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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报】台湾的未来:从硬体转到软体,从专利转到着作权 (八) http://bit.ly/2gOm9zb 着作权有效期间 美国1976年的着作权法案原定的着作权有效期间为作者死後五十年, 公司完成着作後七十五年。 这些年限原来比欧洲和英国所定的有效期间短少二十年; 原因是美国当时认爲许多具有商业价值的文艺创作是产生在欧洲国家, 尤其法国、意大利、和英国, 即美国政府则是希望西方文化发源地近半个世纪的作品, 可以早一点被美国公民随意抄袭和模仿, 即国外的着作若能早一点落入着作权的「公共领地」(public domain), 则会利於美国社会和工业发展。 如此可见近几十年, 美国批评台湾和中国大陆智权保护不彰,不免显的虚僞, 而「改邪归正」的美国,因爲已成为西方新兴文化的重镇, 使得早年的抄袭心虚,如今便转成保护智慧财产权的雄心。 美国此雄心可由一只小老鼠的着作权寿命印证, 即米奇老鼠的着作权原於1998年即将到期的同一年, 经由狄斯尼公司对政府的激烈游说, 美国国会就顺从提案并通过了所谓的 「着作权期限延期法案」(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 使着作权时效规定与欧洲国家相同,将有效期间增长二十年, 即个人的着作权期间是作者死後七十年, 公司的着作权是着作公开後九十五年, 或着作完成後一百二十年,以较短期为准。 如此,美国政府在1998年的新法案,显然是爲了保护其新兴的文化产物。 美国国会抢救米奇老鼠却引起了反对的声浪, 即来自依靠公共领地的着作而谋生的公司, 譬如主要出版经典旧书的Dover廉价平装版出版公司、 发行交响音乐乐谱的Luck’s Music Library及Kalmus公司、 以及领先申诉的网路出版业者Eric Eldred。 诉讼於1999年一月开始 而一路经由上诉法院到最高法院於2003年之Eldred vs. Ashcroft判决。 在双方所提出之许多不同辩论中, 最有趣的或许是支持延长着作权的某些艺人的见解, 即「为什麽土地、房地产、商业等财产都可无限期地传代, 而唯智慧财产的价值在现行着作权法可如此任意断绝? 着作权应该为永久无限的权利!」, 但经由原告提醒, 他们的主张会是违背美国宪法规定, 则着作权之专属权必定为「有时限」(for limited times), 而艺人则改口,「好吧,那就永久减掉一天就是了!」。[注一] 针对被告之宪法反驳,尤其作曲者则辩称, 「我们的主张不是永久的权利而只是延长几年而已!」, 但原告 Eldred则提出,「是一个先例的问题,即若能延长, 则就可再一次延长,而持续至无限的延长,一直到永远」。 最高法院则认爲, 以稍微延长几年不但不会妨碍艺术的创新, 长一点的专属权会增强创作的诱因,且会促进艺术的发展, 而延长只是与现在英国的有效期间相同, 而不及英国以前的着作权永久权利规定。 反对延长的原告最具法律逻辑的辩论应该是有关法律的通告义务 (duty of public notice),则着作权原本的权利期间限制, 会引起在民间一个「合理的期待」(reasonable expectation), 即人民是在期待某着作的着作权到期日, 而基於此期待有所动作, 譬如投资或购买设备准备在原本着作权届满後制造米奇老鼠的玩具。 但突其来的二十年延长就使得原本知法而守法的人, 一旦贩售米奇老鼠玩具就是在侵害着作权, 即新法案不但是往前延长的(prospective),亦是往後而追溯的(retroactive)。 以着作权法宗旨而言, 延长有效期限究竟是促进或者妨碍文化发展呢? 反对延长者认爲某着作早一点落入公共领地, 因为民众可以早一点合法模仿该着作, 应该会促进基於该着作的新创作。 但另一方面, 支持延长者认爲较长的有效期会增加新创的诱因, 而此会鼓励着作人的创作。 双方均有理,公共政策确实难以定论。 最高法院的判决则是较爲实际, 即七对二的多数大法官指出, 美国已经於1831、1909、及1976曾延长过着作权的有效期间, 但是判决的主要根据应该是与工业政策有关, 即美国作者应该享有与欧洲联盟(当时包含大英国)同样的权利期限。 着作权之推论 具着作权适格可由一句话表明, 即「原创之表达定在一个实质的媒体物」, 这句话里的三个要件,原创、表达、和媒体物, 再加上曾经所提的范例,整体观念听起来清楚且易解; 但要注意,法律是反映人生,而人生既然不简单, 若着作权适格问题能藉由一句话而适用处理所有问题, 则此法律恐怕并不是在反映人生的复杂度。 我们曾经开始讨论的是「原创」, 而首先曾说明遭到「抄袭」和「模仿」之差别, 然後是遇见「构想」和「表达」的分歧困难, 尤其以电脑打卡的合一论案例得知, 构想和表达有时是根本分不开的。 所以,着作权适格必须经由更爲深入的分析, 而英美法就会自然而然提供适当的案例。 绝多数的新着作权法议题是伴随电脑和网路技术进展而发生, 新技术突其来的推动力,不但会促进法律的进化, 有时也会促成法律的变异。 即现代的数位技术就是迫使法律不得不面对全新的表达、重制、及传讯议题, 而法庭是处在「传统」和「现代」之间, 使得法官经常会在两道力量间经常显得难以招架; 亦即,法庭为适应现代,有时必须牺牲传统。 法庭能否寻得适当的权利平衡就是现今着作权法的关键课题。 