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li ()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关於让专利无效的新旧法问题
时间Wed Nov 15 08:57:53 2017
具体案件适用新法还是旧法,是依案件本人而定。
申请日在AIA施行前的,依旧法。
主张在美国先申请案件之优先权,
且在先申请案揭露内容对本案所有请求范围达到书面支持与可据以实现的前提下,
优先权日在AIA施行前的,同样依旧法。
其余情形则依新法。
现在发出的第一次OA,都会在一开始揭示本案是依pre-AIA还是AIA来审查。
至於PGR、IPR、CBM适用的案件类型本来就不同,如果需要判断是否为AIA案件时,
也是依相同规则。
※ 引述《J774 (MQ)》之铭言:
: 抱歉问个笨问题
: 关於可以让美国专利无效的程序像是
: 在联邦法院(诉讼中)或是像PGR、IPR、CBM等等
: 有的可用101、102、103、112,有的只能102、103
: 以上可用的法条是否都是指AIA後的新法,不分专利申请时的时点?
: 还是可能会依程序,有的会看申请时点而有适用新法或旧法的不同?
: 我的认知是前者,但不晓得是否有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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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eathcustom: 对惹,lili可以解释一下为甚麽119/120有分成p跟b吗? 11/15 09:27
2F:→ deathcustom: 台湾都翻成优先权,但是既然用字不同,是否有实际上 11/15 09:27
3F:→ deathcustom: 的差异? 11/15 09:27
4F:→ ealvis: pgr印象中只有aia有…pre-aia应该是不能提起,自然没适用 11/15 12:48
5F:→ ealvis: 法律问题 (未double confirm 11/15 12:48
6F:推 J774: 阿 PGR的确是AIA後核准专利才有的异议程序,谢谢 11/15 13:59
7F:推 trafficboy: IPR好像是通吃耶 11/17 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