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rdred (mord)
看板Patent
标题Re: 宾士[D128047]
时间Thu Aug 4 14:13:33 2022
※ 引述《mordred (mord)》之铭言:
: 於宾士之[D128047]载明:
: "该灯具之形状系呈梯形。该灯具由两个部件所构成,该两部件
: 又细分成两个具有一直立凹部之部分。 该第一部件系呈一梯形尺寸而该第二部件则系状
: 似液滴。 本创作系关於一种新颖且独特的外观设计,其不仅可达成预期的功能, 且亦提供
: 一从未见於任何先前技艺中并具有赏心悦目之视觉效果的独特外观。"
: 就「不仅A且B」而言,是不是同时具有A与B???
: 以D128047而言,A应是「达成预期的功能」,而B应是「提供...视觉效果的独特外观」。
: 何谓「预期的功能」???
: 「预期的功能」是由「预期的结果」所产生???
: 以「固有之结果」与「无法预期之结果」的区别与论辩的探讨而言,
: 例如,於「智慧财产权月刊249期」
: https://pcm.tipo.gov.tw/PCM2010/PCM/ebook/book/249/36/index.html?_ebooktimestamp=637946948785180169
: "柒、结论
: 「无法预期之结果」的证据通常用於化学(尤其是医药)领域,当申请人欲
: 利用「无法预期之结果」建立非显而易见性........."
: 问题是,该文「固有之结果」与「无法预期之结果」系以发明/新型为探讨标的,而并非是
: 以设计专利.
: 以「提供...视觉效果的独特外观」而言,於
: 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784-873246-9d957-101.html之档案下载所
: 得之「认识专利」的第19页内容:
: 「设计专利是指对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状、花纹、色彩或其结合,透过视觉诉求的创作,
: 其中应用於物品之电脑图像及图形化使用者介面,为一种透过显示装置显现而暂时存在之
: 平面图形,该图形本身应属花纹或花纹与色彩之结合的性质,亦得申请取得设计专利。因
: 此,申请设计专利所呈现的「形状、花纹、色彩或其结合」(以下简称外观)的创作,必
: 须符合「应用於物品」且系「透过视觉诉求」之具体设计,才符合设计之定义。」
: 是以,以D128047而言,除了「提供...视觉效果的独特外观」之外,
: 亦具有「达成预期的功能」(是何种功能???) ???
: D128047可为设计专利之申请标的????
以「设计专利侵权判断要点」为关键字进行google搜寻,
可得[专利侵权判断要点 -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https://topic.tipo.gov.tw
patents-twPDF]
於「专利侵权判断要点」pdf档的第65页(73/106)载明:
「再者,若设计特徵兼具功能效果,确定设计专利权范围时,虽不得将功能效果纳入考量
,但不能仅因其兼具功能效果,即排除该设计特徵,例如门板设计,其门板表面具视觉性
特徵兼具防火效果,不能仅因该表面兼具防火功能,即认定其设计特徵不属於专利权范围
的内容。」
是否可解读为:[由於门板的设计,虽其表面兼具防火功能,然,不会因为该门板的设计,
使防火功能增强,例如,由原先抗摄氏1500°变成为可抗1600°,换言之,不会因门板设计而
增强防火功能,所以门板设计特徵可属於专利权范围的内容???]
惟,以D128047而言,灯具的[设计]是否会影响到/是否具有[能使车灯的车灯光照的更
远/照射范围越大/防雾效果好...等等之功能/功效]???
D128047之全文中所述之[达成预期的功能]是指达成何种功能???
以上述之门板而言,应是不会影响到[防火功能](例如,增加抗火温度忍耐度)
申请之发明/新型/设计专利为可专利之标的,於取得专利权後,自是以其权利范围而论
及待监定物之侵权与否.
ps.已将误缮之「门把」修正为「门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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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1.249.114.51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atent/M.1659593616.A.430.html
1F:推 fire2577: 想问原po也是IP工程师吗?很热血 08/04 14:23
2F:→ mordred: [也]?您是patent engineer?.阁下好! 仅就内容论专利..:D 08/04 15:23
※ 编辑: mordred (111.249.189.244 台湾), 08/04/2022 22:09:02
3F:推 MrCAKE: 原PO的中文写得不像中文,看了很痛苦 08/04 23:36
4F:→ mordred: 因为「/」?...:D 不过还是想探讨[预期的功能]是指???..:D 08/05 01:07
5F:推 kaikai1112: 设计专利 就是针对 "外观造型" 进行保护的专利 08/05 09:37
6F:→ kaikai1112: 你引用的文字 纯粹只是表示不能只因为其具备功能 08/05 09:38
7F:→ kaikai1112: 而否认其具有取得设计专利的可能性 就只是这样 08/05 09:39
8F:→ kaikai1112: 别钻牛角尖 08/05 09:39
9F:推 kaikai1112: 前文回覆过了 设计专利里面关於文字解说的部分 08/05 09:41
10F:→ kaikai1112: 纯粹只是协助理解所请标的 不会影响保护范围的解读 08/05 09:42
11F:→ kaikai1112: 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原则上就是就图面来比对 08/05 09:43
12F:→ kaikai1112: 不要把文字说明的部分拉进来 这不是设计专利要保护的 08/05 09:44
13F:推 lunkk: 完全同意kai大的看法。 08/05 09:55
14F:→ lunkk: 灯具的设计可"不影响发光"就变成结构上某些部位的形状角度 08/05 09:58
15F:→ lunkk: 有特殊限制,由新型的结构去保护似乎比较适合 08/05 09:58
16F:推 nnf: 还看的下去,这中文完全无法 08/06 13:28
17F:推 Kvagrant: 还真的有人会把说明书写成这样XD 08/09 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