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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排事小,厘清观念较重要。 审查过程中claim可以修,这应是版上讨论者皆知之事。 修成两案claim不同後可以并存,这应也是版上讨论者皆知之事。 这样的申请方式很平常,并无神秘之处。 但…..这就不是"一案两请"了。 此处讨论的是"一案两请"(发明、新型Claim相同)前提下,应放弃发明,选新型? 我虽然写过claim、作过claim布局,基本的资格(台湾专利师+中国专利代理人)也有,但仍无法理解何以选新型。 ※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铭言: : ※ 引述《freeoldman (freeoldman)》之铭言: : : 没想到这还能成为专利版热门话题。 : : 以下个人拙见,供参考: : : 发明与新型一案两请(前提:同日申请,至少一CLAIM相同),不论台湾或中国都只能接续,不能并存。(台湾专利法32、中国实施细则41) : : 究竟选新型还是发明? 答案不是很清楚吗? : : 发明与新型一案两请,不就是求既"快"又"稳"吗? : : 快的(新型)先拿到专利,再交棒给稳的(发明)。 : : 若新型比发明稳(假设语气),一开始只申请新型就好,何需一案两请,拿到发明又不要? : : 一案两请下,新型真的比发明稳? 该选新型?可无效该发明创造性的引证文件不见得可以用来无效该实用新型? : : 这些问题根本讨论价值不高,现实上几不可能存在这种情况。 : : 首先,一案两请下,新型仅作初步审查,大部分情况下,依申请时Claim原汁原味就准了;发明需实质审查,大部分情况下,Claim皆已修改,已非申请时Claim。故当发明可准时,发明还与新型claim相同之例根本很少见。 : : 其次,即使claim相同,申请人也只能择一。发明与新型无法并存,如何能验证:「可无效该发明创造性的引证文件不见得可以用来无效该实用新型」? : : 想来想去大概只有下列例子: : : 新型先准了,被以引证a无效,不成功;其後发明也准了,claim恰好与新型相同,申请人放弃新型,而该发明又被以完全相同的引证a无效。 : : 这种例子存在机率也太低了吧! 如果找得到这种例子,我请姐妹花鸡排十份。 : : 另外,就算存在这种例子,同样引证案a,同样的claim,无法无效新型,却能无效发明? 这需要多大的自我否定才写得出这样的无效理由? : : 过去台湾专利法新型还需实审时,法条也存在「发明….高度创作」、「新型….创作」之立法差异,但实务上根本无从区分什麽是「高度」,实务上发明与新型的审查标准还是一样的,後来修法就拿掉「高度」二字。 : 中专审查指南: : 对一件专利申请和一项专利权的处理 : 在对一件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 : 对於同一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 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的另一件专利申请已经被授予专利权, : 并且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修改。 : 申请人期满不答覆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 : 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後仍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 应当驳回其专利申请。 : 但是,对於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 : 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的, : 在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并且申请人在申请时分别做出说明的, : 除通过修改发明专利申请外, : 还可以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避免重复授权。 : 因此,在对上述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 : 如果该发明专利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或者修改, : 申请人选择放弃已经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 : 应当在答覆审查意见通知书时附交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书面声明。 : 此时,对那件符合授权条件、尚未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发出授权通知书, : 并将放弃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书面声明转至有关审查部门,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 : 公告上注明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 : ----------------------- : 这十份鸡排我想就留给你自己吃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75.180.182.136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atent/M.1431314676.A.B90.html
