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athcustom (Full House)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闲聊] 全国十大理律台湾国际圣岛台一将群连邦
时间Tue Nov 7 18:11:48 2017
1F:推 madgame: 真心不懂为什麽讨论新颖性还要考虑置换的可能 11/07 17:07
2F:→ deathcustom: 谁叫TW的审查基准加了"差异仅在於依通常知识即能直接 11/07 17:42
3F:→ deathcustom: 置换的技术特徵" 11/07 17:42
4F:推 madgame: 我就是不懂为什麽智慧局会加那句。就我对智慧局的了解, 11/07 17:47
5F:→ madgame: 他们不是那麽勇於提出新见解的组织。但这种混一点进步性 11/07 17:48
6F:→ madgame: 的拟制丧失新颖性,我没有在其他国家的专利制度里面见过 11/07 17:49
7F:→ deathcustom: 没有人懂,但是举发战争的时候会用到,所以总得搞懂 11/07 17:50
我想,提出一点浅薄的见解
专23某种态样会这样
先申请案甲:说明书揭示A+B+C1, +D, +E, +F的实施例
请求项(不知道出於甚麽原因)写成A+B+C1+D
後申请案乙,申请日在甲公开以前,因此甲为乙的拟制丧失新颖性适格前案:
请求项写成A+B+C2
而且,C2是C1(在申请案乙的申请日前)公知的均等物,换句话说
拟制丧失新颖性的判断标准
(1)完全相同-不适用
(2)差异仅在於文字记载形式或能直接无歧异得知-可能不适用(如果甲的说明书没写好)
(3)差异仅在於相对应之技术特徵的上下位概念-不适用
(4)差异仅在於依通常知识即能直接置换-适用
如果没有第(4)款的话,两案可能均获准,造成了甲明明先申请,却会被乙告侵权
WTF!!??
此外,专31的先申请原则在比对时也是准用这四种态样
如果不准用第四种态样的话
可能会造成甲拿到A+B+C1
乙拿到A+B+C2
然後甲乙互告,或是丙拿到甲授权之後实施被乙告
W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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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推 twyesman: 没问题吧 不管怎样C1C2都会有差异 甲没揭露 11/07 18:25
9F:→ twyesman: 就代表他的专利范围就是到那边而已 11/07 18:25
10F:→ deathcustom: "均等论"...... 11/07 18:26
11F:→ deathcustom: 或是甲的权利仅限於ABC1,但是乙因为均等论涵盖ABC1 11/07 18:27
12F:→ deathcustom: 如果乙有很好的撰写说明书的话...始终可能造成专利权 11/07 18:28
13F:→ deathcustom: 被重复授予的可能性~"~ 11/07 18:28
14F:→ twyesman: 厄 是在讨论甲乙拟制丧失新颖性 还是讨论丙均等侵权? 11/07 18:28
15F:→ deathcustom: 在讨论没有(4)的状况下会发生的问题~"~ 11/07 18:29
16F:→ deathcustom: 而且有一种可能(应该超少见),甲申请当时不知道C1 11/07 18:30
17F:→ deathcustom: 可以均等到C2,但是在乙申请的当时已经知道了 11/07 18:30
18F:→ deathcustom: 所以甲的均等范围是ABC1及於C2,乙的范围至少有ABC2 11/07 18:31
19F:→ brson: 看不太懂,若甲乙都准,为何甲会被乙告侵权? 11/07 19:06
20F:→ brson: 同样地,丙取得甲的授权,丙会被乙告? 11/07 19:29
21F:→ deathcustom: 甲实施ABC1的时候会不会被解读成乙的专利ABC2的均等 11/07 19:42
22F:→ deathcustom: ? 11/07 19:42
23F:→ deathcustom: 并取得甲授权但是没获得乙授权啊啊啊 11/07 19:43
24F:推 dakkk: 其实这时候甲可以用本身专利来主张对方无法均等到他身上 11/07 19:46
25F:→ brson: 甲先申请,惨一点就是甲申请专利范围写差了,因而抓不到乙 11/07 19:48
26F:→ brson: 的产品。乙到底要告甲丙侵权什麽。 11/07 19:48
27F:推 dakkk: 法官解读均等时限缩的方式不只有禁反言之类的 还要审酌当 11/07 19:48
28F:→ dakkk: 时技术 11/07 19:48
29F:→ brson: 对啊,就是dakkk大讲的这样。 11/07 19:53
30F:→ brson: 甲自己claim就有abc1而且甲先申请,甲去管乙能不能均等阔 11/07 19:57
31F:→ brson: 张抓到自己要干麻? 是甲先申请耶 11/07 19:57
32F:→ brson: 是甲先申请耶 我需要多讲几次吗? 是甲先申请耶 11/07 20:00
33F:→ deathcustom: 那对於没有获得授权而实施ABC3的丁来说要被告两个侵 11/07 20:06
34F:→ deathcustom: 权?假设C3是C2跟C1的均等物 11/07 20:06
35F:→ brson: 呃,又出现丁了 11/07 20:14
36F:→ brson: 你可以先说一下为何甲实施自己的abc1是侵权乙。 不需要又 11/07 20:17
37F:→ brson: 半途扯出一个丁。 11/07 20:17
38F:→ deathcustom: 就是会有问题,要不然干嘛要有(4)的规定 11/07 20:17
39F:→ deathcustom: 对乙来说他持有的专利(在他的认知里)均等及於ABC1 11/07 20:19
40F:→ deathcustom: 他会发警告信、会提侵权诉讼是理所当然的 11/07 20:19
41F:→ brson: 所以是包括滥诉吗?乱告告爽的也在这讨论范围就是了? 不 11/07 20:28
42F:→ brson: 会吧。 11/07 20:28
43F:推 dakkk: 我个人只是觉得智慧局单纯不想要在未公开阶段 跑出一堆很 11/07 20:32
44F:→ dakkk: 类似的申请案 而且分属不同人 但又觉得用拟制进步性太狠 大 11/07 20:32
45F:→ dakkk: 概4这样 11/07 20:32
46F:→ deathcustom: 对乙来说他不是滥诉啊 11/07 20:37
47F:推 vicissitudes: 的确 因为乙申请时 甲尚未公开 故先前技术阻却 11/07 20:50
48F:→ vicissitudes: 不适用。回到台湾拟制丧失新颖性态样(4)的问题 11/07 20:51
49F:→ vicissitudes: 的确就是为了避免专利丛林。请见 ppt.cc/fwmimx 11/07 20:53
50F:→ vicissitudes: 第54页开始。 旧基准就有,但以前没编好... 11/07 20:54
51F:→ vicissitudes: 不过我主管说,委员用进步性就好 通常不会自找麻烦 11/07 20:55
52F:→ vicissitudes: 除非真的找不到可以用来打进步性的前案...... 11/07 20:56
53F:→ deathcustom: 所以我提出的疑虑是真的嘛......~"~ 11/07 21:01
54F:→ deathcustom: 如同其他文中提及,审查委员现在多半就「於目前时点 11/07 21:02
55F:→ deathcustom: 并未发现不予专利理由」...... 11/07 21:02
56F:推 madgame: 求v大引的那篇文章,短网址貌似开不起来 11/07 21:20
57F:→ deathcustom: 智财月刊 vol. 171 11/07 21:31
58F:推 madgame: 感恩两位大大 11/07 22:05
59F:推 vicissitudes: 同届同学 别客气~~ 11/08 0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