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anDeLord (HelloWorld)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闲聊] 一案两请选发明还新型?
时间Mon May 11 23:47:15 2015
※ 引述《brenthsu (brent)》之铭言:
: ※ 引述《freeoldman (freeoldman)》之铭言:
: : 标题: Re: [闲聊] 一案两请选发明还新型?
: : 时间: Mon May 11 11:24:34 2015
: : → VanDeLord: 产业技术造成的产品特性不同,这和技术方案的类型有关, 05/11 18:39
: : → VanDeLord: f大选发明,那是他的选择,我提供我的看法,没有要人买单, 05/11 18:39
: : → VanDeLord: 软体产品结合实体结构产品,这是我这领域的特色,软体侵 05/11 18:40
: : → VanDeLord: 权侦测难作,应用该软体技术侵权产品好抓,前题如此 05/11 18:41
: 我对这部分有兴趣
: 这两年大陆新型申请案中
: claim只要有功能性描述语句
: 很容易就在形式审查被打枪
: 你说你的领域是软体与实体结合
: 因为软体侵权侦测难做
: 所以采用“应用该软体技术侵权产品” 这样比较好抓?
: 因为如此所以你觉得新型比较好?
是的
: : → VanDeLord: 没共识,就到此为止 05/11 18:42
: : → kaikai1112: 这不就是 "接续制" 最大的好处..... 05/11 18:43
: : → VanDeLord: 问题不是新型存在,是发明存在的情况 05/11 18:43
: : → VanDeLord: 目标是侵权诉讼拉高无效难度(引证资料门槛), 05/11 18:44
: : → VanDeLord: 现在的情况就是侵权产品一堆,抓不胜抓,万一被发明被无 05/11 18:45
: : → VanDeLord: 效掉,不就送给对方市场,两权相害取其轻,专利只是手段, 05/11 18:46
: : → VanDeLord: 重点还是回到可以有效排除他人竞争 05/11 18:46
: 因为如果用发明万一无效了 就送给对方市场
: 所以选择新型比较优 因为这样还可以排除他人竞争?(通过形式审查就有专利)
我一直都在说cn一案两请的情况下,
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范围和发明的权利范围相同(不小心发明拿到最大范围和新型最大相同),
在发明获得授权之际,(发明因有超范问题而无法修改)
这种情况下的实用新型虽仅通过初步审查(包括形式审查与实质缺陷审查等初步审查)
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已达发明水准,
由於无效实用新型中的创造性条件中明白记载了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标准低於发明
这样的区别在於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
现有技术领域(近似/相关/其他)与现有技术数量(简单叠加,多件)
使得实用新型被无效的可能性低於发明,
意即如果可以无效掉该发明的引证资料,
因择一选新型,该引证资料就有可能无法无效掉实用新型的情况
据此,cn实用新型被无效难度较高
REF:
1. CN 最高人民法院:
http://z.chofn.com/news/guoneizixun/5293.html
2. CN 国家知识产权局:
http://www.sipo.gov.cn/ztzl/ywzt/zlfswjdpx/201310/t20131028_872557.html
3. 中国专利与商标:
http://www.cpt.cn/uploadfiles/20140505101924899.Pdf
(实证研究是本篇,先前推文误植为北大,在此更正)
4. 香港中专(CN第一大专利事务所):
http://www.cpahkltd.com/cn/info.aspx?n=20111118164146553878
5. 中国知识产权报
http://www.cipnews.com.cn/showArticle.asp?Articleid=25871
6. CN最大论坛:思博知识产权网
http://bbs.mysipo.com/thread-88724-1-1.html
里面的论点我都提到,审查指南我看很多遍,不用告诉我多篇可以用在新型,
这我当然知道,但是在技术领域上有所限制(可参考REFERENCE 1)
此时就可以应用专利检索的结果作为技术方案的申请类型参考依据
好啦,祝大家学习愉快,就事论事万事OK,
: 因为中国专利法中提到发明是“高度”创造性 而新型是没有高度两个字
: 加上你看到审查指南(?)中有提到
: “一般新型只能用两件引证案驳(?)”
