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及资源应用上)
看板Patent
标题Re: [新闻] 阿里巴巴专利攻台 电子商务圈剉咧等
时间Wed Jan 4 20:46:54 2017
其实我对於电子商务能否通过台湾专利审查一直抱持着怀疑的观点
因为电子商务的专利大多涉及商业模式或软体运作的问题
是一种利用软体程式的运作来达成简化或促进交易的行为
能否符合「非显而易知性」 实在很令人存疑
譬如说 Amazon最有名的"1-click"专利
就是改进了传统购物车所使用的Cookie技术
於用者登入了Amazon的系统後,Server端的资料库则会为此使用者建立一识别码
用以区别其他使用者,并使得系统得以该识别码取得该使用这储存於资料库中的
个人资讯(包含姓名、信用卡号、联络方式等等),而该识别码亦会储存於Client
端的电脑,当消费者下次再登入系统,Client端的电脑便会以该识别码与Server
端沟通,使得Server端知道是哪一位消费者与之交易。
而"1-click"的技术特别点就在於,当消费者於Amazon网站上挑选商品时,其商品
资讯并不直接存入Server端,而是以Cookie的方式暂存於Client端(请求项6:
add-to-shopping-cart action),等到消费者按下「购买」键後,Client端系
统才会将该商品资讯及客户识别码一并传送至Server端(请求项6:shopping
cart ordering component),而由Server端接收该交易讯息(请求项9:
receiving component),并依据该信息中之客户识别码自资料库取得完成该交
易所需之客户资讯,并将该资讯填入订单中(请求项9:order placement
component),以完成该笔交易(请求项9:order fulfillment component)。
从程式撰写观点来看 这种专利请求项的内容不过是一种演算法
或商业交易模式
实在不具有何新颖性
但是因为之前没有人实做过
Amazon是第一个 所以他取得了USPTO的专利许可
垄断了整个市场 阻扰了其他竞争者
因而导致众多的批评 认为USPTO对於软体专利的审核过於浮滥
阻碍市场竞争
我是不太清楚国内软体专利取得许可的现况
但是若以Amazon的此一专利内容来看
电子商务的商业交易模式或操作方法要申请专利
似乎还有一大段障碍要克服
不知各位看法如何?
※ 引述《ERICK119 (123)》之铭言:
: 2013-10-21 01:31 中国时报 康文柔、王玉树/台北报导
: 两岸在电子商务恐爆发专利战争!阿里巴巴集团近年已低调向我方经济部提出267项
: 专利申请,牵涉的技术范围包罗万象,震撼台湾的电子商务圈。尤其台湾的第三方支
: 付产业起步落後大陆9年,部分业者第一时间回应说,「惨了,稳死的!」
: 专利战对台湾的电子产业已然不陌生,也是不少厂商心中的最痛。智慧手机品牌宏达
: 电,近年由盛转衰的关键点,可回溯到与苹果(Apple)的专利战缠讼多年。宏达电最
: 後虽与苹果达成和解,声势已江河日下。
: 来台申请267项专利
: 如今专利战争不只在实体世界,已延伸到虚拟的电子商务领域。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的
: 官员证实,大陆的阿里巴巴集团来台布局专利,分别以服务公司、控股公司的名义,
: 各提出16项与251项专利申请,合计多达267项。
: 据了解,阿里巴巴申请的专利内容铺天盖地,涵括交易平台的资讯搜索、资讯推荐、
: 用户识别、表单验证方法、以及电子商务搜寻引擎的技术等。
: 若是以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一个购物网站呈现广告及产品的方式、用户搜寻商品的动
: 作、交易结帐的金流处理,全部都有阿里巴巴申请专利的项目。
: 智慧财产局官员指出,依法令规定,提出专利申请後,企业需同步或在3年内提出「实
: 质审查」的请求,并缴纳相关费用,该局才会启动审查作业,但目前为止,阿里巴巴
: 只申请、未缴费,所申请的专利尚未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 欧付宝:脚步须加快
: 即使如此,阿里巴巴悄悄在台湾构筑专利高墙,已在电子商务圈投下震撼弹!网路家
: 庭(PChome)集团暂时不愿发表回应。欧付宝董事长林一泓则表示,电子商务方面的
: 专利布局,台湾业界确实欠缺警觉性,未来将加快专利申请。
: 虽然台湾的业者普遍期待,政府能在第三方支付上路的初期,给予国内企业多一点保
护
: 。
: 不过,智财局官员也强调,审查专利权不能有产业保护的考量,「必须让大家都在同
: 一水平上进行技术审查。」
: 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news-content.aspx?id=20131021000401&cid=121
1
: -------------------------------------------------
: 好奇请问各位前辈....是记者写得太耸动,还是台湾真没有机会呢?
: 看这些专利内容,蛮多都是组合式的发明....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36.224.252.110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atent/M.1483534017.A.9BB.html
※ 编辑: treasurehill (36.224.252.110), 01/04/2017 20:51:55
1F:推 forcomet: Amazon那段怪怪的 01/04 23:09
http://www.nylxs.com/docs/cmpnet.pdf
page109有图说
※ 编辑: treasurehill (36.224.252.110), 01/04/2017 23:50:37
2F:→ forcomet: 我是说你对於amzon的专利的部分理解是怪怪的 不是技术 01/06 22:25
3F:推 jaremy: 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跟是不是商业方法、软 01/07 18:30
4F:→ jaremy: 体方法或演算法没有关系01/07 18:30
怎麽会没有关系?你使用不同的类别来申请专利,连带地就会影响到你所使用的审查标准
。
譬如说,amazon所使用的1-click的技术,如果以软体专利的标准来审查,很明显地就会
被认为不具有”非显而易见性”,而无法取得专利,但是因为它今天使用了“商业方法”
来申请,它的标准就被降低了,因此才能取得专利。
我认知的是,在台湾早期,商业方法是无法单独申请专利的,必须与其他方式结合,譬如
说电脑软体,才有可能,但这样一来,它的标准就变得非常严格,而无法通过审查,所以
几乎看不到商业方法的专利。
我不知道现在的审查基准是否有改变?还是说一样照旧?这就是我的疑问。
刚才查到了
==================================
2014年版的台湾专利审查实务基准汇编(注27)中指出:「在请求项中简单附加电脑软
体或硬体,无法使原本不符合发明之定义的申请标的(如数学公式、商业方法等)被认
定符合发明之定义。请求项中藉助电脑软体或硬体资源实现方法,若仅是利用电脑(或
网路、处理器、储存单元、输出入装置)取代人工作业,且相较於人工作业仅是使速度
较快、正确率高、处理量大等申请时电脑之固有能力,难谓其具有技术思想,此时该电
脑软体或硬体无法令原本不具技术性的发明内容产生技术性。」
===================================
看来单纯的商业方法或演算法
在我国现行实务应该还是没办法获得专利
不会因为他利用了电脑硬体执行而有差别
※ 编辑: treasurehill (180.176.142.107), 01/08/2017 00:28:38
5F:推 kaikai1112: 感谢更新 01/08 09:46
6F:推 forcomet: 原来审查标准会根据申请类别有不同,我也是醉了 01/09 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