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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铭言: : 中专审查指南 : 第四部分 : 第六章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若干规定 : 第四小节 : (2)现有技术的数量 : 对於发明专利而言,可以引用一项、两项或者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 对於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 对於由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叠加" 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 : 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 : 敝人实在不太同意上述这些说法,纯就事论事,无意冒犯。不管 : : 到底是不是一案两请或择一。并不太会影响法庭上举发无效的标 : : 准。 : 另外,无效该发明(技术方案)创造性的条件(引证数量多件与技术领域判断) : 不见得可以用来无效该实用新型(引证数量的条件限制与技术领域判断) : 关键在引证资料的条件难度,可以无效发明的条件,不见得可以无效实用新型, : 最後,我不记得我说过可以影响法庭判断无效标准? : http://goo.gl/FWK3D3 : http://www.sipo.gov.cn/ztzl/ywzt/zlfswjdpx/201310/t20131028_872524.html “影响法庭判断无效标准” 我的意思是法庭对新型与发明的举发标准并不会不同。 而你认为不同。 你所引用的连结 http://www.sipo.gov.cn/ztzl/ywzt/zlfswjdpx/201310/t20131028_872524.html [合议组认为,对于实用新型,一般不采用3篇以上的对比文件结合评价创造性] 不等於[禁止用3篇以上]。 该案也是用了3篇,也是举发成功。 知识产权报作者田宁,最後的结论也说明了引证数量并没有只限制在两篇或三篇。 我想再笨的人都看得懂,再笨的人也知道结论的语风跟重点。 再不够? 其实版友早就提过 http://goo.gl/mhaaP8 日期: 2012-05-23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 (2012)知行字第15号 我还是建议你好好看。裁定书的最後结论: (三)关於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对比文件数量是否符合《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 …具体到本案,对於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附件2-4的技术方案进行组合,从而得到本 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组合後的总的技术功能只是各部分功能的总和 ,未取得新的技术效果,实质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仅仅是附件2-4所公开的技 术方案的简单叠加,因此,一、二审法院使用多项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并无 ^^^^^^^^^^^^^^^^^^^^^^^^^^^^^^^^^^^^^^^^^^^^^^^^^^^^^ 不妥。 ^^^^ 还有所谓的简单叠加(easy combinations)的判定,就是取决於先前技术或引证案的 引用。先前技术或引证案引用的很像并且内容有启示、教示等作用,被举发的新 型专利自然而然会很容易被判定是该领域具有通常知识者可轻易简单叠加组合 完成。而这样就是不具创造性或进步性。 → VanDeLord: 发明可以符合进步性要件了,新型还会有简单叠加的问题? 05/11 19:15 → VanDeLord: 我真的不能理解你是这麽排序这些限制条件进行判断的 05/11 19:15 发明"实审时"符合进步性要件,但是现在是已经拉到举发阶段了。竟然可以一概 而论? 由此可知我们程度落差太大。你可以有你的坚持,但我发言的目的不是为了 说服你。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07.181.179.149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atent/M.1431356499.A.AAB.html
1F:→ VanDeLord: 感谢您回覆,请问您是审查员还是审协? 05/11 23:05
2F:推 brson: 推 05/11 23:07
3F:→ brson: 它那两句推文就是证明他没程度 05/11 23:08
4F:推 hh47: 它那两句推文就是证明他没程度+1 05/11 23:15
5F:推 alicg: 它那两句推文就是证明他没程度+1 05/11 23:16