: 所以你觉得新型稳定度高
: 因为很要只用两件引证案举发掉专利的难度是高於引用大於两件引证案
: 所以你觉得新型不易被举发掉?
: 这是我从你的论点中整理出最合理的推测
: 不过我还是很想知道
: 软体(应该是你负责的专利重点)跟实体的结合
: 是要如何躲过新型专利形式审查的部分?
: 在我的经验中 大陆新型只要出现功能性语句描述 几乎无法通过形式审查
: 我新型处理的少 但是软体是我的强项之一
: 我很想知道怎麽把软体跟硬体结合到大陆申请新型
一案多请,技术方案技术特徵组合分配,前面有说过了,文太长,我也不知道落在哪
--
乐创意
飙创新
玩专利
超过瘾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8.166.85.169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atent/M.1431359240.A.C84.html
※ 编辑: VanDeLord (118.166.85.169), 05/11/2015 23:51:32
1F:推 brenthsu: 一案多请可以解决功能性语句在新型申请案遇到的问题? 05/11 23:53
2F:→ VanDeLord: 大陆案我不用功能性语句 05/12 00:01
3F:→ VanDeLord: 会被我全部删掉 05/12 00:02
4F:→ brenthsu: 没了功能性语句只剩下结构 谈不上应用软体技术产品 05/12 00:12
5F:→ VanDeLord: 你是写那一类软体? 05/12 00:16
6F:推 trueman1212: 我还真没看过软体案不用功能性描述的,还请v大开示? 05/12 00:17
7F:→ VanDeLord: 你软体类产品申请大陆新型用使用功能性描述? 05/12 00:21
8F:→ VanDeLord: 可否借一篇看看? 05/12 00:21
9F:→ VanDeLord: 软体类产品专利和软体专利相同吗? 05/12 00:26
10F:→ eth232: 两位算是挖洞在给他跳吗? XD 05/12 00:31
11F:推 freeoldman: V大可否转一篇"软体类产品"实用新型专利让我学习一下? 05/12 01:08
12F:→ freeoldman: 给个案号就好,十分感谢。 05/12 01:09
13F:→ brson: 我也好奇中 请v大开示 05/12 01:15
14F:→ jerrytown: 我也很需要,想知道如何以结构性语言来包装软体案 05/12 08:55
软体类产品包括软体技术以及专门与该软体技术配合操作的硬体设备,
软体技术领域非常广,演算法,平台结构,应用程式,以及与上述之一或
多个软体技术配合操作的硬体结构(3c产品,平板,触控装置等)
可以申请中国大陆实用新型的自然就是与软体技术配合操作的硬体设备(软体类产品),
我想b大应该是会错意,但我不确定,我才会问他是那一类软体?
是演算?应用程式?平台操作?
根据中专A2.3,可以申请CN实用新型自然是属於产品的形状、结构及其组合,
这一块用功能性描述的部分我的确很想看看
软体这领域非常复杂,我也只是针对我所操作过的技术领域内容讨论,
至於如果有功能性描述的软体类产品申请新型专利,我个人非常好奇
※ 编辑: VanDeLord (220.129.30.99), 05/12/2015 09:18:48
15F:推 trueman1212: 不懂这为何还要强调是软体类产品,技术特徵在硬体结 05/12 09:31
16F:→ trueman1212: 构保护标的就是硬体啦,跟是不是与软体搭配有关系吗 05/12 09:31
17F:→ trueman1212: ? 05/12 09:31
这个产品如果没有特定软体技术配合就无用
※ 编辑: VanDeLord (220.129.30.99), 05/12/2015 09:32:29
18F:→ trueman1212: 不好意思,看到相关领域的问题就想问一下,导致讨论 05/12 09:33
19F:→ trueman1212: 发散了XD 05/12 09:33
20F:→ brson: 你就给案号或判例 胜过於你扯一堆 05/12 09:33
21F:→ trueman1212: 几乎所有电子装置没有软体搭配都无用啊...除非是元 05/12 09:34
22F:→ brson: 不然老是法规都是你说得算 但是判例你总是拿不出来 05/12 09:36