1F:→ VanDeLord: claim修改这个是本来就会发生的事 05/11 11:27
2F:→ VanDeLord: 重点是发明修改後的权利范围和新型权利范围的关系 05/11 11:27
3F:→ VanDeLord: 建议参考TIPO 2014.10.14一案两请研析"相同创作"与"修 05/11 11:28
4F:→ VanDeLord: 正、更正"的内容 05/11 11:29
5F:→ freeoldman: 该内容会有发明新型相同创作一案两请,选新型? 05/11 11:35
6F:→ freeoldman: 若无,何以得出新型之结论? 05/11 11:36
7F:→ VanDeLord: 权项布局方式, 05/11 11:44
8F:→ VanDeLord: 我说的选新型不是台案,而是大陆案 05/11 11:51
9F:→ VanDeLord: 我的看法是,同样说明书的情况下,若cn发明不小心拿到 05/11 11:56
10F:→ VanDeLord: 和新型同样大的权利范围,如果修改会超范,这时候在先 05/11 11:56
11F:→ VanDeLord: 前论及的前题下,择一新型应比发明为优 05/11 11:56
12F:→ freeoldman: 只限大陆案?所以,台湾案是要选发明罗? 05/11 11:57
13F:推 dakkk: V大一直是说cn没错 05/11 12:00
14F:→ dakkk: 台湾要选发明 因为审查强度一样 05/11 12:00
15F:→ VanDeLord: Yes 05/11 12:01
16F:推 dakkk: 但在审查阶段 怕修改超范围 我宁愿提分割耶 05/11 12:03
17F:→ VanDeLord: 其他cn案还有很多好玩多变的操作方式,相对来看,台案 05/11 12:03
18F:→ VanDeLord: 就少的可怜,这是要怎麽提升申请数量呢? 05/11 12:04
19F:推 dakkk: 其实是归因於 cn的修正很严 台案审查阶段修正比较free 05/11 12:06
20F:→ VanDeLord: 大陆叫分案申请,这麽多均等权利,我不会放在一次申请 05/11 12:06
21F:→ VanDeLord: 案上,这有操作考量,但这与产品开发流程有关 05/11 12:06
22F:→ VanDeLord: 是没错,对修正严,事先布局很重要 05/11 12:08
23F:→ VanDeLord: 否则只能靠优先权来补救 05/11 12:08
24F:→ VanDeLord: 也不一定 05/11 12:09
25F:→ freeoldman: 台湾案还有改请,这是CN没有的。台湾案也可有多样布局 05/11 12:17
26F:→ freeoldman: 但专利布局是为了解决现实需要... 05/11 12:18
27F:→ freeoldman: 发明、实用新型一案两请就像买肉送葱的概念。 05/11 12:20
28F:→ freeoldman: 现在为了现实上几乎不可能存在的理由, 05/11 12:21
29F:→ freeoldman: 只要葱,到手的肉都不要了? 有这种必要性? 05/11 12:21
30F:→ VanDeLord: 台湾和大陆案至少就六七种以上的差异,申请人关心的不是 05/11 12:33
31F:→ VanDeLord: 程序上的操作,而是权利范围的实质效益, 05/11 12:34
32F:→ freeoldman: V大上面说得很好,考量实质效益==>选发明 05/11 12:57
33F:推 sank: 谁可以告诉我这先关文章串到底在讨论啥?="= 05/11 17:07
34F:推 kaikai1112: f大 就是因为 V大认为 考量实质效益==>选新型 05/11 18:29
35F:→ kaikai1112: 所以才会战得这麽民不聊生阿....XD..... 05/11 18:29
36F:→ kaikai1112: 而V大这样的主张 是来自於中国审查基准中 .... 05/11 18:30
37F:→ kaikai1112: 发明 新型 进步性审查基准不同 (从字面上涵意来看) 05/11 18:31
38F:→ kaikai1112: 但是上面有一票人 举出对岸代理人的文章 法院判例.... 05/11 18:32
39F:→ kaikai1112: 甚至还有据称做过审委的 跟 V大说 在实务上并没有差别 05/11 18:33
40F:→ kaikai1112: V大 还是不买单阿....战成这样很难收文阿....... 05/11 18:34
41F:→ kaikai1112: 本来还以为 ealvis大的文章出来 大概就可以有个结果哩 05/11 18:38
42F:→ VanDeLord: 产业技术造成的产品特性不同,这和技术方案的类型有关, 05/11 18:39
43F:→ VanDeLord: f大选发明,那是他的选择,我提供我的看法,没有要人买单, 05/11 18:39
44F:→ VanDeLord: 软体产品结合实体结构产品,这是我这领域的特色,软体侵 05/11 18:40
45F:→ VanDeLord: 权侦测难作,应用该软体技术侵权产品好抓,前题如此 05/11 18:41
46F:→ kaikai1112: 为什麽要买单?? 选发明又不是新型权利就不见惹... 05/11 18:41
47F:→ kaikai1112: 他只是转换成发明的形式 存在发明的申请专利范围中 05/11 18:42
48F:→ VanDeLord: 没共识,就到此为止 05/11 18:42
49F:→ kaikai1112: 这不就是 "接续制" 最大的好处..... 05/11 18:43
