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tent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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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bit.ly/2jboQiq 话说十几年前,某天笔者被叫进公司的会议室,总公司派来一个据说有CIA背景, 曾经在台北、北京待过一段时间的极高层主持全亚洲区会议。一群白人叽叽喳喳地聊着英 文,突然这位ex-CIA讲了一句:「毛泽东说过『两条腿走路』...」。 我没听过有人引述这句话,对一个中文是母语的人来说,这句话乍听之下就像你妈常骂你 :「没长脑袋」一样,浅显易懂,也不觉得有何特别之处。 「两条腿走路」咬文嚼字的说法可以是「双管齐下」或「齐头并进」。 可是两条腿走路时,交叉前进,互为帮衬的精神,是这些硬梆梆的成语无法充分体现的。 虽然「俚俗」能让听者乍闻印象深刻,但老祖宗的成语千锤百炼还是很难取代。 直到接触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橘皮书,进而钻研新药的保护机制後, 觉得新药保护的两大护身符:专利(patent)跟专有(exclusivity)制度, 两者前仆後继,相辅相成,既不是「双管齐下」,也不是「独撑大梁」。 这种非常独特的保护制度无以名之,只能用这句「不是成语的成语」, 贴切地描述两大机制如何前呼後拥地拱着「新药」前进! 专利保护创新 「药品」如同其他发明一样,只要符合「制程、机器、产品、事物总合」的专利标的 (subject matter)都可以申请专利保护。专利保护提供自申请日起,一般来说是廿年, 但是根据专利法(35 U.S.C.)§154(b)的「专利期调整」(PTA)及§156的「专利期延长」(PTE),PTA促使 专利保护期限最短不少於十七年;PTE则是针对药品、生物制剂、医疗用品等,必须经过美 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审核的项目,给予额外的延长的专利保护期限。PTE的延长期限 有两个特别的限制:一、不超过五年;二、在开始计算PTE(即FDA批准该项目之日)时, 剩余专利期限(总计所有的PTA及PTE)不能超过十四年。PTA跟PTE都是让专利保障在原来 的期限外,视各种状况而得到适当的延长。其中PTE虽然在法条描述上强调的是「受限於法 规审核而造成延误..」,并未特别标明标的的属性,不过在法规文字及实际执行上,就是 针对FDA审核的药品、医疗用品、生物制剂等而给予的「特殊照顾」。因为跟其他专利标的 不同,药品除了申请专利保护外,还得经过FDA的严格审核。 在保护药品的「两条腿」之中,专利无疑地是非常重要的一足,制程、配方、原料, 任何一项在研发过程中泄漏天机,造成的损失可能是以亿元美金起跳! 因为新药的开发旷日废时,且所费不赀。 根据大药厂Novartis的文宣说明:一个新药的开发,从实验室的筛选到一至三期的人体实 验,到最後阶段的新药批准,整个过程耗时约十到十五年(见下表): 药品开发耗费不可思议天价,直接合理化了美国高不可攀的药价外, 也间接地促成另外「一条腿」:专有制的加入战局,来作为「增强」新药保护的机制。 简单地说:因为新药开发时间太长,成本太高,所以单独一个「专利」保护不足以让厂商 回收成本(时间成本、资金成本),必须加上「专有制」的保护,形成一个几乎「独占」 (monopoly)的市场,让新药厂商得以「勉强」回收其投资成本。为什麽这一段文字要打 上这麽多的引号,因为笔者自己也不信!!关於新药开发成本的估计,业界最常引用的是 位於麻州的塔夫兹大学(Tufts)「药品开发研究中心」所做的研究。该中心於2014年公布 的报告表示:开发「一种」新药的成本高达廿六亿美金。当然所有的药厂都连声赞同,垂 头丧气地跟外界「讨暖」: 你们这些药罐子看我们多可怜,多付些买药钱吧! 专利保护力有未逮之处 事实真相呢?虽然本文探讨新药的保护机制时,不免涉及「专有」机制的推手:新药开发 的高昂成本,但毕竟不是探讨新药成本的专文,所以不会花太多篇幅申述。但一些有趣资 料可以供读者参考: 一、2013年,全球前十大药厂,除罗氏(Roche)的研发(R&D)费用比行销费用 (sales & marketing)稍微多一点外(皆为九亿多美金),其余九家都是行销费用高於 研发费用。最大药厂强生(Johnson & Johnson)的研发费用为8.2亿美金,而行销费用为 17.5亿美金; 二、据纽约时报2014的分析报导,塔夫兹大学的药品开发研究中心主要赞助者是制药工业 。