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renthsu (brent)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闲聊] 一案两请选发明还新型?
时间Mon May 11 23:27:49 2015
※ 引述《freeoldman (freeoldman)》之铭言:
: 标题: Re: [闲聊] 一案两请选发明还新型?
: 时间: Mon May 11 11:24:34 2015
: → VanDeLord: 产业技术造成的产品特性不同,这和技术方案的类型有关, 05/11 18:39
: → VanDeLord: f大选发明,那是他的选择,我提供我的看法,没有要人买单, 05/11 18:39
: → VanDeLord: 软体产品结合实体结构产品,这是我这领域的特色,软体侵 05/11 18:40
: → VanDeLord: 权侦测难作,应用该软体技术侵权产品好抓,前题如此 05/11 18:41
我对这部分有兴趣
这两年大陆新型申请案中
claim只要有功能性描述语句
很容易就在形式审查被打枪
你说你的领域是软体与实体结合
因为软体侵权侦测难做
所以采用“应用该软体技术侵权产品” 这样比较好抓?
因为如此所以你觉得新型比较好?
: → VanDeLord: 没共识,就到此为止 05/11 18:42
: → kaikai1112: 这不就是 "接续制" 最大的好处..... 05/11 18:43
: → VanDeLord: 问题不是新型存在,是发明存在的情况 05/11 18:43
: → VanDeLord: 目标是侵权诉讼拉高无效难度(引证资料门槛), 05/11 18:44
: → VanDeLord: 现在的情况就是侵权产品一堆,抓不胜抓,万一被发明被无 05/11 18:45
: → VanDeLord: 效掉,不就送给对方市场,两权相害取其轻,专利只是手段, 05/11 18:46
: → VanDeLord: 重点还是回到可以有效排除他人竞争 05/11 18:46
因为如果用发明万一无效了 就送给对方市场
所以选择新型比较优 因为这样还可以排除他人竞争?(通过形式审查就有专利)
因为中国专利法中提到发明是“高度”创造性 而新型是没有高度两个字
加上你看到审查指南(?)中有提到
“一般新型只能用两件引证案驳(?)”
所以你觉得新型稳定度高
因为很要只用两件引证案举发掉专利的难度是高於引用大於两件引证案
所以你觉得新型不易被举发掉?
这是我从你的论点中整理出最合理的推测
不过我还是很想知道
软体(应该是你负责的专利重点)跟实体的结合
是要如何躲过新型专利形式审查的部分?
在我的经验中 大陆新型只要出现功能性语句描述 几乎无法通过形式审查
我新型处理的少 但是软体是我的强项之一
我很想知道怎麽把软体跟硬体结合到大陆申请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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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4.25.196.65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atent/M.1431358071.A.DC8.html
1F:→ VanDeLord: 你对我的论述理解不完整, 05/11 23:33
2F:→ brenthsu: 我比较好奇的是软体应用在实体的新型申请 05/11 23:34
3F:推 kaikai1112: 台湾的新型软体案 也会有这种风险..有兴趣的可以参考 05/12 06:15
4F:→ kaikai1112: 小弟前不久在北美智权报上的文章...... 05/12 06:16
5F:→ kaikai1112: 台湾的新型软体案 更大的问题在於 门开得超大..... 05/12 06:17
6F:→ kaikai1112: 但是在举发与技术报告书的实审部分 又要拿掉软体内容 05/12 06:17
7F:→ kaikai1112: 感觉又变得超严格...好像有种设陷阱 请君入瓮的 fu 05/12 06:18
8F:→ kaikai1112: 如果 V大真的是在做软体相关....新型的专利适格性 05/12 06:19
9F:→ kaikai1112: 才是你该真正要注意小心的地方...... 05/12 06:20
10F:推 ealvis: 绕口令尔尔,例如触控萤幕需要对应的位置演算法,而且对 05/12 08:56
11F:→ ealvis: 应的触控萤幕也有可能需要对应的载体(例如iphone曾换了被 05/12 08:56
12F:→ ealvis: 骂翻的incell)。incell我们仍然会视为装置项系统项, 05/12 0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