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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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闲聊] 全国十大理律台湾国际圣岛台一将群连
时间Fri Nov 10 01:13:38 2017
→ deathcustom: 1. 钉接可移除,熔融镶嵌不可移除 11/09 10:52
※ 编辑: vicissitudes (61.222.168.225), 11/09/2017 10:54:54
→ deathcustom: 2. 钉接部材料为A,机壳材料为B;熔融镶嵌的话墙壁 11/09 10:53
→ deathcustom: 材料为C、机壳材料为B,之间有熔融层D 11/09 10:54
→ deathcustom: 3. 即使所谓不可移除的钉接,实际上移除时可以不造成 11/09 10:55
→ deathcustom: 机壳伤害,然後化学熔融镶嵌作法,移除时会造成机壳 11/09 10:55
→ deathcustom: 的伤害 11/09 10:55
→ deathcustom: 4. 钉接与镶嵌的稳定性有差异 11/09 10:56
→ deathcustom: 因为上述都是result,当讨论直接置换或是均等时 11/09 10:57
→ deathcustom: 都应该会讨论到,那你result有差异的时候怎麽均等? 11/09 10:58
推 dakkk: 我发明是挂物 为何result要讨论移除? 11/09 11:07
推 deathcustom: 讨论功效的时候甚麽都会讨论到唷,不要小看狗急跳墙 11/09 11:09
其实我觉得你说的很对 法院决定均等时 什麽都会讨论到
例如挂物发明 怎麽移除也会影响均等
所以 更优先的是 法院决定均等时也会考虑两个存在权利的矛盾性
也就是说 既然甲乙都有专利权
法院就会以两者均等范围不交集下来决定甲乙专利的均等范围
即使两者可以置换 但在考量因素都放进来後 两者均等范围就不会及於彼此
所以 这个问题就是假议题 因为法院决定均等时 一定会把两者专利权考虑进去
再者 如果专利局为了避免权利矛盾 所以制订23(4)
那又为何开个後门 只限定不同人
同人具有两个在可置换下相似的专利 日後卖断给不同人
不也可能会发生在有专利权下还侵权的态样 根本就无从说起的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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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1.71.18.36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atent/M.1510247621.A.98A.html
1F:推 deathcustom: 这是个好的切入点,恰说明了这个系统或许还有缺陷 11/10 01:17
2F:推 deathcustom: 不过真的牵涉到权利应该是专31(claim vs claim) 11/10 10:31
3F:→ deathcustom: 是说专31也没有相关规范,这点实在@@a 11/10 10:32
4F:推 deathcustom: 美国有TD的相关规范下看似把这最後的後门关起来,是 11/12 12:41
5F:→ deathcustom: 否还有什麽小缝或是负面影响还要再研究 11/12 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