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icg (四月雪)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闲聊] 全国十大理律台湾国际圣岛台一将群连邦
时间Wed Nov 8 03:28:40 2017
「若技术内容差异甚小之二申请案先後申请,於後申请案申请时,先申请案尚未公开或
公告,因此不得以不具进步性之理由核驳後申请案,仅得以拟制丧失新颖性或违反先申
请原则之理由核驳後申请案,若後申请案非属丧失新颖性之态样,则是否应核准该後申
请案?若予核准,则该二专利可能互相落入对方之专利权之均等范围内…(以下略)」
好吧,是这里吧?就一个一个来,不要混着谈,不要模糊焦点。
甲claim a b c1
乙claim a b c2
甲先申请,甲的均等范围是abc1及於c2,乙的范围至少有abc2
现在上法院了,因为甲侵权了乙?
乙当然可以告很多人不管他们落不落入,但滥诉跟告爽的不算,
被律师鼓励兴讼的也不算,这样的讨论是没有意义的。
玩大一点好了。有没有人要去问张仁平,甲真的侵权了乙?
上面引述段落的诠释,适用在甲乙这种情况吗?
我同twyesman大大观点一样,乙不要被无效就该偷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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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67.197.155.221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atent/M.1510082922.A.AC8.html
※ 编辑: alicg (67.197.155.221), 11/08/2017 03:54:19
1F:推 hh47: a大也跳下下玩了 11/08 04:08
2F:推 deathcustom: 那照这样讲一开始干嘛给乙专利?如果有检索到甲的话 11/08 07:37
3F:推 deathcustom: 这样论证下,不管哪一种论点都导向了拟制丧失新颖性 11/08 07:39
4F:→ deathcustom: 以及专31引入态样(4)规则的合理性啊~"~ 11/08 07:39
5F:推 vicissitudes: 你讲的情况如果发生 当然乙可能会被甲无效 11/08 08:58
6F:→ vicissitudes: 但甲的实施若侵犯到乙 乙当然可以告甲侵权啊 11/08 08:59
7F:→ vicissitudes: 不行的理由究竟在哪? 为了避免此麻烦才要导入(4) 11/08 09:00
8F:推 twinway: 推楼上 11/08 09:26
9F:推 taromsejara: 同意4F的说法 11/08 10:04
10F:推 ipme: 乙要告一个比自己早的甲 当然可以 如同钱多就是喜欢把钱往 11/08 10:54
11F:→ ipme: 水沟丢 有何不可? 当然可以.所以台湾有这种告法? 还是乙有 11/08 10:54
12F:→ ipme: 智能障碍? 还是有事务所(很缺钱)说这种告法是告的成的? 11/08 10:54
13F:→ ipme: 乙也相信. 不也有人承认乙可能会被无效了 因为乙要告一个 11/08 10:55
14F:→ ipme: 比自己申请早又长得像的甲. 反正就是一直在绕喜欢告有何 11/08 10:56
15F:→ ipme: 不可的圈子就是了? 11/08 10:56
16F:推 deathcustom: 是说如果没有态样(4)的话请问怎麽无效? 11/08 11:41
17F:→ deathcustom: 乙相对於甲来说不符合(1)(2)(3)的态样,所以甲想无效 11/08 11:42
18F:→ deathcustom: 乙就变成要创造新学说、新态样,那会创造怎样的态样? 11/08 11:43
19F:→ deathcustom: 不就是尚包括(4)差异仅在依通常知识均等(可直接置换) 11/08 11:44
20F:→ deathcustom: 然後绕了一圈,告了之後就是创造了态样(4),洽证明 11/08 11:44
21F:→ deathcustom: 态样(4)的合理 11/08 11:45
22F:推 vicissitudes: 你说得没错 我打错了 11/08 11:52
23F:→ vicissitudes: 应该是甲乙可以互告侵权 11/08 11:52
24F:推 vicissitudes: 除非甲有一案两请 审查乙时委员没发现甲新型已公告 11/08 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