若想以扎实的法律基础评论法庭的作爲, 我们必需加深我们对着作权法理的了解, 即要先研究多媒体电脑时代所来的相关案例; 而因爲这些案例是在深化且扩充着作权法理, 每一件案例所奠定的法律概念则可以称之为「着作权法的推论」 (copyright corollaries)。 不可或缺的布景 最早的电脑游戏应该是电子乒乓球, 随个人电脑功能强化後, 一款射毁外星人太空船的电子游戏开始流行, 即风靡全球年轻人的「太空侵略者」(Space Invaders)。而随着电脑的储存容量提升, 更让程式设计师脱离简单程式而能创新更为复杂的游戏。 譬如美国Atari电玩公司所设计, 即绕过迷宫障碍,吃小豆豆的「小精灵」(Pac-Man) 更是激发所有历经个人电脑早期用户的共同回忆。 如此广受欢迎的新趣味游戏不久必便引进抄袭和模仿者, 即北美飞利浦公司便所推出的一款酷似Pac-Man之「CD-Man」游戏; 但不同於Pac-Man,飞利浦游戏的迷宫是具有额外的动态障碍物功能, 让CD-Man的任务关卡更具有挑战性。 但持有着作权的Pac-Man,一看到CD-Man的圆形嘴巴外形, 且也是在迷宫中绕行吃豆豆,就立刻转进迷宫中的律师事务所大楼, 急忙找律师控告CD-Man着作权侵害。 结果,於Atari vs. North American Philips的诉讼案, 法庭判决,基於着作权是保护表达方式而并非保护构想, 由於Pac-Man的电脑游戏「概念」不得没有迷宫, 吃豆豆小精灵游戏中的迷宫是构想的一幅「不可或缺的布景」。 即着作权法用法兰西文的scènes à faire形容是说, 游戏的布景是游戏构想不可或缺的部分, 故游戏的布景不受着作权保护。 因而在Pac-Man游戏中的迷宫没有着作权保护的情形之下, CD-Man被判不侵害。[注二] 法庭的判决有理吗? 敬请想一想,吃豆小精灵如果没有迷宫, 这游戏还能玩吗? 如此,着作中的迷宫被判决为一幅scènes à faire, 即构想不可或缺的布景,故不得取得着作权的保护, 而Atari电玩公司小精灵的电玩游戏市场的一部分竟被CD-Man吃掉! 不可或缺的布景之公共政策 (试题) 此着作权的法律逻辑是否通? 北美飞利浦难道可以如此完全抄袭Pac-Man的模样和「作爲」呢? 若不是着作权侵害,这岂不是搭乘商标便车或商业不当竞争嘛? 游戏能否以专利来保护? 游戏的构想是否真的不能没有迷宫呢? 不可或缺的布景之公共政策应该如何呢? 即CD-Man的判决,是否会促进电脑游戏的更进一步发展(譬如更爲创意的迷宫设计), 或者因为游戏的迷宫不被保护,会削减新创电玩游戏的诱因? 要记住,尤其是智慧财产权的保护范围议题, 最基本的政策问题终究是,新法律规定或新案例的判决, 是否会促进民衆对社会和工业发展有利的行爲, 即在电玩游戏的领域,促进创新,或者相反的,构成创新的障碍? 接续的连续性文章会继续讨论其他的着作权推论案例。 陈歆 Robert H. Chen 笔者是密歇根大学空间物理学博士、 史丹佛大学电机系後博士、加州大学柏克莱法学院法学博士, 美国加州执业律师、美国专利暨商标局注册律师、 曾任职美国律师事务所,在台湾曾任职宏碁电脑、 国际通商法律事务所、台积电、奇美电子、日月光, 以及国立台湾、清华、和交通大学的兼任教授。 现在是财团法人资策会和工研院的专案顾问。 笔者的着作包括Einstein’s Relativity, the Special and General Theories, McGraw-Hill (2016)、Liquid Crystal Displays, Fundamental Physics & Technology, Wiley (2011)、 Made in Taiwan, the Story of Acer Computers, McGraw-Hill International (1997)、《英美契约法》元照出版公司2015年、 《美国专利诉讼关键案例解读》元照出版公司2012年、 《晶理法,液晶、理工、法律》元照出版公司2010年, 以及数件相关物理的学术文献和智慧财产权文章。 [注一] 引述是名作曲者Milton Ager的女儿 Shana Alexander所称, 减少一天是女演员Jessica Tandy的话, 作曲者也有着名民谣歌手Bob Dylan(荣获2016年诺贝尔文学奖的鲍勃涤纶); 被告Ashcroft则是当时美国司法部的部长,一般挑战国会的新法案的代表。 取材於Francis, Shalisha, Scholarship.law.Duke.edu。 [注二] 影像取材於笔者自己电脑影响,亦可取材於dosgamesarchive.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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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atent/M.1480650150.A.1AC.html ※ 编辑: chunnitu (203.145.192.234), 12/02/2016 11: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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