是消失了何来接续? 04/07 01:37
11F:→ nnf: 所以先驳回,然後再公告新型消灭(跟自始不存在的定义不同喔 04/07 01:37
12F:→ nnf: !) 04/07 01:37
13F:推 nnf: a会用先申请原则(31)解释是因为正好跟权利择一可以搭配 04/07 01:39
14F:→ nnf: b的话会跟权利接续的立意有所冲突 04/07 01:40
15F:推 nnf: 但我觉得你会这样问,应该是在纳闷,那就让他都举发成功啊会 04/07 01:49
16F:→ nnf: 怎样吗? 但你想想b的情形,权利人都完全按照32条的规定去做 04/07 01:49
17F:→ nnf: ,怎麽会两案同时并存?想也知道是智慧局出错了xD 没有公告新 04/07 01:49
18F:→ nnf: 型消灭。 04/07 01:49
19F:→ nnf: 此时,若第三人眼尖发现,然後提起举发,智慧局若顺应让新型 04/07 01:49
20F:→ nnf: 被举发成功而自始不存在,那这样那个权利人不是很衰吗? 04/07 01:49
21F:→ pross: 多谢各位大大,从权利接续的概念来看就清楚多了! 04/07 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