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lauhk (肥胖宅 ( ̄﹁ ̄))
看板Patent
标题[问题] 法律 vs 法理
时间Mon Oct 3 11:36:10 2016
甲说:
广告,寄送价目表都不算贩卖之要约。
(民154-2)
(最高法院 097年 台上 字000365号判决)
於判决中,提及<贩卖之要约>系采民法154-2之定义,亦即需负覆约义务者,才算是要约
。
乙说:
广告,寄送价目表均属贩卖之要约。
(TRIPs)
(智慧局释字)
司法院102年 智慧财产法律座谈会
贩卖之要约源於TRIPs 28条(立法修正理由有注明),其效果应得及於广告及寄送价目表的
行为。智慧局采此见解
小弟的问题是,根据法律优位原则,法律 > 习惯法 >法理; 甲说依法律 乙说依法理; 理
应以甲说优先 而智财法院若采乙说则与该原则有违 是这样吗?
以上 请先进们不吝指导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42.70.20.33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atent/M.1475465772.A.BB9.html
※ 编辑: piglauhk (223.142.88.149), 10/03/2016 12:14:26
1F:→ twyesman: 单纯猜测 是台湾专利制度东拼西凑凑发生的问题 10/03 15:07
4F:→ twyesman: 搜寻这两份内有"广告"的地方看就可以 10/03 15:09
5F:→ twyesman: 意匠法明示广告行为不准 台湾专利法没有 10/03 15:10
6F:推 poeoe: 是154条第二项吧 10/03 16:36
7F:推 poeoe: 座谈会肯定说是把专利法58条的要约解释为涵盖要约之引诱 10/03 16:45
8F:推 poeoe: 所以就算依民法非要约而仅为要约之引诱 仍认为涵盖於专利法 10/03 16:49
9F:→ poeoe: 要约范围内 10/03 16:49
10F:推 poeoe: 所以还是要看专利法的要约要怎麽解释 10/03 16:52
11F:推 kaikai1112: 特别法优於普通法 10/03 17:01
13F:→ twyesman: 看起来专利法58条确实是有少东西 怎麽解释还是法院决定 10/03 19:45
14F:→ twyesman: 虽然两边都是司法院-.- 10/03 19:46
15F:推 twyesman: 智慧财产法院101年度民专诉字第41号民事判决 10/03 20:13
16F:→ twyesman: 是采用乙说无误 10/03 20:14
17F:推 kaikai1112: 感谢楼上大大 10/03 20:18
18F:推 nogahiel: 应该只限专利权吧。 10/09 2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