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pooo (好消息~特报发现新素食)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补强专利申请范围,要先把前案撤回吗?
时间Fri May 22 22:28:44 2015
※ 引述《checuba (CHE)》之铭言:
: 请教版上各位先进
: 敝人在去年三月申请了一项发明专利 (尚未公开)
: 然而前阵子透过朋友引荐在专利局工作的职员,先行评估专利的品质
: 结果发现申请范围有些缺失
: 有某一部分内容定义太狭隘,可能会有被他厂回避的风险
: 也有一部分的定义太广泛,可能会被类似的前案核驳,有需要加以限缩
: 为了补救这些缺失,问题很头痛
: 似乎没办法更动原案内容,只能重新写一个新专利的样子
: 但是新写的专利,其中的主要原理和内容,其实是跟原案差不多的
: A事务所认为,由於原案和新案的申请人都是同一人,所以原案可以不必撤销
如果在拟制丧失新颖性条件 专利法第23条,重点在於
1.时间点 後案在前案公开或公告之前提申,
如果後案的claim和前案的说明书、claim、图式相同,则不得取得发明、新型专利
2.但是同一人不受前述规定限制,後案还是可以取得专利
但是 如果後案等到前案公开了(申请日18个月公开),才提申专利,
则後案的claim和前案的说明书、claim、图式相同,
会有 新颖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1项第1款,已见於刊物。
不论是否为同一人,後案不能取得专利。
: 但是B事务所则认为,在申请新案之前,必须先把原案撤销,以免挡到新案申请
原案撤回的时间点,如果是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前撤回,可以退回部分金钱。
超过之後无法退费。
申请撤回一律不退还申请费。但发明申请案於发给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前撤回申请案者,
得申请退还「实体审查申请费」(项数在10项以下者,实体审查申请费新台币7,000元)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02857&ctNode=7633&mp=1
要注意的是 专利法第37条
发明专利申请案,在申请日(优先权日)15个月後申请撤回者,申请案仍予以公开。
撤回後再提新案,会使申请日往後拉至少1年2个月,可能会有更多引证案存在。
前述皆是台湾方面考量,并未考量其它国家。
重点 目前检索的引证案程度对原案claim已经有新颖性的问题,还是有进步性的问题?
原案的说明书或图式能否克服引证案的存在?
若修正超出原案之申请时之说明书、claim、图式可为举发之事由
若原案撤回(在没有公开的情形下),可否用营业秘密保护?
可能要请C大一并考量,
但是专利是一个和时间赛跑的法律文件,请您多费心注意时间问题。
: 而且未来要进行专利授权时,若被发现有这种前案影像後案进步性的问题
: 可能会严重影响所能主张的权力范围 @@
: 请问究竟哪一方说的才是正确的呢? 还请版上高手开示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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