其报告中详列的各项成本,一大部分是「资金成本」(cost of capital),进而推算成 「机会成本」。简单地说:当这笔钱不拿来做新药开发时,可以替药厂多挣多少钱,塔夫 兹中心将此种期望值(expectations)也转列为新药开发成本。 粗略了解新药成本後,读者可以了解为什麽新药开发厂商对於「专利」一条腿的保护, 深觉不足。另一条腿「专有制」的介入,就是要延长药厂享有的保护。在介绍什麽是「专 有制」(exclusivity)之前,先解释为什麽是「两条腿走路」,而不是浅显易懂的「双管 齐下」呢?前文提到过:专利的生效是自申请日起算廿年。新药在研发的过程中,随时可 以申请。如上文所提,新药自筛选成分开始至获得FDA批准,可能需耗时十数年,所以一种 最坏的可能是:当新药开发成功,并获得FDA批准上市时,也是该药专利即将到期日。专利 申请跟一般人常识认知不太一样的是:理论上可行的实验结果或预测事实(称为「纸上例 证」),就可以拿来申请专利,不一定要有实际的成品。但是申请者本身必须相信其实验 结果将如其申请书上所述一般,否则就会有「陈述不实」的问题。更重要的是:除非已实 际进行实验,不得谎称做过任何未曾从事的试验。这点在新药的申请专利过程很重要。为 了保护新药的成分、配方、制程的新颖性(novelty),也为了抢得新药发明的优先权 (priority),在实验室阶段就必须申请专利,而此时实验结果可能尚未完成,或效果未 经证实。如果此时不申请专利,可能配方一旦外泄,就会让竞争者捷足先登。可是如果在 实验初期就申请专利,可能历经两三年审核,拿到专利时,药品商品化尚遥遥无期。这是 为什麽对於「药品开发」的保护,不可能只有单一的专利那麽简单! 何谓「专有保护」? 专利之外,新药开发有另一层的「保护」,称为「专有」(exclusivity)。 「专有制」一词带来的混淆,很难三言两语的澄清。探讨「专有制」的文献上出现几种不 同的涵意:资料专有(data exclusivity)、申请专有(filing exclusivity)、市场专有 (market exclusivity),以及核批专有(approval exclusivity)。这几种名词字面上相 似,但执行及解释上却有很大出入: 1.资料专有:这是大部分FDA的相关法规所给予新药开发厂商的保护。 所谓「资料专有」是指:药厂在开发新药时,所做各项临床实验资料必须送交FDA批准, 以证明其「有效性」及「安全性」。这些资料在一定期间内专属开发厂商独有,其他学名 药厂(generic drug manufacturer)不得凭藉开发厂商所做的研究及数据,递送学名药的 申请文件; 2.申请专有:如果新药含某种新颖成分(New Chemical Entity, NCE)时, 为保障创新者的投资能顺利回收,禁止其他公司就NCE成分提出申请。 这不仅是保障原创者资料,市场其他药厂不能复制关於NCE的报告, 也禁止仿效者根据其自身的临床资料提出申请; 3.市场专有:「市场专有」跟「核批专有」在某种程度上,是互为表里。 FDA如果除了A药厂的X药之外,不得批可任何其他药厂的类似药品,其结果就是A厂X药的市 场专有(独占)。但「市场独占」(monopoly)并不是法规设计的本意。 法规设计的目的是「保护发明者投资大量金钱及时间所获得的『研究资料』」, 不禁止仿效者另外进行独立的临床实验」。除了特别的「孤儿药」(orphan drug)外, 「市场专有」并不常见;「市场独占」一词则从来没出现在任何法规上; 4.核批专有:这个中文名词乃笔者自创,法条原文为:「may not approve...」, 论者将其简称为「approval exclusivity」。在某些状况下,例如某药厂x产品的「专有期 」已届,但专利仍有效时,如果此时有学名药厂要仿效该x产品,而遭致某药厂的专利挑战 时,FDA会启动卅个月的「冻结核批」,以待两家药厂家的专利官司结果。 细分各类「专有保护」 「专有制」非常复杂,牵涉到法条繁多,依药品种类、用途不同,亦有不同「待遇」。 在药品分类上,依其分子量(molecular weight, 900 daltons)可粗略分为两种: 小分子 (small molecule)及大分子(large molecule)。 所谓的小分子药品,通常亦称之为「传统药品」,或是「化学制药」。 大分子药品则指涉「生物制药」:含疫苗、蛋白质药、过敏抗原、细胞制剂、血液制品及 相关基因治疗等。之所以必须在此班门弄斧,是因为专有保护的年限,会依药品种类的不 同或特殊考量而不同: 一、NCE专有保护: NCE(或称NME, new molecular entities)保护新开发药剂成分,五年之内不接受任何以 「相同」活性成分为主的药品提出申请。 a. 活性成分主要指「主司药品之生理或药理作用的分子或离子」 b. 