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anDeLord (HelloWorld)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闲聊] 一案两请选发明还新型?
时间Wed May 13 01:40:06 2015
※ 引述《brenthsu (brent)》之铭言:
: : 我一直都在说cn一案两请的情况下,
: : 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范围和发明的权利范围相同(不小心发明拿到最大范围和新型最大相同),
: : 在发明获得授权之际,(发明因有超范问题而无法修改)
: : 这种情况下的实用新型虽仅通过初步审查(包括形式审查与实质缺陷审查等初步审查)
: : 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已达发明水准,
: : 由於无效实用新型中的创造性条件中明白记载了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标准低於发明
: : 这样的区别在於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
: : 现有技术领域(近似/相关/其他)与现有技术数量(简单叠加,多件)
: : 使得实用新型被无效的可能性低於发明,
: : 意即如果可以无效掉该发明的引证资料,
: : 因择一选新型,该引证资料就有可能无法无效掉实用新型的情况
: : 据此,cn实用新型被无效难度较高
: : 3. 中国专利与商标:
: : http://www.cpt.cn/uploadfiles/20140505101924899.Pdf
: : (实证研究是本篇,先前推文误植为北大,在此更正)
: 先不针对你说的一案多请的部分
: 你说的实用新型被无效难度较高的支持是这篇实证研究
: 很不巧 我就做过法院判决的实证研究
: 我来解释这个实证研究给你听
: 要解释的太多 一次一个来
: 这个案子作者在案件取样是这样设定逻辑如下
: 1. 对象
: 在究 对 象 的 选 择 上考 虑 到 判 决 的 效 力以 及
: 需 要 处 理 的 数据 量仅 选 取 了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 法 院 作 出 的 发 明 及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无 效 案件终审判决
: 也就是说这篇文章指针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作分析
: 也就是本文的结果仅能推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看法
: 顶多其判决结果对於其辖下基层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有拘束力
: 对於其他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与基层人民 中级人民法院而言
: 不一定有拘束力!
是的,
在中国的提起诉讼主要是以北上广为主,特别是北京的诉讼量比例相当高
(cnipr有统计过具体数字,忘了)
虽是仅止於北京中院,
不能说没有参考价值
: 2. 资料库来源
: 北 大法 宝 数 据 库
: 3. 判决取样期间
: 审 结 日 期 爲20120101~20121231
: (只有一年的时间 其实这样的结果参考价值不高
: 我做的实证研究时间是将近10年)
中国实证研究资料可取得的源头手边不多,
我知道cn有团队正在统计,但是结果还没出来,
不像美国那样早那样完整
公司资源有限,免费资源是唯一的资源,至少我尽力找了~
: 4. 关键字选择与检索设定
: 检 索 方 式
: !
: 限 定 案例 标 题 关 键 词 爲 (专利) & 案 由 分 类爲(行 政)
: 5. 检索结果
: 涉 及发 明 专 利 的有116篇,
: 其 中46 篇 爲 复 审 案 件
: 70篇 爲 无 效 案 件
: 涉 及实用新型专利的97篇
: 其中1篇爲复审案件
: 96篇爲无效案件
: 接下来本文的部分 表一到表七是背景分析
: 表8的内容是
: 个别判决所涉及的事由
: 表9则是专利被宣告无效的事由分布
: 到此 该实证研究部分已经结束
: 而本文的表8 表9是重点
: 即便从这样的实证结果来看
"就本文涉及的案例而言!虽然发明专利经过实质审查才可获得授权!
但在无效阶段并没有表现出更高的稳定性"
"而就专利案件中最重要的创造性问题!在法律和实践上!实用新型专
利由於其创造性标准较低! 与发明专利相比可能更难於被无效"
: 也完全无法得到你说的 “cn实用新型被无效难度较高”的结论!
该文结语明明就有提到实用新型可能更难於被无效
你是以什麽样的角度否定该文结语?
或是你是如何下此判断?你自己对cn有实证研究?
如果没有,为何你可以下此判断?
网路上我不知道你的背景,至少给个合理的解释,
别一付我说了算的态度,
不然就别说了~可以吗?
: 甚至我可以很粗浅地从这个实证研究的检索结果作出下列结论
: 在2012年一整年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中
: 关於专利无效的判决一共有166件 其中70件是发明专利无效96件是实用新型无效
: 实用新型的专利无效的案件数是高於发明专利无效的案件数
: 所以如果要用实证研究来支持你的“cn实用新型被无效难度较高”的结论
: 可能是没有办法的
不好意思~
我有意见,姑且不论光你只比无效数量结果,而不看其母群体的部分,即比率的部分
况且无效条件那麽多,全部混在一起不是所要讨论的重点,
举例来说,
发明无效判决共70件,与创造性有关的45件,与新颖性有关的7件,与实用性有关的5件
新型无效判决共96件,与创造性有关的65件,与新颖性有关的23件,与实用性有关的0件
判决结果:
发明被宣告全部无效的案件35,与创造性有关的24件,与新颖性有关的5件
实用新型被宣告全部无效的案件43,与创造性有关的29,与新颖性有关的8件
比较来看,独立的发明与实用新型的统计结果中,与创造性有关的案件
发明被无效率24/70, 实用新型被无效率29/96,
就这个比率来看,实用新型在创造性的条件上面临到的风险的确较发明专利低
况且这结果并未考虑到我所提到的情况,
如果以发明的技术方案转成实用新型的案件的情况下,
即披着实用新型羊皮的发明狼,应该风险会更低
很可惜,并无实证数据
所谓"披着实用新型羊皮的发明狼"即是
一个原本打算申请发明的技术方案,设该技术方案符合发明创造性要件,
但改请为实用新型申请案?(大陆无改请,为方便理解故用"改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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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你们还是拉回到 单纯新型 vs. 发明的战场上
一案两请的情况(发明与实用新型的单一技术方案符合创造性要件的条件),
完完全全被忽略掉,
发明和新型各有其审查标准与无效标准,
这个讨论特别的地方在於申请发明和新型的权利范围的技术方案相同的情况下,
由於无效标准实用新型较低,透过这个连结关系,
会不会有利於权利人降低其在专利维权诉讼中被无效专利的风险?
我认为是有这个可能性的!
也就是这样的情况下,高强度的技术方案占了相对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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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创意
飙创新
玩专利
超过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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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20.129.30.99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atent/M.1431452411.A.01A.html
※ 编辑: VanDeLord (220.129.30.99), 05/13/2015 02:11:19
1F:嘘 alicg: 你不是要锁定一案两请、又是新型操作?你的资料是在讲一案 05/13 01:49
2F:→ alicg: 两请吗?结论是你讲的那样,但这是锁定在哪个时间区间? 05/13 01:49
3F:→ alicg: 哪个受理法院?是在讲一案两请新型操作吗? 05/13 01:49
※ 编辑: VanDeLord (220.129.30.99), 05/13/2015 02:12:24
4F:→ VanDeLord: 明天很忙,应该不会上来讨论, 05/13 02:16
5F:→ brson: 不用请假啦 05/13 02:19
6F:→ VanDeLord: 要帮人买书要报告又要开长途车,顶多就是手机推文吧 05/13 03:09
7F:→ VanDeLord: 文中用语若有冒犯之处还请br大包涵 05/13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