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edavid (David)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有谁写过reach through claims吗?
时间Mon Jul 20 18:52:47 2015
※ 引述《lili ()》之铭言:
: 虽然这里用的例子是出自我国审查基准,
: 不过他的内涵和USPTO出的Written Description Training Materials的
: 例子17基本上相同。
: 所以这里写的不是我个人的意见,是USPTO跟审查官说这种请求项可以这样驳的。
: 训练教材请见:http://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web/menu/written.pdf
: 除非客户强力要求又无法沟通,我才会勉强写reach through claims,
我原意是想讲台湾事务所的 reach through claims 很容易发生 112(d)的问题
因为大多都是从中文(台湾母案)的独立项逻辑思维去翻译
但我刚刚又看了一次您的原文,有个前提是"说明书未揭示任何受体X活化剂",
在这样的前提下,自然会发生 112(a)的问题,我修改一下我的原文,免得产生误会
: 但在我极有限的经验中,是没遇过美国审查官用您说的112IV来驳的。
: 您说的没错,在程序审时,请求项2常常(还不必然)是以附属项的形式来计费,
: 不过在实体审查时,审查官不会受到收费方式的拘束。
: 所以我没遇过「因为没付独立项超项费,审查官就把这种请求项视为附属项,
: 而驳附属项没包含独立项全部特徵」的情形。
112(d)讲的是附属项的规定,我刚找了一下,没找到112(d)的核驳,
但有一件类似的OA可以私讯给您案号,审委是用 112(b)核驳的
台湾说明书的"引用式独立项"一翻译成美专,如果撰稿工程师逻辑层次不好,
很容易出问题。
美专的审查委员会把本意是独立项(因为台湾案是独立项)视为附属项,
然後核驳该附属项,要求改为独立项,经验稍浅的工程师反而会觉得莫名其妙
认为本来是独立项的东西,为什麽还会被要求改为独立项...这个其实在
当初申请的时候可以避免的
另外,我不是很懂您所说的『驳附属项没包含独立项全部特徵』,可能您写反了
: ※ 引述《eedavid (David)》之铭言:
: : 美国部份我的看法有些不同,我个人认为比较不是 112(a)的问题,而是112(IV)
>>> 修正我的原文,避免产生误会
: : "引用性独立项",但是对於美国专利来说,37 CFR 1.75规定附属项的要件十分地宽松
: : ,只要任何後面的claim有查阅(refer to)前项claim的意思与内容,则都可以被解读
: : 为附属项。
: : 也就是原文的Claim 2可能会被解读成Claim 1的附属项 (之前会用这招帮客户省钱)
: : 至於为啥可能遭遇 112(IV)是因为Claim 2 可能没有符合附属项的要件
: : (从原文例子无法得知)
: : Subject to the following paragraph, a claim in dependent form shall contain
: : a reference to a claim previously set forth and then specify a further
: : limitation of the subject matter claimed.
: : A claim in dependent form shall be construed to incorporate by reference
: : all the limitations of the claim to which it refers.
: : 至於怎麽样才能符合附属项要件避免112,可以参照 MPEP 608.01(n)
: : 我之前有写过一篇文章跟这个有些关系,欢迎大家去看一下,若有错误也请指导一下
: : 感谢!
: : http://www.msipo.com/node/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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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eedavid (36.225.41.69), 07/20/2015 18:55:56
※ 编辑: eedavid (36.225.41.69), 07/20/2015 18:59:15
1F:推 kaikai1112: 感谢几位大大的分享 <(_ _)> 07/20 2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