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请问专利优先权问题
时间Mon Feb 12 22:36:50 2018
※ 引述《laura (aurora)》之铭言:
: 最近得知以下申请步骤有点疑问,想请教版上专家先进
: 日期有简化。均是同发明人的同发明。
: (1) 2016/11/1 美国临时案
: (2) 2017/10/1 美国正式案,主张 (1) 之优先权
: (3) 2017/12/1 学术会议公开
: (4) 2018/3/1 台湾正式案,主张 (3) 之优惠期
: (5) 2018/11/1 韩国正式案,主张 (3) 之优惠期及 (4) 之优先权
: 我们的分析:
: 第(1)(2)案显然没问题
: 第(4)案与(1)(2)同发明人、不同国,没有拟制新颖性适用,因此没特别问题
: 第(5)案申请时,虽(2)已经公开,但因有主张(4)优先权,因此新颖性不受影响
: 想请问各位的看法,谢谢~
------------- 代 PO -------------
>> 推 kaikai1112: 先说清楚个案之间的实质揭露内容是否有出入吧
谢谢您。因为不熟悉ptt帐号申请规则,没有通过ptt审核,现在不能回文了。
想表达的问题是:
实际上个案揭露内容不同。但先假设全是同一发明
(i.e.,针对从第一案就揭露的那部份讨论)。
想请教板上的先进,在申请第(5)案时申请第(4)案优先权,是否有什麽明显我没考虑到的
问题。
也可以先假设韩国与台湾或美国的专利法相似。 谢谢!
------------------------ 代 PO 结束 ----------------------------
在假设各案均为实质相同之发明的前提下
您对优先权的规定 显然有非常大的误解.........
是谁告诉你 可以靠着这种投机的方法不当延伸专利权年限呢??????
首先请先参考广流事务所针对於巴黎公约中 对於优先权相关规定的简要整理
http://www.wipo.com.tw/wio/?p=smp&paged=20
其中 优先权成立的要件 2
2、先申请案为相同发明之国际首次申请。
巴黎公约第4条第C(4)项规定: 所谓的 "国际首次申请" 是指
(4)在同一同盟国家所提之後申请案,与前揭第(2)款之先申请案技术相同,倘後申请案
提出时,先申请案已撤回、抛弃、或驳回且未予公开经公众审查,亦未衍生任何权利,且
尚未为主张优先权之依据者,则後申请案应视为首次申请案,其申请日应据为优先权期间
之起算点。其较先之申请案不得为主张优先之依据。」
也就是说 在您提及的情况中
: (1) 2016/11/1 美国临时案
: (2) 2017/10/1 美国正式案,主张 (1) 之优先权
(1) 案既然已被(2)案 援引为优先权母案 那麽在後案中与此二案相同之技术内容
便无法成为首次申请案 亦即无法被援引成为优先权母案
所以 (5)案 是无法以(4)案 做为优先权母案来主张优先权
因为 (4)案 并不是首次申请案
亦可参考我国专利审查基准第二篇第五章第1.4.2节-「第一次申请」之判断
https://preview.tinyurl.com/ycwazve2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4.32.28.186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atent/M.1518446213.A.10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