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lauhk (肥胖宅 ( ̄﹁ ̄))
看板Patent
标题[问题] 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一问
时间Fri Dec 25 14:48:36 2015
小的最近在K基准,有点困惑,故来请教一下先进们,请不吝指教。
首先。专施第 47 条:
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及第一百二十六条所称所属技艺领域中
具有通常知识者,指具有申请时该设计所属技艺领域之一般
知识及普通技能之人。
审查基准2-1-7:
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系一虚拟之人,指
具有申请时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之一般知识(general know
ledge)及普通技能 (ordinary skill)之人,且能理解、
利用先前技术。申请时指申请日,於依专利法第 28 条第 1
项或第 30 条第 1 项规定主张优先权者,指该优先权日。
据此,可假设(a)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下称真强者)理应已知悉申请当
天世上该领域的所有(包含各种外语)的已公开文献之内容。又,审查基准中有以下
一段:
『说明书的内容应包含申请专利之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徵,使
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无须参考任何文献
的情况下,即得以了解 其内容,并可据以实现。因此,引
述先前技术文献时,应考量该文献所 载之内容是否会影响
可据以实现之判断,若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
者未参考该文献之内容,即无法了解申请专利之发明并据以
实现,则应於说明书中详细记载文献之内容,不得仅引述文
献之名称。』
若(a)为真,则申请人即使不用引述文献之名称,真强者就应该本来就知道申请人
的发明在说什麽而无需参考该等文献,根本不会发生(未参考…即无法)的状况,所以
就逻辑而言,
假设(b)申请人未引述文献/仅引述文献之名称,真强者都能据以实现该发明才对?
假设(b)为真。若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日於某乙网站以阿拉伯文上传有该发明之说明,
又於专利说明书中仅以『请参酌某乙阿拉伯文网站之全文,即能理解本发明,不於
此赘述。』来说明,由於真强者得悉申请日及其以前公开的文献,其自然可以据以
实施,即使该文献是没几个台湾人看得懂的阿拉伯文亦然(c)。是这样吗?
而若(c) 为真,又未见有乙网站以外的其他引证,本案应准予专利(d)?
不好意思字有点多
结论怪怪的,请教先进们,我这逻辑到底错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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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42.70.167.213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atent/M.1451026120.A.259.html
1F:推 dakkk: 明年加油 12/25 15:38
2F:推 xaks5: 上面写通常知识者是一般知识及普通技能阿 为什麽你解读是全 12/25 15:54
3F:→ xaks5: 部都懂呢 12/25 15:54
回x大 引审查基准之记载:
一般知识,指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已知的知识,包括习知或普遍
使用的资讯以及教科书或工具书内所载之资讯,或从经验法则所了解的
事项。
一般知识 = 领域中已知的知识或经验;按此定义,任何公开文献均应落入。请指教
※ 编辑: piglauhk (42.70.167.213), 12/25/2015 16:39:24
4F:推 xaks5: 好像真的是这样呢 但在一般实务上 在审查时之通常知识者为 12/25 20:22
5F:推 xaks5: 全能者 12/25 20:27
6F:→ xaks5: 但实际上为了使一般公众可以运用,大多假定三年工作经验之 12/25 20:30
7F:→ xaks5: 之工作者 12/25 20:31
8F:→ xaks5: 若需要详细资料 再来信询问 12/25 20:35
9F:推 forestfinx: 个人觉得是写好看的,你的通常知识者和我的通常知识者 12/27 13:08
10F:→ forestfinx: 并没有一样阿,不管在申复还是其他状况根本各说各的 12/27 13:10
11F:推 whitejoker: 一般知识与普通技能应该没有包含''所有''的先前技术 12/28 09:14
12F:→ whitejoker: 或者说一般知识与普通技能是所有先前技术的一部分(win 12/28 09:15
13F:→ whitejoker: (wink) 被咖掉了… 12/28 09:16
14F:→ forman: 设计与发明不一样,可以看一下法院判例。 12/28 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