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cissitudes (无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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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闲聊] 全国十大理律台湾国际圣岛台一将群连邦
时间Wed Nov 8 11:16:25 2017
: 推 vicissitudes: 你讲的情况如果发生 当然乙可能会被甲无效 11/08 08:58
: → vicissitudes: 但甲的实施若侵犯到乙 乙当然可以告甲侵权啊 11/08 08:59
: → vicissitudes: 不行的理由究竟在哪? 为了避免此麻烦才要导入(4) 11/08 09:00
: 推 ipme: 乙要告一个比自己早的甲 当然可以 如同钱多就是喜欢把钱往 11/08 10:54
: → ipme: 水沟丢 有何不可? 当然可以.所以台湾有这种告法? 还是乙有 11/08 10:54
: → ipme: 智能障碍? 还是有事务所(很缺钱)说这种告法是告的成的? 11/08 10:54
: → ipme: 乙也相信. 不也有人承认乙可能会被无效了 因为乙要告一个 11/08 10:55
: → ipme: 比自己申请早又长得像的甲. 反正就是一直在绕喜欢告有何 11/08 10:56
: → ipme: 不可的圈子就是了? 11/08 10:56
直接回文 不是什麽喜欢告有何不可 也不是什麽绕圈子 为什麽不看清楚前提呢?
前提就是「如果」现在没有拟制丧失新颖性的态样(4)的规定
就会有这种两发明很相近 产生甲乙可以互告侵权的情况
所以「现在才要」设一个态样(4)在前端就挡掉不是吗? 我不懂这有什麽好争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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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61.222.168.225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atent/M.1510110988.A.C19.html
※ 编辑: vicissitudes (61.222.168.225), 11/08/2017 11:52:40
1F:推 dakkk: 这结论蛮怪的 毕竟均等跟置换不是一样概念 11/08 11:57
的确不完全一样 不过很相近
直接置换:相同功能,达到相同功效
均等论:以实质相同的方式,执行实质相同的功能,而达到实质相同的结果
相同功能包含在实质相同的功能中
而若功效可以视为结果 则相同功效包含在实质相同的结果中
因此若是没有拟制丧失新颖性之态样(4)在前端挡住
乙只要再争执一个 「实质相同的方式」 即可主张均等至甲的范围
看专利侵权要点43-45页的例子 用在直接置换也并无违和
当然实务上在争执均等论时 方式 功能 结果 三者有时并不易清楚界定
但总是给了乙操作的空间
因此才要规定 (4) 的态样
2F:推 deathcustom: 法院现在的判断就是要能发挥同样效果->最严格来说 11/08 11:59
3F:→ deathcustom: 均等(equivalent)就是符合手段、功能、结果实质相同 11/08 12:03
4F:→ deathcustom: 所以均等物势必发挥同样的效果(应该无误?) 11/08 12:04
5F:→ deathcustom: 那我们直接讨论一个比较明确定义的均等物的案例 11/08 12:04
6F:→ deathcustom: 是比较不容易出现争论的不是吗? 11/08 12:05
7F:推 dakkk: 我少写了 惯用手段跟直接^^ 11/08 12:14
※ 编辑: vicissitudes (61.222.168.225), 11/08/2017 12:32:07
8F:→ VanDeLord: 均等和置换不一样,还是细分好一点,wfr与phosita的置换 11/08 12:38
9F:→ VanDeLord: phosita的置换必需要有实际证据支持,而不非必要与wfr扯 11/08 12:39
10F:→ VanDeLord: 在一起 11/08 12:39
11F:→ VanDeLord: 推文赘字,我发文好了 11/08 12:40
12F:推 ides13: 甲乙互告,不是专利法所允许或鼓励的吗? 11/08 12:49
13F:→ ides13: 克服进步性後,就可以在别人的范围内,挖出一个自己的范围 11/08 12:50
14F:推 ides13: 倒是要考虑,一个产品被两个人告的公众。如果後案的提出 11/08 13:07
15F:→ ides13: 对於技术的进步没有多大帮助的话,是否值得给予的保护。 11/08 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