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0SHIKI (天天吃ㄆㄣ的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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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审查基准第二篇第一章 2.4.2 简洁之问题
时间Fri Mar 25 11:20:02 2016
最近收到一篇 OA,有一些疑问想要请教各位前辈,谢谢大家。
@ Claim 1 有提到 => 依据 A 计算出 C
Claim 2 提到 => 依据 A 计算出 C 之步骤更包含依据 A 与 B 计算出 C
审查委员说:所载依据 A 与 B 计算出 C 里面的依据 A 系重复记载请求项 1 的内容
请求项未以简洁之方式记载,不符 26-2。
这篇有十几条类似的审查意见...
另一条举例:Claim 3. D 包含 D1
Claim 4. 依据 D 之 D1 做 XXX 事情
审委也说请求项 4 的 D 重复记载请求项 3 的内容,不符 26-2。
我的疑问:
1. 简洁记载是这样用的吗?我的感觉上是范围实质上重复的才应该需要删除吧?
2. 独立项提到依据 A 计算出 C,
依照审委建议修改附属项只要提到依据 B 计算出 C...
这样就可以表示依据 A 与 B 计算出 C 吗?
我觉得审委建议的方式应该解读成 A 可以算出 C、B 也可以算出 C,
但是这样不一定能代表我是同时使用 A 跟 B 才算出 C 吧?
(这样感觉与本来的范围不一样了)
3. 审委建议的方式不会有跟独立项冲突的问题吗?
独立项是用 A 算出 C、後面附属又改成用 B 算出 C。
审查基准关於简洁之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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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项应简洁,系指每一请求项之记载应简洁,且所有请求项整体
之记载亦应简洁。
请求项之记载应简洁,除记载必要技术特徵外,不得对技术手段达
成之功效、目的或用途的原因、理由或背景说明,作不必要之记载,亦
不得记载商业性宣传用语。单一请求项不简洁的情形,例如请求项中重
复记载相同文字内容,导致请求项过度冗长;或请求项以择一形式界定
发明,但记载之选项不合理过多。
请求项整体之记载应简洁,具体而言,即请求项之项数应与申请人
欲寻求保护之发明本质具有密切关系,避免项数不合理过多且相同文字
内容重复记载於不同请求项,而难以了解申请人所欲保护之发明。因此,
应尽可能采用附属项或引用记载形式之独立项,或在单一请求项中以择
一形式记载多个选项,以减少项数及不必要的重复记载。请求项整体之
记载不简洁的情形,例如复数个请求项之范围实质相同且属同一范畴,
以下为其例示。
〔申请专利范围〕
1.一种使用混凝土强化混和剂A 之强化混凝土。
2.一种包含混凝土强化混和剂A 之混凝土。
3.一种混凝土,具有混凝土强化混和剂A。
〔说明〕
上述三个请求项均属物之相同范畴,且请求项之范围亦实质相同,
明显违反简洁要件。
合理之项数应依发明本质及事实个案判断,且考量公众之利益,审
查时若认为项数过多或择一形式之选项过多,造成检索上之困难或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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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问题:
@ 请求项 15 所载「...除了...」,系属於负面表示方式,不符 26-2。
我的疑问:为何不给我用"除了"?有规定不能用除了?
这里不给用除了很难表达发明人的技术呢@@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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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piglauhk: 若未有其他核驳事由,那就修一下吧,会过的… 03/25 12:25
2F:推 piglauhk: 不放心就打过去请教一下 探探口风… 03/25 12:27
3F:→ Y0SHIKI: 嗯嗯...都是打 26-2 叫我删东西XD 03/25 12:27
4F:推 piglauhk: 审委什麽意思大家心照不宣了阿…修吧 03/25 12:30
5F:→ Y0SHIKI: 好喔,谢谢^^ 03/25 12:47
6F:推 z3919870: 通常这个就是要让你过了,但我觉得审查意见太离谱的话 03/25 13:06
7F:→ z3919870: 我会有些无关紧要的照审委意见修,有些我觉得会影响 03/25 13:06
8F:→ z3919870: 范围的,就跟审委解释不建议修,因为OOXX 03/25 13:06
9F:→ z3919870: 负面表示通常都是答辩过程中,为了要跟前案有所区隔 03/25 13:07
10F:→ z3919870: 才会这样写,一开始初稿claim中较少使用负面表示 03/25 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