23F:推 trueman1212: 可否明示一个"软体类产品"的实用新型的案号?想看看 05/12 09:39
24F:→ trueman1212: 或许能增加自己撰写视野的广度 05/12 09:39
25F:推 brenthsu: 我也很想看一下软体类产品的实用新型到底长怎样? 05/12 09:40
26F:→ VanDeLord: CN201420771672.8, CN201510020000.2,...ex:人脸识别 05/12 10:17
27F:推 trueman1212: 第一个找不到,第二个是发明专利? 05/12 10:40
28F:→ freeoldman: 有点期待的是志玲,出场的却是如花的感觉… 05/12 10:41
29F:→ jerrytown: 第一件是实用新型没错,claim是结构性描述没什麽特别 05/12 10:46
30F:推 freeoldman: V大…CN编码规则,年代後1是发明,2是新型.. 05/12 10:54
31F:→ freeoldman: 这你应该知道,会不会只是手误? 05/12 10:55
32F:→ freeoldman: 还是有"前提"? 05/12 10:56
33F:→ brson: 哈哈哈哈 f大你别逼他了 05/12 10:58
34F:→ brson: 他所操做过熟悉的领域 却给新型案CN201420771672.8这种水准 05/12 11:04
35F:→ brson: 的案子 05/12 11:04
36F:→ brson: 实施例没几行,claim写成这样.请问这是给"不该学习"的例子吗 05/12 11:06
37F:推 freeoldman: 只有1个请求项? 难道是"一案多请"具体应用? 05/12 11:09
38F:推 trueman1212: cn201420771672.8确实侵权侦测很好抓,因为范围超级 05/12 11:18
39F:→ trueman1212: 无敌大XD,但会比较不容易被无效吗???而且这样写 05/12 11:18
40F:→ trueman1212: 我也不觉到是软体跟硬体结合,就纯claim硬体架构而已 05/12 11:18
41F:→ trueman1212: 啊?跟软体类产品有啥关系@@? 05/12 11:18
42F:→ brson: 他给这样算软体类产品 算把手段用语写入claim 我已经笑了快 05/12 11:24
43F:→ brson: 3分钟了... XDD 05/12 11:25
44F:→ VanDeLord: 出门上班前临时找的,没注意看,主要是回应软体类产品 05/12 11:39
45F:推 freeoldman: 这个例子真的不优....应该有更好的才是。期待V大... 05/12 11:43
的确啦,这例子又不是我写的,
主要是指出软体类产品
就人脸辨识技术的角度来看,
人脸辨识的辨识率是关键,但辨识率受到很多因子影响,
例如人脸位置远近(图像变形程度)、截取人脸图像时的光影、背景对比以及镜头能力等等
为了降低非辨识技术的问题,因此技术应用的重点会在如何消除这些外在因子,
装置的特色就是重点,这类技术的应用会着重於透过硬体设备提高辨识率的效果,
例如特定的镜头角度、人脸位置定位装置以取得特定状态的特定效果,
反而演法算这部分可以着墨的部分不多,就算以此申请也不易通过。
至於林志玲,容我藏私,各位就勉强将就如花吧。
相信以各位的撰写水准,若真遇到这类技术应该不难写出。
※ 编辑: VanDeLord (60.251.209.130), 05/12/2015 12:39:33
46F:推 freeoldman: 感谢V大不吝分享。 05/12 12:58
47F:→ freeoldman: 因自已写不出来,所以期待V大开示。 05/12 12:58
48F:→ freeoldman: 如花真的将就不下去呀! 05/12 12:58
49F:→ brenthsu: 就单纯的装置 该不会以为写个人脸辨识装置就认为跟软体 05/12 12:58
50F:→ brenthsu: 应用有关吧? 05/12 12:59
51F:推 musicfreshma: 这类技术的应用会着重於透过"硬体设备"提高辨识率 05/12 13:06
52F:→ musicfreshma: 这样还算软体案?? 05/12 13:06