6F:推 brson: 板大就m这篇吧 顺便欢迎一下对岸朋友 05/11 23:20
7F:推 ipme: 它那两句推文就是证明他没程度+1 05/11 23:23
8F:推 eth232: 推 辛苦了 05/11 23:36
9F:→ bonaqabo: 新型并没有限定创造性的核驳仅能用两篇 05/11 23:47
10F:→ VanDeLord: 审查部门不同也差很多,如果是复审委,比较靠谱 05/11 23:48
11F:→ bonaqabo: 几篇算简单叠加 几篇不算 还是要看对比文件 05/11 23:48
12F:→ bonaqabo: 我了解你的策略 但目前我和中代们的看法是 05/11 23:50
13F:→ bonaqabo: 针对专利性不高的 采取一案两请 新型是主要目标 05/11 23:51
14F:→ bonaqabo: 若发明没过 才用你说的论点来法院吵(前提有上法院) 05/11 23:51
15F:→ bonaqabo: 能取发明没人选新型 05/11 23:51
16F:→ VanDeLord: 前题相同? 侵权侦测与无效? 是双证吗? 05/11 23:53
17F:→ bonaqabo: 不过他们也知道这只是钻漏洞, 最好不要 05/11 23:53
18F:→ bonaqabo: 是双证阿 05/11 23:54
19F:→ VanDeLord: 为何不要? 也不是不行,关键在於产品10年内就fade out, 05/11 23:55
20F:→ VanDeLord: 申请发明干麻? 05/11 23:55
21F:→ bonaqabo: 我知道确实有专代用这种策略 但这是走钢索 05/11 23:55
22F:→ VanDeLord: 又不是要申请补助,我的看法啦,这是cn制度的缺口,没禁止 05/11 23:56
23F:→ VanDeLord: 前应该都可以尝试 05/11 23:56
24F:→ bonaqabo: 如果你是淘汰速度很快的产品 那也就算了 反正发明还没 05/11 23:56
25F:→ bonaqabo: 下来 都没在卖了 05/11 23:56
26F:→ VanDeLord: 维护费用发明又比较高 05/11 23:57
27F:→ bonaqabo: 对 重点是 可以尝试 但不能因此说 新型比发明优 05/11 23:57
28F:→ VanDeLord: 刚好就是3~5年的产品侵权太多,提告一定会反诉,故用此策 05/11 23:58
29F:→ VanDeLord: 在这样的情况下,选择新型比较优,不是新型比发明优 05/11 23:59
30F:→ bonaqabo: 那我只能说 您可以说这是在某些条件下的一种策略 05/11 23:59
31F:→ VanDeLord: 是啊,所以我前面就一直强调"前题" XD 05/12 00:00
32F:→ bonaqabo: 不过其实这样的状况您只要新型即可 05/12 00:01
33F:→ bonaqabo: 不需要浪费钱申请发明了 反正也没要维护不是吗 05/12 00:02
34F:→ bonaqabo: 所以最佳的方式是只请新型 05/12 00:02
35F:→ bonaqabo: 一案两请没必要 05/12 00:02
36F:→ VanDeLord: 这要看当时申请策略与需求,企业需求每年都会变,赚钱就 05/12 00:03
37F:→ VanDeLord: 狂申请,钱少赚连几百块维护费都要抠,连审查员摆明要给 05/12 00:03
38F:→ bonaqabo: 我的话还是会选发明无误 05/12 00:03
39F:→ VanDeLord: 你专利只要回覆即可,出个几千块都不要,你怎麽看 05/12 00:04
40F:→ bonaqabo: 既然这样真的要跟你主管说 依据企业状况 新型就好 05/12 00:04
41F:→ bonaqabo: 但我认为实际上法院时 创造性的审查基准会趋於一致 05/12 00:07
42F:→ VanDeLord: 具体还是要看技术方案的强度与侵权侦测容易度判断 05/12 00:08
43F:→ bonaqabo: 强度不高 我认为即使是新型还是会被无效 05/12 00:10
44F:→ bonaqabo: 并不会出现 发明被无效 新型反而有效的状态 05/12 00:11
45F:→ VanDeLord: 因该是检索评估过强度够,本领域完全无此产品技术 05/12 00:12
46F:→ VanDeLord: 但是其他领域(医疗)有类似技术特徵 05/12 00:13
47F:→ VanDeLord: 因为↑ 05/12 00:13
48F:→ VanDeLord: 前几年日本企业利用此缺口用很大 05/12 00:29
49F:推 eth232: "最高人民法院" 可能要判决前,没有一次记得先问一下V先生 05/12 00:30
50F:推 deathcustom: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得知,大陆的法院认定上已经开 05/12 15:17
51F:→ deathcustom: 始趋近於现在主要的进步性判断准则了"引证案的数量不 05/12 15:17
52F:→ deathcustom: 会影响是否轻易结合" 05/12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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