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renthsu (brent)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闲聊] 一案两请选发明还新型?
时间Wed May 13 00:17:06 2015
:
: 我一直都在说cn一案两请的情况下,
:
: 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范围和发明的权利范围相同(不小心发明拿到最大范围和新型最大相同),
: 在发明获得授权之际,(发明因有超范问题而无法修改)
:
: 这种情况下的实用新型虽仅通过初步审查(包括形式审查与实质缺陷审查等初步审查)
: 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已达发明水准,
: 由於无效实用新型中的创造性条件中明白记载了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标准低於发明
:
: 这样的区别在於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
: 现有技术领域(近似/相关/其他)与现有技术数量(简单叠加,多件)
:
: 使得实用新型被无效的可能性低於发明,
: 意即如果可以无效掉该发明的引证资料,
: 因择一选新型,该引证资料就有可能无法无效掉实用新型的情况
:
: 据此,cn实用新型被无效难度较高
: 3. 中国专利与商标:
: http://www.cpt.cn/uploadfiles/20140505101924899.Pdf
: (实证研究是本篇,先前推文误植为北大,在此更正)
先不针对你说的一案多请的部分
你说的实用新型被无效难度较高的支持是这篇实证研究
很不巧 我就做过法院判决的实证研究
我来解释这个实证研究给你听
要解释的太多 一次一个来
这个案子作者在案件取样是这样设定逻辑如下
1. 对象
在究 对 象 的 选 择 上考 虑 到 判 决 的 效 力以 及
需 要 处 理 的 数据 量仅 选 取 了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的 发 明 及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无 效 案件终审判决
也就是说这篇文章指针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作分析
也就是本文的结果仅能推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看法
顶多其判决结果对於其辖下基层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有拘束力
对於其他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与基层人民 中级人民法院而言
不一定有拘束力!
2. 资料库来源
北 大法 宝 数 据 库
3. 判决取样期间
审 结 日 期 爲20120101~20121231
(只有一年的时间 其实这样的结果参考价值不高
我做的实证研究时间是将近10年)
4. 关键字选择与检索设定
检 索 方 式
!
限 定 案例 标 题 关 键 词 爲 (专利) & 案 由 分 类爲(行 政)
5. 检索结果
涉 及发 明 专 利 的有116篇,
其 中46 篇 爲 复 审 案 件
70篇 爲 无 效 案 件
涉 及实用新型专利的97篇
其中1篇爲复审案件
96篇爲无效案件
接下来本文的部分 表一到表七是背景分析
表8的内容是
个别判决所涉及的事由
表9则是专利被宣告无效的事由分布
到此 该实证研究部分已经结束
而本文的表8 表9是重点
即便从这样的实证结果来看
也完全无法得到你说的 “cn实用新型被无效难度较高”的结论!
甚至我可以很粗浅地从这个实证研究的检索结果作出下列结论
在2012年一整年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中
关於专利无效的判决一共有166件 其中70件是发明专利无效96件是实用新型无效
实用新型的专利无效的案件数是高於发明专利无效的案件数
所以如果要用实证研究来支持你的“cn实用新型被无效难度较高”的结论
可能是没有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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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licg: KO了 05/13 00:57
2F:推 nsr99: 推 05/13 01:01
3F:→ ealvis: 道理很简单,实证研究的结论是无法拒绝假设,不是接受假设 05/13 01:31
4F:→ ealvis: 这篇实证的价值是让人检讨发明专利的实审强度是否过弱 05/13 01:31
5F:→ ealvis: 而不是得到新型专利价值高这个结论 05/13 01:32
6F:→ ealvis: 更进一步来讲,抽样偏差就别提了,实证研究通常是拿一线 05/13 01:33
7F:→ ealvis: 上级审的判决是拿来做case study跟质性居多,除非量大 05/13 01:33
8F:→ ealvis: 更不提就算这篇实证内容全是对的好了。 05/13 01:34
9F:→ ealvis: p35:"但总体上讲,现有技术的数量一般不会成爲创造性判断 05/13 01:34
10F:→ ealvis: 的焦点问题",立马就打脸了简单叠加与组合的区别实益 05/13 01:35
11F:推 VanDeLord: 还在现有技术数量,技术领域不同就不适用,最高院判决 05/13 01:41
12F:→ ealvis: FN22:表格説明如下在一个案件中" 由於现有技术文件组合方 05/13 01:56
13F:→ ealvis: 式不同导致对比文件使用数量不同的按使用对比文 件 数量 05/13 01:56
14F:→ ealvis: 最 多 的 组 合 方 式进 行 统计#未统计两件简单叠加式发 05/13 01:57
15F:→ ealvis: 明# 05/13 01:57
16F:推 brson: 该不会有人在想,反正这不是法院、不是专利局,可以用一直 05/13 02:09
17F:→ brson: 卢、一直回文的方式, 大家就会陪着玩. 05/13 02:09
18F:→ VanDeLord: 考虑是否简单叠加前,请先确认技术领域的异同,谢谢 05/13 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