53F:→ brson: 藏私当然可以.问题是你连一件像样的案子都拿不出来. 05/12 13:39
54F:→ brson: 这些算软体产品? 算功能性手段用语所撰写成的claim? 感觉你 05/12 13:40
55F:→ brson: 很夸张 05/12 13:41
56F:→ VanDeLord: 夸张?我有说要提供功能性用语claim? 别将你的偏见强 05/12 13:56
57F:→ VanDeLord: 执於我 05/12 13:56
58F:→ freeoldman: B大....V大只有OFFER"软体类产品",确实没说提供MPF 05/12 13:57
59F:→ freeoldman: 不过也确实这些案例都称不上"软体类产品"...个人看法 05/12 13:59
60F:→ brson: 他领域不就是有关软体与实体结合,也是其他人所好奇的,而且 05/12 14:00
61F:→ brson: 又要是新型. 05/12 14:01
62F:→ brson: 而软体claim常用到mpf,要结合硬体,又要设定在新型操作,这就 05/12 14:07
63F:→ brson: 是大家想看得. 05/12 14:07
64F:→ freeoldman: 不过人家既然决定藏私,也只能怪自己没眼福了…. 05/12 14:08
65F:→ brson: 对 我同意 只是这种台阶还蛮难看的 05/12 14:10
66F:→ brson: 就是耍一耍 然後说 我给错了或是出门前找的 然後最後才说 05/12 14:12
67F:→ brson: 其实我是要藏私. 05/12 14:12
68F:→ brenthsu: 早上快速检索大陆实用新型 以辨识装置为检索词 看了几十 05/12 14:17
69F:→ brenthsu: 篇实用新型的案子 也没看到可称得上软体产品的案子 05/12 14:18
70F:→ brenthsu: 不过倒是对大陆实用新型的举发感到兴趣 这些只写了模块 05/12 14:19
71F:→ brenthsu: 的实用新型 缺少了功能的描述後只是一堆装置的结合 05/12 14:20
72F:→ brenthsu: 感觉被举发成功机会很高啊 只有连接关系的claim 不容易 05/12 14:21
73F:→ VanDeLord: 一边踹人一边要人交糖果,嚣张也要有个限度,谁夸张? 05/12 14:21
74F:→ brenthsu: 表现出特徵 05/12 14:21
75F:→ VanDeLord: 特徵是和特定软体技术结合,这是应用软体的发展趋势 05/12 14:23
76F:→ VanDeLord: 所以才想问br大的软体类(领域) 05/12 14:23
77F:→ VanDeLord: 根据经验,提出新做法(这在大陆不算)总是会遭到挑战,这 05/12 14:25
78F:→ VanDeLord: 些质疑绝对合情合理,如果条件普通的,就没讨论价值,特例 05/12 14:25
79F:→ VanDeLord: 才有讨论价值,问题是特例的情况不多,要找完全对应的案 05/12 14:26
80F:→ VanDeLord: 子,更是不容易,找到了自然当宝,少说一点我就领先多一 05/12 14:26
81F:→ VanDeLord: 点,反正不说我绝对不吃亏,遇到这种情况也不意外,反正都 05/12 14:27
82F:→ VanDeLord: 是固定角色,这也是这边讨论风气自换某人後越来越差了 05/12 14:28
83F:→ VanDeLord: 台湾就留给你们自己玩吧 05/12 14:28
84F:→ brson: 出来混总是要还 被指正你又拉不下脸 05/12 14:33
85F:→ VanDeLord: 请问这位,你何时发过文? 要你发又不发,只会旁边扯嘴皮 05/12 14:40
86F:推 trueman1212: 我是觉得搭配软体的硬体应用叫我这样写我当然写的出 05/12 14:40
87F:→ trueman1212: 来,但我实在很难说服自己还有客户这样写有创造性跟 05/12 14:40
88F:→ trueman1212: 不会被无效...XD 05/12 14:40
89F:→ VanDeLord: 况且我根本不需要也不想在这得到回报,这种文有啥好处? 05/12 14:41
90F:→ VanDeLord: 引起注意的目的也达到,至於怎麽操作,就看各家自行操作 05/12 14:41
