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li ()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关於让专利无效的新旧法问题
时间Thu Nov 16 11:49:20 2017
※ 引述《lili ()》之铭言:
: 标题: Re: [问题] 关於让专利无效的新旧法问题
: 时间: Wed Nov 15 08:57:53 2017
:
: 具体案件适用新法还是旧法,是依案件本人而定。
: 申请日在AIA施行前的,依旧法。
: 主张在美国先申请案件之优先权,
: 且在先申请案揭露内容对本案所有请求范围达到书面支持与可据以实现的前提下,
: 优先权日在AIA施行前的,同样依旧法。
: 其余情形则依新法。
:
: 现在发出的第一次OA,都会在一开始揭示本案是依pre-AIA还是AIA来审查。
:
: 至於PGR、IPR、CBM适用的案件类型本来就不同,如果需要判断是否为AIA案件时,
: 也是依相同规则。
:
: ※ 引述《J774 (MQ)》之铭言:
: : 抱歉问个笨问题
: : 关於可以让美国专利无效的程序像是
: : 在联邦法院(诉讼中)或是像PGR、IPR、CBM等等
: : 有的可用101、102、103、112,有的只能102、103
: : 以上可用的法条是否都是指AIA後的新法,不分专利申请时的时点?
: : 还是可能会依程序,有的会看申请时点而有适用新法或旧法的不同?
: : 我的认知是前者,但不晓得是否有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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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atent/M.1510707476.A.D23.html
: 推 deathcustom: 对惹,lili可以解释一下为甚麽119/120有分成p跟b吗? 11/15 09:27
: → deathcustom: 台湾都翻成优先权,但是既然用字不同,是否有实际上 11/15 09:27
: → deathcustom: 的差异? 11/15 09:27
这要讲古了......
话说在119条还只有国际优先权的年代,譬如1952年的专利法,条文是长这样的: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fXZg-MnGhydk2tQR_9exbV0tcwzFhdfn/view
所以不论是依119提出申请,或是依美国法120条提出CA或CIP申请,
都是在主张先申请案的benefit(姑且称为权益以和「权利right」相区隔)
差别在於先申请案是国外案(119)还是国内案(120)。
前者是许多国家已采行的制度,且在巴黎公约中给了他一个专属的称呼--优先权
(即,right of priority);後者则是美国独有的制度。
现行111(b)规定的临时申请案与119(e)中的相应规定,
是1994年因应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修法新增的规定。
当年修法理由之一,是要让本国申请人有类似外国申请人主张国际优先权的权益,
所以把临时案可享有的权益规定在119条而非120条,
而119条的title也就改为"Benefit of earlier filing date; Right of priority"
120条则仍然是"Benefit of earlier filing date in the United States"
历史课结束!
: → ealvis: pgr印象中只有aia有…pre-aia应该是不能提起,自然没适用 11/15 12:48
: → ealvis: 法律问题 (未double confirm 11/15 12:48
: 推 J774: 阿 PGR的确是AIA後核准专利才有的异议程序,谢谢 11/15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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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aikai1112: 赞 11/16 16:57
2F:推 eshwang: 受教了 12/02 0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