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imsc (adimsc)
看板Patent
标题[问题] 申请实审规定的疑问
时间Tue Feb 14 20:38:58 2017
最近在读专利法,读到第38条时对於实审的规定有不懂之处,
所以来版上向各位前辈寻求帮助,先在此感谢解答的大家
专利法第38条的规定为
第 38 条
(1)发明专利申请日後三年内,
任何人均得向专利专责机关申请实体审查。
(2)依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分割,
或依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改请为发明专利,
逾前项期间者,得於申请分割或改请後三十日内,
向专利专责机关申请实体审查。
(3)依前二项规定所为审查之申请,不得撤回。
(4)未於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之期间内申请实体审查者,
该发明专利申请案,视为撤回。
就字面上的意思是申请日三年内必须申请实审,未申请者视为撤回
但是若是分割改请案,没有在三年内申请实审,
要在申请分割或改请後30日内申请实审
我的问题在,既然超过三年没有申请实审就视为撤回
但是为什麽分割改请案会有
「超过三年没有申请实审还存在」的状况
想请问大家这条法规到底应该怎麽解释才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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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akkk: 就是分割在母案申请完实审後分割的 02/14 20:53
2F:→ adimsc: 谢谢~果然是脑袋卡住了 02/18 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