91F:→ VanDeLord: 做好专利检索吧,这就是整体产业问题,各做各的互不交流 05/12 14:42
92F:→ brson: 不是不交流 是看跟谁交流 05/12 14:45
93F:→ ealvis: 根据soopat找回来50几项目的专利样本数,还包含包盒的新 05/12 15:35
94F:→ ealvis: 式样,我不相信能布局到哪里去。学无止境、不进则退 05/12 15:35
补充reference1~7,参上
※ 编辑: VanDeLord (220.129.30.99), 05/12/2015 20:36:28
95F:推 kaikai1112: 讨论风气自换某人後越来越差???? 05/12 21:24
96F:→ kaikai1112: 倒是看到某人 又说藏私 又叫人自己去找哩.. 这是讨论 05/12 21:25
97F:→ kaikai1112: 真不知道 躲在井底的是谁哩.... 05/12 21:26
98F:→ brson: 我会建议至少你摘要一下这7个资料 而不是要大家帮你看 我已 05/12 21:36
99F:→ brson: 经看完了 你的1~7自相矛盾的很多 其实你不用给到1~7 05/12 21:37
100F:→ brson: 你自己再看一看吧 看哪个该拿掉就拿掉 免得又被洗脸 05/12 21:37
101F:→ brson: 值得回的只有3,但3是设限在 "一案两请" 吗?你自己去洗洗脸. 05/12 21:40
102F:→ VanDeLord: 我也深刻自我反省,谢谢指教 05/12 21:43
103F:→ brson: 你至少7可以拿掉 板上一堆有牌的 无须一副只有某事务所 05/12 21:45
104F:→ brson: 专利师说的算. 05/12 21:45
105F:→ brson: 我没有觉得他不好或是怎样 但我希望他不要被你给消费了 05/12 21:47
106F:→ brson: 不过我想也好啦,你不用摘要也好,免得又被说连看都看不懂. 05/12 21:51
谢谢建议
补充一下,in-house几乎都会做专利检索,因此对技术方案的强度绝对有个底,
况且在下的环境,申请的目的在於保护产品,没有产品的技术几乎不会申请专利(非常少),
因此申请时的考量包括由申请前的技术评估到申请中强调与in-firm的沟通以及
取得专利权後的权利主张等,
真实状况中,我非常尊重代理人写稿内容与意见,
没有最好的选择,只有当时最佳的选择,
有关"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内容
可参考济南无压锅案对於权利范围的认定(最高院判决)
http://old.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904/21/353931.shtml
※ 编辑: VanDeLord (220.129.30.99), 05/12/2015 22:30:40
107F:→ alicg: 天啊,为什麽你都是用这种方式在跟人讨论问题,连结丢着 05/12 23:23
108F:→ alicg: 然後大家帮你看? 你可以学别人的样子。列出对你有利的地 05/12 23:23
109F:→ alicg: 方,但是结论也要列,你不列,别人也会列出来。 05/12 23:23
110F:→ alicg: 我真的有点好奇你的求学背景与所受的训练为何是这个样子。 05/12 23:23
111F:→ alicg: 被打脸了才快要哭出来似的。你想若你这次又被打脸,而你 05/12 23:23
112F:→ alicg: 现在资料呈现又是这德性耗大家时间,你被打脸只会更重而 05/12 23:24
113F:→ alicg: 已。关於3,请你自己回答是不是一案两请後你自己就拿下吧。 05/12 23:24
114F:→ alicg: 而1~2、4~6有搔到痒吗。 05/12 23:24
态度还可真咄咄逼人,低姿态是自我反省的表示,
只不过一系列审视下来发现概念上与文字上的表达的确有缺陷,
才停下来调整自己想要表达的部分,
列出来是方便重新整理,只是把我看过的有相关的放在上面让大家参考,
老实说又不是打论文,口语式讨论有这种必要吗?
※ 编辑: VanDeLord (220.129.30.99), 05/13/2015 01: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