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wyesman (Gosick)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闲聊] 全国十大理律台湾国际圣岛台一将群连邦
时间Tue Nov 7 21:03:47 2017
D大说发明人争执trivial的简单变更/置换部分
说实话我持相反意见,认为发明人是合理争执,
发明大多是为了产业利用,那怕是多常知简单的技术,一个螺丝
都是为了增进功效,挑选特定技术特徵才会写入专利
(例如LG专利)
该项专利产品应用普及了,事後再来看当然很简单
所以各项前案应整体比较,再来考虑有没有部份技术特徵置换可能
如果前案目的不同或相反,或者没有诱发参考另案的动机,结合应该就非显而易见
也就是考量美国TSM,欧洲问题解决,日本的阻碍因素等等
台湾法院到底是采哪套?不知道
比较像是前案之间的差异,前案之间目的,诱发置换技术特徵动机,通通无关
分别拆解技术特徵,就各别前案技术特徵拼拼凑凑,案子就不具进步性
独树国际一格的无敌相关领域法吧
只要领域相关,通常知识者都不用克服前案差异,就会吃饱太闲组合出专利
另外就像前面说的,技术特徵都是具有意义跟功效才会写入
功效反而变成动机得以变更/置换(後见之明),这真的是...
为了到台北,所以选择搭速度较快的高铁
不是因为高铁速度较快,所以去台北好吗
为了看到机器运转状况,所以采用可透视的视窗
不是因为视窗具透视功效,所以会去了解运转状况
(105,民专诉,35 不是说判决的组合都没道理,但是有的很瞎,也有其他问题,就不详说了)
以上均为离题(被殴)
执行自己或前案的专利,不代表没有侵犯他人专利
甲乙丙真的打起来很简单,还是回归看C1C2手段.功效
就像是D大引的那件,虽然都可以导电,但是手段.功效有差异
就算可以达到主要目的,但是只要有一点差异就是不同
不然产业怎麽进步?进步是脚踏实地一步一步来的
除非C1C2是手段.功效完全相同,只是形状改变之类的
(如果形状改变有功效就另外一回事)
这时候乙的专利就无效
拟制新颖性判断是不是跟进步性一样我持保留态度
那件用进步性方式去判断拟制新颖性的理由,不太清楚是主要还次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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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59.127.74.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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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twyesman: 马後炮说一下 阿谁叫你没写 老师叫你要找好的代理人 11/07 21:06
2F:推 Fant1408: 审委很多都在办公室当诸葛孔明 11/07 21:28
3F:→ Fant1408: 机械/机构置换就算再简单 没想出来就是没想出来 11/07 21:30
4F:推 lunkk: 不过简单置换这招 大陆审查员比台湾更爱用 11/07 21:42
5F:→ VanDeLord: 不过我觉得sipo审委用"公知常识"比较多 11/07 22:11
6F:→ VanDeLord: (我乱入,不用理我XD) 11/07 22:25
※ 编辑: twyesman (59.127.74.184), 11/08/2017 03:53:24
7F:推 deathcustom: 我讨论的时候就是说「假设没有(4)」的话会出什麽问题 11/08 07:31
8F:推 deathcustom: 找您的说法,上了法院乙要被无效,而且是在审查时有 11/08 07:33
9F:→ deathcustom: 检索到甲的状况,那干嘛一开始给他专利 11/08 07:33
10F:→ deathcustom: 如此一来,不就更显(4)有意义? 11/08 07:34
11F:→ twyesman: 没说过检索时有看过到甲啊 o.o 11/08 17:53
12F:→ twyesman: 拟制新颖性跟拟制进步性不同 D大还是举个例子C1C2C3 11/08 17:55
13F:→ twyesman: 到底是什麽东西? 这样比较好讨论下去 11/08 17:55
14F:推 deathcustom: 讨论主体是专23态样(4)对吧,会用到专23不是申请时有 11/08 18:01
15F:→ deathcustom: 检索到,就是举发用到,或是法院有效性确认时有用到 11/08 18:01
16F:推 deathcustom: 假如没有(4)导致明明有甲,乙专利却获准/被举发不成 11/08 18:05
17F:→ deathcustom: 上了法院有效性确认有效 11/08 18:06
18F:→ deathcustom: 这样会大乱,所以我看到您的文章认为您的意思是「那 11/08 18:06
19F:→ deathcustom: 乙专利就该无效啊」......那不就是要(4)的存在 11/08 18:07
20F:→ twyesman: 您误会了 我没有主张(4)是不是该存在 11/08 18:08
21F:→ twyesman: 是讨论判断後 乙应该无效 11/08 18:09
22F:→ twyesman: 另外审查基准那个例子很烂....螺钉置换为螺栓 11/08 18:10
23F:推 deathcustom: 但是如果(4)不存在要怎麽把乙无效? 11/08 18:10
24F:→ deathcustom: 那个是从旧基准的新颖性照搬的 11/08 18:10
25F:→ twyesman: 这是(2)还(4)? 不知道他说的螺钉螺栓是哪种-_-|| 11/08 18:11
26F:→ deathcustom: 结果也真的在某些判决中被法院引用唷XDDD 11/08 18:11
27F:→ twyesman: 所以说请您把ABC1C2C3 是什麽东西举例出来 11/08 18:11
28F:→ twyesman: 我看到一件判决很像了 可是啊... 11/08 19:47
29F:→ twyesman: 法院依据(4)判定专利无效 但是我觉得专利应该有效 11/08 19:47
30F:→ twyesman: 外行法院审内行专业厂商... 11/08 19:49
31F:推 deathcustom: 求判决,话说假设题忽然要我去生,也只能去挖判决T^T 11/08 20:04
32F:→ twyesman: D大你证实了 就算范围这麽宽 也不是那麽轻易变更/置换 11/09 00:44
33F:→ twyesman: (被拖走) 11/09 00:44
34F:推 deathcustom: 范围很窄唷,因为要是「可直接置换」又不会落入(2) 11/09 07:41
35F:→ deathcustom: 钉子跟插销这样吧(都是透过穿孔来固接)? 11/09 07:44
36F:→ twyesman: 很宽喔._.\~/ 不过就像我前面推文的 11/09 19:06
37F:→ twyesman: 是在判断拟制新颖性还是均等侵权? 这是两回事 11/09 19:07
38F:→ twyesman: 请您不要犯了跟105,民专诉,35法官一样的错误 11/09 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