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xcvxx (zxcv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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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旺宏告东芝案 美ITC初判被驳回
时间Fri May 4 16:49:18 2018
[新闻]旺宏告东芝案 美ITC初判被驳回
[来源]
https://bit.ly/2w84TQZ
[内容]
旺宏告东芝案,美国ITC行政法官(2018.4.27)作出初步决定(ID),就是驳回旺宏的指控。
其中,很重要关键是,旺宏的三件系争专利并未满足国内产业要件(domestic industry)
,也就是说:旺宏的三件系争专利既未被实施也未存在於美国境内。上述案件预计要到8
月才会公布终判。
美国ITC行政法官(2018.4.27)作出初步决定(ID),以下法律结论:
1. ITC委员会对本调查拥有司法管辖权,针对被告东芝之非挥发性记忆体(non-volatile
memory devices)暨产品具有司法管辖权范围。
2. 东芝non-volatile memory devices产品被指控,进口到美国,进口或在美国销售。
3. 未指控东芝产品侵犯了'360专利的任何权利项。
4. 某些被指控的东芝产品侵犯'602专利的权利项1~10。
5. '602专利的权利项1-5和7-10显然无效。
6. 未指控东芝产品侵犯了'417专利的任何权利项。
7. '417专利的任何权利项均未被证明无效。
8. 基於337条款(a)(2)要求,没有证明国内产业存在於美国。(no domestic
industry)
9. 基於337条款(a)(2)的要求,还没有证明实施於美国境内工业成立。
以上结果,就是旺宏以360号、417号、602号等3项专利,依照美国关税法337条款,在ITC
控告东芝侵权,希望禁制相关产品进口美国。根据ITC作出初判,解读如下:
1. 初判时,旺宏360号与417号两件专利,并未拿出指控东芝侵权。
2. 认定部分东芝产品侵害其602号专利第1到10请求项主张,但同时也判定第1至5,以及7
至10项专利主张均被无效掉了。最後,旺宏剩下602号专利第6请求项或许还有些胜算机会
。
3. 全案最重要的关键在於,ITC认为旺宏该案件,不符合337条款调查的「国内产业」要
件,也就是在美国国内必须有既存或正在形成的受相关专利保护产业。换句话说,旺宏企
图以禁制东芝相关产品进口美国的要求,将可能无法如愿。
ITC调查案件成立的三大要件,包括产品进口到美国、侵害专利权,以及满足国内产业要
件。本案在ITC,除非终判翻盘,否则旺宏难以要求美国海关禁止进口东芝相关产品。如
此看来,旺宏须另起炉灶,重新规划专利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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