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des13 (juso)
看板Patent
标题Re: [新闻] 宝可梦进不了台湾 因为这个人?
时间Thu Aug 4 11:26:40 2016
推 piglauhk: 我想法是 宝可梦软体本身若不结合手机及伺服器是不能玩 08/04 09:10
→ piglauhk: 的 所以视为不能另作他用的元件 请查照 08/04 09:10
推 iptaiwan: 「软体本身」是哪个元件?系争项是方法项,不是装置项
想起以前黑莓机的案子,查了一下。
http: / / ppt.cc/fLYPO
黑莓机的案例,也是主机在国外的情况。
不过,装置项是被判侵权了,方法项却没有。
这个案子要更正的话,还真的要小心。
专利这门行业,陷阱一堆。
黑莓机用户「在美国境内使用」使用系争系统专利
首先,美国最高法院曾指出,所谓的「使用」(use),是一个很广泛的字眼,包含使任
何发明开始服务(注23)。因此,若让一个系统开始服务(put into service),也算是
使用,亦即,控制该系统的地方开始运作,且该地方获得系统的有益使用(the place
where control of the system is exercised and beneficial use of the system
obtained)(注24)。上诉法院因而认为,陪审团认为RIM的系统在美国使用,是正确的
。因为RIM的客户位於美国,这些客户控制原始资讯的传送,也因为资讯的交换而获益。
因此,尽管转接站位於加拿大,就法律上来说,并没有排除系争系统专利的侵害(注25)
。
不过,RIM认为,真正的控制系统,亦即RIM的转接站,位於美国境外。但是,上诉法院
强调,直接侵权人乃美国客户, 是美国客户操作手持装置接收和传送讯息,所以整个通
讯系统的使用,乃发生於美国(注26)。
不构成方法专利之侵权
不过,上述结论是针对系统专利。若针对方法专利,则结论将不同。因为,所谓的方法
专利,就是包含一系列的步骤,而若没有利用所有的步骤,则不构成侵权。系统专利的使
用,是整体使用,就算某一部分不位於美国,整体仍可算在美国境内使用。但是方法专利
乃指使用每一个步骤,只要有一个步骤不在美国境内使用,就不能构成对第271条(a)的
侵权(注27)。本案中,由於'960专利、'172专利和'451专利的方法请求项,都包含一个
使用介面或转换介面的步骤,而此一步骤必须使用位於加拿大的转接站,因此,就法律上
而言,该方法专利并没有完全在美国境内使用(注28)。因此,美国的消费者并没有直接
侵害系争方法专利,则RIM公司也没有间接侵权的问题。
进而,法院要探讨,RIM公司,是否自己会构成「提供销售」(offers to sell)或「销
售」(sell)系争方法专利?原则上,单纯执行方法专利的每一步骤,并非所谓的「销售
」。必须销售使用方法专利所直接制造之产品,才会是一种会侵害方法专利的「销售」(
注29)。因此,RIM公司并没有在美国直接「提供销售」、「销售」系争方法专利。同理
,其也没有「进口」系争方法专利到美国(注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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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atent/M.1470281208.A.B08.html
1F:推 iptaiwan: 专利权人坚称他不是专利蟑螂,不是对专利外行就是在骗 08/04 11:53
2F:→ iptaiwan: 肖ㄟ 08/04 11:53
3F:→ ides13: 小弟认为他没有错啊,也期望他能够成功。虽然不太可能。 08/04 12:40
4F:推 iptaiwan: 想用专利赚钱是对的,但打着专利律师大旗公开把超烂专 08/04 13:57
5F:→ iptaiwan: 利吹捧上天,这会让同行的专业蒙羞,这是他的错 08/04 13:57
6F:→ iptaiwan: 所以才会惹来那麽多批评,不然谁不想看到自己人拿专利 08/04 13:58
7F:→ iptaiwan: 收外国人钱呢 08/04 13:58
8F:→ patentpong: 先前智财法院有一判决,103民专诉112号,认为执行的 08/04 14:11
9F:→ patentpong: 方法的伺服器在国外,为专利效力不及者。不知可否供 08/04 14:11
10F:→ patentpong: 借镜,来判断王律师的案子顺利主张侵害的可能性,若专 08/04 14:11
11F:→ patentpong: 利有效的话。 08/04 14:11
12F:→ ides13: 谢谢提供讯息。 08/04 14:20
13F:推 lunkk: 所以反而方法限定了地区,系统没有,这真的蛮值得研究的 08/04 17:10
14F:→ piglauhk: 谢分享 08/04 2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