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li ()
看板Patent
标题Re: [新闻]立院三读药事法 增订药品专利连结制度
时间Tue Jan 9 09:26:10 2018
※ 引述《lili ()》之铭言:
: 标题: Re: [新闻]立院三读药事法 增订药品专利连结制度
: 时间: Mon Jan 8 09:39:10 2018
:
: 大家讲的都对喔~~~
:
: 专利法第60条讲的是专利权效力所不及的事项,具体事项如法条所述。
: 而「申请药品许可证」的行为,没有列在第60条中,所以不是效力所不及的事项。
:
: BUT!
: 申请药证的行为是拿着申请书跟实验资料送去主管机关说:
: 请您帮我审查看看,我是否有资格制造、贩卖此一药品呢?
:
: 这从头到尾就不属於侵权行为啊!!!!!!
: 当然也不会规定在例外事项中!
:
: 不过,谁说没有要修法呢?
: 105年智慧局就为了TPP提出了一堆专利法修法,其中新增的60条之1规定:
:
: 药品许可证申请人就新药药品许可证所有人已核准新药所登载
: 之专利权,依药事法第四十八条之九第四款规定为声明者,专
: 利权人於接获通知後,得依第九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请求除去
: 或防止侵害。
: 专利权人未於药事法第四十八条之十三第一项所定期间内对前
: 项申请人提起诉讼者,该申请人得就其申请药品许可证之药品
: 是否侵害该专利权,提起确认之诉。
: 当时提出的整个草案请见以下连结:
: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598153&ctNode=7127&mp=1
:
: 只不过先前药事法专利连结草案审查受到阻碍,
: 智慧局为了要早点给别人一个交代,只修了22、59、122等条文。
:
: 所以ERKUNDEN不用担心喔~最难搞的药事法都在执政党绝对优势的情况下,
: 在上一个会期的最後一天下午完成三读(你看!他比矿业法、劳基法、预算都重要喔!)
: 专利法第60-1条的三读通过当然是指日可待的!
:
:
: ※ 引述《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之铭言:
: : ※ 引述《erkunden (erkunden)》之铭言:
: : : 好像没人讨论专利法第60条的问题,如果专利法第60条不一并修,就变成专利法与
: : : 药事法的法律冲突问题罗,呵呵,还是经济部又要学劳动部「函释」那招?
: : : 还有啊,执行上还有很多细节不是光靠母法可以解释清楚的,不知道药事法施行细则还有专
: : : 利法施行细则有没有要一起公布啊,感觉这国家立法越来越随性了,呵呵
: : : --
: : : 推 nnf: 冲突在 ... ?????? 01/06 23:46
: : : → nnf: 这篇发文也很随性 呵呵 01/06 23:47
: : : → erkunden: 法条都讲出来了还看不懂,真的是专业从业人员 吗
: : 你确定你知道专利法第 60 条在说什麽???????
: : 别急 我把法条附给你
: : 第 60 条
: : 发明专利权之效力,不及於以取得药事法所定药物查验登记许可或国外药
: : 物上市许可为目的,而从事之研究、试验及其必要行为。
: : 这条法条规范的是 "提出药品登记之前"
: : 所需要进行的 "研究、试验及其必要行为" 属於专利免责的态样之一
: : 所以这条法条跟 新药与学名药等等之药品登记程序.....
: : 是会有什麽扞格之处......还请您不吝予以释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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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atent/M.1515375555.A.F23.html
: 推 deathcustom: 这是酸酸的lili 01/08 10:20
: → lili: 没有啊~就平铺直叙的...... 01/08 11:06
: → erkunden: 我觉得lili真有耐心,没想到这边还是有看的懂的人啊, 01/08 18:01
: → erkunden: 不是像某人一上来就美国xx案如何如何的胡喷 01/08 18:01
: 推 erkunden: 好像很怕人家不知道他很懂美国制度,半桶水响叮当无误 01/08 18:03
: → erkunden: 不过仔细看了一下,lili好像还是怪怪的,申请查验登记 01/08 20:03
: → erkunden: 就是为了要拿拿药品许可证,所以专利法第60条写的很清 01/08 20:03
: → erkunden: 楚,专利权不及於申请药物许可证的行为 01/08 20:03
版主有贴法条啊~~~
发明专利权之效力,不及於以取得药事法所定「药物查验登记许可或国外药物上市许
可」为「目的」,而从事之研究、试验及其必要「行为」。
依法条文字,取得许可证只是「目的」,效力不及的是特定「行为」。
至於「申请药证」的行为,可不可以算是「其必要行为」呢?
我觉得要这样解读也不是说不过去。
但我的理解是,「提出申请」的「行为」,从头到尾就不属於专利法第58条规定的侵
权行为。
因为没有药证,根本就不能「制造、为贩卖之要约、贩卖、使用」药物或「为上述之
目的而进口」药物。
既然本身不是侵权行为,当然不会被属於「专利权效力所不及」的部分。
政大陈秉训老师也是相同的看法,请见:
https://goo.gl/tUvLxC
另外,昨天没注意到版主有提出第60条的时点问题,
这点第60条的立法理由有写喔~
专利权效力不及的事项不限於药证申请前的行为,也包括提出申请後的直接相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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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piglauhk: 请教一下 在国内制药卖到国外去需要台湾的药证吗? 01/11 09:05
2F:→ piglauhk: 对相关法规不熟(摊手) 01/11 09:05
3F:推 sleepyday: 需要喔, 只要是生产药品都要许可证; 除了一般许可证外, 01/12 10:46
4F:→ sleepyday: 还有一种是外销专用的证(只能销往国外, 国内不能贩售) 01/12 10:47
5F:→ sleepyday: 美国该制只适用"国内上市";但台湾是直接拘束"生产"行为 01/12 11:00
6F:→ sleepyday: 不管最终产品是内销or外销, 一律邀你一起玩专利连结呢~ 01/12 11:05
7F:→ hsushuwei: 外销应该还好。印象中外销专用许可证是自成一大类,跟 01/14 11:08
8F:→ hsushuwei: 新药、学名药、原料药是同位阶,不隶属於上述三个类别 01/14 11:08
9F:→ hsushuwei: ,所以审查时应该不会被视为学名药而进入专利连结制度 01/14 11:08
10F:→ hsushuwei: 。 01/14 11:08
11F:推 piglauhk: 谢大大说明 01/14 14:06
如果只请外销许可证的话,的确不会进入专利连结专章。
不过我没有研究外国的药事法,我不知道这张外销许可证可以卖到多少国家。
以我国查登准则的规定,要输入药品时,不论该药品是新药还是学名药,
都要提交「出产国许可制售证明」,这证明是出产国允许你在出产国国内制造、
销售的证明。换句话说,如果进口药品在出产国无法上市,在台湾是拿不到许可证的。
如果我们对进口药品是这样规范,不知道有多少国家可以仅凭我国的「外销许可证」,
而不需我国药证,就允许我国药品出口至该国呢?
※ 编辑: lili (124.155.162.158), 01/14/2018 20:27:54
12F:推 hsushuwei: 外销专用许可证类似优先权证明文件,只是供追溯出产国 01/14 20:52
13F:→ hsushuwei: 而已。拿外销专用许可证/优先权证明文件到其他国还是要 01/14 20:52
14F:→ hsushuwei: 申请药证重新审查。 01/14 20:52
15F:→ hsushuwei: 打错字QQ是要申请药证/专利并重新审查。 01/14 2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