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anDeLord (HelloWorld)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闲聊] 均等与置换
时间Sun Nov 12 01:06:40 2017
本文没空不要看
纯磕瓜子泡茶用
: → VanDeLord: 我就技术的角度上来看,直接置换後,对被置换系统产生的 11/12 00:40
: → VanDeLord: 负面效果必须不会影响系统的必要运作或结构或连接关系 11/12 00:40
: → VanDeLord: 这时候技术人员才会进行直接置换,也就是不只是单单看正 11/12 00:41
: → VanDeLord: 面效果的作用,而且还会考虑负面影响,最好是没有负面影 11/12 00:41
: → VanDeLord: 响,那这种置换一定没问题的啦 11/12 00:42
: → VanDeLord: d大rise的议题其实很有趣很复杂也很有意义, 也会影响申 11/12 00:46
: → VanDeLord: 请策略, 比如说, 申请提早公开,不过这又是两面刃了, 11/12 00:46
: → VanDeLord: 另外也涉及法律制度的设计层面的问题,在申请日後,为何 11/12 00:47
: → VanDeLord: 进步性比对必须以公开日为基础,而不是申请日? 11/12 00:48
: → VanDeLord: 不是说进步性要件是建立在新颖性要件之上的吗? 为什麽 11/12 00:49
: → VanDeLord: 这两个要分开? 11/12 00:49
以下纯脑补产生
王、李两人分别独立发明创作申请专利,
王先申请技术方案abc
李後申请技术方案abd
其中c和d无法直接置换,c的创造性较高,d的创造性较低
若後申请的abd方案使用mean plus function将abC的方案写入实施例中,
(C为c1~cn的集合,c1均等c)
假设王李两人都获准授权取得专利
林董和王是好朋友,王授权林董後,林董根据abc弄出产品X,
李看到市场产品X以後控告林董产品侵权,
请问林董是否要给李权利金?
若
1. c1=c,
2. c1可直接置换c,
3. c1均等c
上述情况是否会有重复授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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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60.209.235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atent/M.1510420006.A.474.html
※ 编辑: VanDeLord (1.160.209.235), 11/12/2017 01:11:33
1F:推 deathcustom: 我是林董我会提出举发,让李自己去「承认d!=c」 11/12 01:20
2F:→ deathcustom: 因为李承认d=c的话...you know 11/12 01:21
我的隐藏概念是这样的权利范围对公众的影响是什麽?
我由产业的角度思考这样的制度对产业竞争的可能影响,
特别是在crowded art领域中,是否会利用制度设计特色塑造出特定竞争类型?
我的担忧是否不利於後进者,也就是不利於新创类型的发展?
专利要件对技术发展的影响或许可以这样思考:
新颖性可避免技术重覆发展,阻止仿冒者利用成本优势霸凌创新者。
创造性可降低技术重叠范围过大,提高竞争差异强度,促进创新。
技术差异程度决定重叠范围,差异程度越大重叠范围越低,反之。
脑补案例:
比如说,某一产业竞争龙头甲,其他排名二三的竞争者乙丙以及新创丁,
在甲的先申请案未公开期间,
多位竞争者(乙丙)又在前申请(甲)未公开期间先申请专利,
丁在甲案公开後才申请,
由於在未公开技术期间(我自创"创造性豁免期"名词方便讨论 XD)不考虑创造性,
若甲乙丙皆取得专利,可以预见甲乙丙的申请和差异程度必定不大,
但对丁的影响就不可谓不大,这是由於丁申请案没有享受到创造性豁免期待遇,
因此丁案的创造性差异程度势必与受到甲案的影响。
这样审查条件对丁会不会不公平?
扩大来看,若密集技术领域有多家出现这种形态,对产业会有何种影响?
※ 编辑: VanDeLord (1.160.214.142), 11/12/2017 10:47:51
话说这几天参加台湾AI研讨会,发现很有趣的议题:
AI法官? "MAKE A JUDEG BRAIN"?!
EX:子女监护权诉讼,
透过法条与法理设计影响因子再根据判决结果结合ai模型进行实证研究,
发现准确率高达近95%
Q&A中讨论很尖锐,看起来一般大众对法官的印象还是停留在云端~
已经看到很多银行正在导入AI系统取代法务(OUTSIDE COUNSEL)
总之,AI目前取代人脑还很远,AI主要还是辅助工具,决策最终还是在人脑。
※ 编辑: VanDeLord (1.160.214.142), 11/12/2017 11:20:44
3F:推 deathcustom: 用美国的方式(没有您所说的创造性豁免期)则独厚甲 11/12 11:46
4F:→ deathcustom: ,是否有垄断的问题 11/12 11:46
5F:推 airrooco: 话说如果收案当天就公开,会有什麽状况吗? 11/16 22:25
6F:推 deathcustom: 假设「收案当天就能审查结束并公开/公告」的概念似乎 11/17 10:12
7F:→ deathcustom: 是旧法102(e)可以被用於103的原因 11/17 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