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cissitudes (无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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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闲聊] 全国十大理律台湾国际圣岛台一将群连
时间Thu Nov 9 10:41:09 2017
※ 引述《dakkk (我是牛我反刍)》之铭言:
我也很笨 我不知道你以下的问题跟我之前讨论的有什麽关系
就算Case 1 我觉得,或PHOSITA觉得,或法官觉得是「否」
难道就能证明不可能出现「因为没有态样(4)而导致後案可均等到前案」 的状况?
还有 我重申一次 我没有说直接置换和均等论是一样的东西
我只是认为他们操作上很类似 而这跟是法律问题还是事实问题无关
不过 我还是试着简答以下问题
您可以不同意我以下的回答 但这无关弘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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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我不太能融入 vi大跟de大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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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有几个笨问题想请教一下
:
: 以下条件都是未有其它前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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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的发明申请都是未公开 甲申请日早於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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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s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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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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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种悬置的显示装置,包括:A;B;C;及D,
: 其中该显示装置钉接於墙上。
:
: 乙发明:
:
: 一种显示装置,包括:A;B;C;及D,
: 其中该显示装置透过该显示器之背框及墙面涂以特殊材料以化学融熔法镶於墙上。
:
:
: 试问 乙发明适用於23(4)吗?
不适用 因为功能不同 前者完全应用物理原理 後者主要应用化学原理
: 再问 甲乙两者均等吗? 他们的制造物会不会彼此侵权?
不会 因为功能不同
:
:
: Case 2:
:
: 甲发明:
:
: 一种悬置的显示装置,包括:A;B;C;及D,
: 其中该显示装置钉接於墙上。
:
: 乙发明:
:
: 一种显示装置,包括:A;B;C;及D,
: 其中该显示装置以扣接方式扣於墙上。
:
:
: 审查委员曾以23(4) 核驳通知整乙,乙申复他的发明获得商业上的成功而获专利。
:
: 试问 甲乙均等吗? 彼此的产品权利冲突要如何解决?
:
: 亦或是在此情形下 乙不得用「商业上的成功」来申复23(4)以免权利冲突??
是 商业上的成功系当委员质疑因「等效置换」(或其他原因)而缺乏进步性时之辅助判断
此例 委员并非质疑进步性中之「等效置换」(实际上也不行 因台湾无拟制丧失进步性)
而系质疑拟制丧失新颖性中态样(4)之「直接置换」
若乙以「商业上的成功」来申复之 系牛头不对马嘴 委员得迳核驳
:
: 第三个问题比较偏离 不过我很想知道你们怎麽想
:
: 现存在上述甲乙两发明 吾人想要回避设计 要如何才不会落入他们的范围?
我试想了一下 在墙壁很薄的前提下 可以在显示装置背後以强力磁铁互吸
或者墙壁很厚的情况下 在墙壁里装磁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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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待回答
:
: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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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61.222.168.225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atent/M.1510195272.A.603.html
1F:→ dakkk: 功能不同就不会讨论了 功能都是挂在墙上呀^^ 11/09 10:50
我认为 挂在墙上是最後产生的「效果」 不是功能
当然如我之前所言 我了解实务上效果功能每个人可能各自观点不同
这也是在侵权监定时麻烦(或有趣)的地方
2F:推 deathcustom: 业界看功能是这样看没错,进了法院就会纠结到 11/09 10:51
3F:→ deathcustom: 1. 钉接可移除,熔融镶嵌不可移除 11/09 10:52
※ 编辑: vicissitudes (61.222.168.225), 11/09/2017 10:54:54
4F:→ deathcustom: 2. 钉接部材料为A,机壳材料为B;熔融镶嵌的话墙壁 11/09 10:53
5F:→ deathcustom: 材料为C、机壳材料为B,之间有熔融层D 11/09 10:54
6F:→ deathcustom: 3. 即使所谓不可移除的钉接,实际上移除时可以不造成 11/09 10:55
7F:→ deathcustom: 机壳伤害,然後化学熔融镶嵌作法,移除时会造成机壳 11/09 10:55
8F:→ deathcustom: 的伤害 11/09 10:55
9F:→ deathcustom: 4. 钉接与镶嵌的稳定性有差异 11/09 10:56
10F:→ deathcustom: 因为上述都是result,当讨论直接置换或是均等时 11/09 10:57
11F:→ deathcustom: 都应该会讨论到,那你result有差异的时候怎麽均等? 11/09 10:58
12F:推 dakkk: 我发明是挂物 为何result要讨论移除? 11/09 11:07
13F:推 deathcustom: 讨论功效的时候甚麽都会讨论到唷,不要小看狗急跳墙 11/09 11:09
14F:推 dakkk: 另外 我只要看到挂物 我只要把它做一模一样 小一点可以磁 11/09 11:09
15F:→ dakkk: 接到冰箱 就可以回避的意思吗? 11/09 11:09
16F:→ deathcustom: 的威力,上面都是法院的言词辩论中可能出现的论述 11/09 11:10
17F:→ dakkk: 什麽都会讨论那就没有任何物是均等 11/09 11:10
18F:→ deathcustom: 法官采不采当然要case by case,但是就我看到的几个 11/09 11:10
19F:→ deathcustom: 专23相关判例来说,台湾的法院通常接受Q_Q 11/09 11:11
20F:推 deathcustom: 更别提da大你的镶嵌跟钉接至少还有way的不同,难谓 11/09 11:14
21F:→ deathcustom: 可以均等(化学方法与物理方法) 11/09 11:14
22F:→ vicissitudes: 是否易於移除这种额外效果 前阵子刚好有作类似案 11/09 11:30
23F:→ vicissitudes: 是否接受因额外有益效果而不均等 视法官而定... 11/09 11:31
24F:推 deathcustom: ㄟ分享一下你得到的结果啊(还是哪个判决?) 11/09 11:32
25F:→ deathcustom: 说实在的啦,专利权人多会有「两者均具有主要效果」 11/09 11:33
26F:→ deathcustom: 来做出发点,但是辩方多会想办法挖到证明结果相异 11/09 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