这五年乃是最广泛的「申请专有」,也就是不接受任何以NCE为主的新药或学名药「申 请」 c. 其他新药或学名药可在NCE药核可四年後提出申请,但是FDA会俟五年届满才进行审查 d. 如果其他新药或学名药提出申请後四十五天内,原专有保护人提出「专利」诉讼, FDA将冻结其他新药或学名药许可,最长可达卅个月,以待专利诉讼结果。此举等於延长专 有保护期限。 二、新临床实验专有保护: 1938年通过Food, Drug and Cosmetics Act (FDCA)§505有三种新药申请 (marketing application)分类: a.新药申请New Drug Application(NDA):含完整的人体临床实验数据,以证明其有效性 (efficacy)及安全性(safety) b.部分新药申请 §505(b)(2) Application: 虽视为「新药申请」,但部分依赖之前送交 FDA的实验报告,申请重点主要在「单剂剂量、药效强度、施用途径、药品型式及标签」等 c.简略新药申请Abbreviated New Drug Application (ANDA): 这个特别的英文简称ANDA就 是外界俗称的「学名药」(generics)。 所谓的新临床实验主要是指原有药厂针对已上市药剂,提出「更改配方、盐化合物、标示 、用量」等重要的补充(supplemental)报告 (非针对「药品吸收性」),而新报告对批准新药申请至关重要,此时为保护此类补充申 请,FDA将给予申请者三年的批准专有,亦即将不会核可其他药厂提出的§505(b)(2)申请 及「学名药」申请。所谓的新临床实验,虽然不是提出新的NCE,但新报告针对的改变也不 仅是名目上的变化,如某种药剂从入口後「即时释放」有效成分,改变成「延长释放」, 这对维持病人稳定状况至关重要。所以此项申请如果成功的话,将可以延长三年的保护期 限。在这三年保护期限内,其他厂家可以针对学名药ANDA送件,但FDA不会批准任何申请。 三、小儿用药专有保护: FDA为了鼓励药厂针对现有药剂是否适用未成年人进行研究, 特别在1997年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在FDA要求下,药厂能针对现有药剂进行针对未成年人口 而进行临床试验,为了保障其投入心血,将延长其现有之专有或专利保护(二择一)六个 月。此种保护将禁止对其他§505(b)(2)或ANDA申请批核。关於此项保护,唯一要求是在期 限内完成合乎规定的实验报告,并未要求实验结果一定须成功达成预定效果。 四、学名药专有保护: 美国国会1984年通过的「药价竞争及专利期限回补法」 (Drug Price Competition and Patent Term Restoration Act of 1984), 一般又称Hatch-Waxman Act(HWA),对於美国制药工业,甚至是全球的药品界, 都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在一九八四年前,一般来说,厂牌药品(branded drugs) 大约有百分之卅五须面对学名药的竞争,但是在通过HWA後,根据FDA的统计,百分之八十 的原厂药品都有相对竞争的学名药。学名药平均比原厂药便宜百分之卅。曾经有实验将两 组帕金森症病人分别施予注射药剂。A组病人被告知其针剂为原厂药,B组病人告知其针剂 为学名药。注射後比较效果,A组病人平均有28%较佳的治疗效果。但真相是两组病人其实 接受注射的都是生理食盐水。此实验证明:民众心理普遍存在对原厂药的一种信任迷思, 而这种心理作用对「原厂药效」有很强的催化作用。 HWA一方面协助原创药厂获得PTE(专利延长), 另一方面则助学名药厂取得以下几种「便利」: a.第一个提出完整ANDA申请的厂商,得享有一百八十天的「核批专有」。 FDA在一百八十天内,不得批可後续提出的ANDA。学名药厂不需要自行提出关於药品的安全 及效力的临床实验数据。他们只须证明其产品与原厂品牌药可以达到「生物等效性」 (bioequivalence),也就是说:两种药品之主成分NCE可以达到相同的血中浓度, 即可推断两者可以达到同等疗效 b.一百八十天的专有保护期,自药品正式市场销售起算ANDA只能在原厂药没有专利或专利 届期情况下,才能提出 c.ANDA厂可以在原厂NCE五年专有保护期届满四年时,提出申请,但必须证明原厂在 「橘皮书」上所列之专利并未遭到侵犯(称为para. IV cert.) d.原厂能证明其专利受到侵犯,并在ANDA提出para. IV cert.後四十五天内,提出专利诉 讼,则FDA可以冻结学名药许可,最长可达卅个月。此举将使原厂原有之专有保护期限从五 年延长至七年半。