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rdred (mord)
看板Patent
标题宝可梦与台湾专利
时间Fri Aug 5 15:55:33 2016
台湾专利I300720"真实世界之网路游戏"
该专利的权利范围独立项请求项1的内容:
1.一种整合定位系统与无线网路之游戏方法,用以执行需定位之程式功能,其包括:
主机伺服器;
具无线网路功能之携带型装置;
定位系统;
整合定位系统於上述具无线网路功能之携带型装置,
将具无线网路功能之携带型装置之资讯传回主机伺服器,
使主机伺服器透过无线网路与携带型装置进行需定位之互动程式功能。
於该专利之专利权"有效"的情况下,讨论宝可梦是否侵权.
至於该专利如何举发...则不予讨论.....
(一)宝可梦不侵权:
宝可梦必须"同时满足"具有"主机伺服器A"+"携带型装置B"+"定位系统C"
(A+B+C)三者"elements""协同"执行请求项1所述之技术特徵内容
(1)然,就宝可梦而言,其不为携带型装置B(ex.手机)业者,不为手机贩卖商(ex.苹果)
换言之,宝可梦能"落入请求项1的全部技术特徵"之全要件的论点,实有待商榷
(2)请求项1中的"定位系统C"的技术特徵,
依[0006]段中所述"利用卫星定位系统将真人的移动位置定位",换言之,
定位系统C应具有"定位"的技术特徵,
就"定位系统C"所具有的"定位"技术特徵而言.....
通讯服务业(ex.中华电信)才具有"定位"技术特徵,知道使用者身在何处,并产生出GPS资讯
通讯服务业才能将定位功能所产生出的GPS资讯"提供"给宝可梦
宝可梦仅是"利用"通讯服务业所提供的GPS资讯,来进行程式运作.
并不是其本身就具有定位功能,
宝可梦应无法在没有通讯服务业(ex.中华电信)配合的情况下,单独执行其功能
换言之,宝可梦无法"等效"於(主机伺服器A+定位系统C)
亦即,并非"独有"宝可梦即具有"等效"於(A+C)的技术特徵.
(3)於[0006]段中所述之"若由於在建筑物内无法利用卫星定位技术来定位,...
藉由引导玩家完成某些先行任务来确认玩家位置..."
换言之,请求项1所具有的全部技术特徵,是可在"无法利用卫星定位技术来定位"
来予以实施.
也就是,不管在有无"定位"的情况下,该专利均可实施,
而此是宝可梦所无法达成的.
综上所述,无论是以(1)及/或(2)及/或(3)而言,
宝可梦应无侵权该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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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宝可梦侵权:
本专利之重点并非在於主张"独特"的"携带型装置B"以及"独特的""定位系统C"
本专利(I300720)的技术特徵重点系在於,
"主机伺服器A透过无线网路与携带型装置进行需定位之互动程式功能"
换言之,系在於如[0004]中所述之 "执行多种需要定位资料的互动程式功能"
且,如[0002],[0004],[0005],以及[0006]段中所述之
"定位系统C系具有如同汽车定位器之功能,是"接收"GPS资讯,
而真正的"定位"功能还是由基地台来执行GPS定位.
携带型装置B与定位系统C可为市面上之具有相同功能的电子装置
基於,"间接侵权"的情况下,宝可梦主机应等同於"主机伺服器A".
综上所述,
宝可梦侵权该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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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Android platform与Apple store是提供平台供使用者"付费 "(销售 )下载宝可梦..
也可考虑一下......: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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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能於台湾玩保可梦,
笔者倾向於"宝可梦不侵权".....:D
PS.如orsonplus所说"请只讨论"案情"...
.不然笔者"又要"删文了.....以避"後续"之"发展"....: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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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piglauhk: 版主是无给职 有一点裁量权限很合理阿... 08/05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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