由此更可见:专利保护对新药之作用极大,其与「专有保护期」相辅相 成,两者接力作用 五、孤儿药专有保护: 1983年通过的孤儿药法(Orphan Drug Act),将「孤儿药」界定为「某种药物或生物制剂 (统称『药物』)所针对治疗之疾病国内患病人口不超过廿万;或该疾病虽超过廿万人口 ,但药厂投资在开发及国内行销上的成本,无法合理期待依赖国内销售而回收」。「孤儿 药」乃针对「孤儿疾病」(又称「rare disease」,稀有疾病)或无法藉由国内销售回收 成本之药物或试剂。FDA对孤儿药的专有保护是直接的市场专有,也就是针对同一种疾病, FDA不会批准其他新药(§505(b)(1))、部分新药(§505(b)(2))或ANDA学名药。FDA一 旦认定某种疾病为「孤儿疾病」,则厂商开发的「孤儿药」自批准日起,享有七年的市场 专有保护。但FDA保留三种例外状况: a.如果生产厂商无法保证患者能取得该药物(availability) b.如果厂商同意其他药厂针对该疾病生产药品(agreement) c.如果其他厂商之药品能证明有较佳的临床药效(clinical superiority) 关於第三点「例外」,由於华府的联邦法院在2014年时, 判决孤儿药法只承认前述两点「例外」,判定FDA不得依clinical superiority再核准其他 厂商同类型药品申请,所以目前孤儿药核可的例外适用标准究竟为何,尚有争议! 六、生物制剂专有保护: 生物制剂(或制品,biologics)简单地说: 就是取自「自然来源」(natural resources,含人体、动物及微生物)的医疗制品。 虽然听起来有点「简陋」,但这是FDA的官式回答。目前的生物制剂分别规范於FDCA及 Public Health Service Act (PHSA, 1944)两套法律之下。2010通过的Biologics Price Competition and Innovation Act (BPCIA)厚达两万页,里面含一个鼎鼎有名的Patient Protection and Affordable Care Act (俗称ObamaCare),这里面藏了一个玄机:根据FDA 於2016年公布的方针:於2020年後,所有依据FDCA批可(或待批)的生物制剂,将通通归 纳在PHSA的规范之下。生物制剂将以核发执照(license)取代之前的行销申请 (marketing application),也就是以前的NDA新药申请,如果在2020前无法通过新药上 市审核,将改为生物制品执照申请Biologic License Application (BLA) 。 BPCIA给予生物制品12年的专有保护。这十二年的保护因为是新创的制度,FDA一直在颁发 暂行性解释(draft guidance)有几件事值得关切: a.有论者以为:十二年中,前四年为资料专有保护,後八年为许可专有。也就是跟目前NDA 一样,前四年为资料专有,任何厂商不得利用原开发厂之临床实验资料。如果在四年後, 原厂专利到期(或无专利保护),仿效厂可以递件(505(b)(2) or ANDA),但FDA不会进 行审批(许可专有) b.这个议题在太平洋贸易夥伴(TPP)谈判中,一直是个很棘手的问题。澳洲表达强烈反对 (人口稀少国大概没有一个愿意接受这麽长时间的外国药厂宰制),强调「五年」是他们 能容忍的最长保护期限,否则不惜退出谈判。欧巴马在2015年预算案中,一度提出「八年 」的折衷方案,但也仅止於纸上谈兵。随着美国政治局势改变,TPP已成过眼云烟,此议题 是否会再度发烧,且拭目以待。 「专利」或「专有」? 「专利」或「专有」都是对药品生产者的保护。两者互为倚仗,但很难说是双管齐下或并 肩作战。这是为什麽笔者每思及药品保护时,总是想到当年听到的那句「两条腿走路」。 药品开发过程中及上市後,未必同时有两种保护,但最佳策略绝对是两种保护都要有:没 有专利保护,药品创新技术将危在旦夕;没有专有保护,市场等於拱手让人。别忘了「专 利」在延长NDA专有保护上的临门一脚,可以让原本五年的市场专有,延长为七年半。而专 有保护虽然号称五年,其实FDA审核後续新药许可时间往往会再延宕一两年,所以新药开发 实际享有的「独占」(这是法规造成的效果,不是法规的原始目的)年限,前後接近廿年 ,这对药厂钜额投资不啻是个很大的诱因及回馈!虽然从经济学及消费者保护角度上来说 ,药厂作为是不是公平,是不是涉及暴利,非本篇文章重点,甚至可能也不是小国寡民如 台湾者能够有太多置喙余地。Gilead的C肝新药目前是全球数亿患者的救星,每天一千美金 的药费让人瞠目结舌外,更多的是心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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