50F:→ VanDeLord: 问题不是新型存在,是发明存在的情况 05/11 18:43
51F:→ VanDeLord: 目标是侵权诉讼拉高无效难度(引证资料门槛), 05/11 18:44
52F:→ VanDeLord: 现在的情况就是侵权产品一堆,抓不胜抓,万一被发明被无 05/11 18:45
53F:→ VanDeLord: 效掉,不就送给对方市场,两权相害取其轻,专利只是手段, 05/11 18:46
54F:→ VanDeLord: 重点还是回到可以有效排除他人竞争 05/11 18:46
55F:推 kaikai1112: ealvis大 的文章给了三个判例 说明实务不是像你这样看 05/11 18:46
56F:→ kaikai1112: 你除了引用不具拘束力的审查基准 还给了甚麽实证???? 05/11 18:47
57F:→ kaikai1112: 更不要说 审查基准那段文字 说的是 "不确定法律概念" 05/11 18:48
58F:→ kaikai1112: 这样你觉得应该买谁的单??????? 05/11 18:50
59F:→ VanDeLord: 不然k大你说明一下那判例的重点 05/11 18:50
60F:→ VanDeLord: 这样好了,换个方式,在cn"一案两请"的申请策略中,如何提 05/11 18:52
61F:→ VanDeLord: 升技术方案的稳定性 05/11 18:52
62F:→ VanDeLord: 由技术方案的角度出发 05/11 18:53
63F:→ kaikai1112: 为什麽不是你好好地回去看一下 ealvis大 的文章???? 05/11 18:53
64F:→ kaikai1112: 为什麽是 由技术方案的角度出发 这明明就是 05/11 18:54
65F:→ VanDeLord: 看过了,就是根据审查指南操作,判决没有超出我的认知 05/11 18:55
66F:→ kaikai1112: 如何适用法律 属於 matter of law 的问题....... 05/11 18:56
67F:→ VanDeLord: 忘了,你没做过in-house,可以忽略我说的由技术方案出发 05/11 18:56
68F:→ VanDeLord: 如何适用法律我不是律师也不是法官,我不做评论 05/11 18:57
69F:→ VanDeLord: 请问你觉得这样根据指南操作的问题在哪?不就是认定新型 05/11 18:58
70F:→ VanDeLord: 一定比发明差? 05/11 18:58
71F:→ kaikai1112: ...... 算了....连就事论事都不会... 你开心就好.... 05/11 18:58
72F:→ VanDeLord: 如果好好的准备新型说明书,像正崴一样,申请美专utility 05/11 18:59
73F:→ VanDeLord: 和台湾新型 05/11 18:59
74F:→ kaikai1112: 再跟你说一次 那三个案例告诉我们 新型的无效操作.... 05/11 18:59
75F:→ VanDeLord: 是啊~有超出审查指南的认定范围吗? 05/11 18:59
76F:→ VanDeLord: 我认为没有 05/11 18:59
77F:→ kaikai1112: 跟发明一样 没有甚麽差别 主张技术突不突出.... 05/11 19:00
78F:→ VanDeLord: 背後关键不就就是引证基础资料 05/11 19:00
79F:→ kaikai1112: 只是形容词官方不会买单的... 05/11 19:00
80F:→ kaikai1112: 好啊 那你举个实例说说看 新型的无效 跟发明不同在哪 05/11 19:01
81F:→ VanDeLord: "简单叠加"在指南就有描述了,一个具备符合发明条件的技 05/11 19:02
82F:→ VanDeLord: 术方案会是"简单叠加"? 05/11 19:02
83F:→ kaikai1112: 不用多 一个就好..... 拜托 我等着m文 收文..... 05/11 19:02
84F:→ kaikai1112: 好啊.... 那麽又叫 "简单叠加"???? 标准在哪???? 05/11 19:05
85F:→ kaikai1112: 不确定法律概念 就是"不确定" 所以没有标准..... 05/11 19:05
86F:→ kaikai1112: 所以更需要靠 "实证判例" 来形成认定标准..... 05/11 19:06
87F:→ kaikai1112: 所以你一直绕着这个 虚假稻草人打 是不会有结果的 05/11 19:07
88F:→ VanDeLord: 所以k大认为指南的内容是虚假的稻草人?? 05/11 19:10
89F:→ kaikai1112: 就连专利法里面都有 "公序良俗" 这种不着边际的稻草人 05/11 19:11
90F:→ kaikai1112: 审查指南里面 多立个几只稻草人...有差吗???? 05/11 19:12
91F:→ VanDeLord: http://www.sipo.gov.cn/ztzl/ywzt/zlfswjdpx/201103/t 05/11 19:13
92F:→ VanDeLord: 简单叠加黑 05/11 19:14
93F:推 kaikai1112: 请记得缩网址呦 05/11 19:14
94F:→ VanDeLord: 发明可以符合进步性要件了,新型还会有简单叠加的问题? 05/11 19:15
95F:→ VanDeLord: 我真的不能理解你是这麽排序这些限制条件进行判断的 05/11 19:15
96F:→ VanDeLord: "被视为不安全连结"ORZ.. 05/11 19:19
97F:推 kaikai1112: 你的连结不全啦 连不到啦 请记得缩网址呦 05/11 19:20
98F:→ VanDeLord: 缩不出来,"被视为不安全连结"..XD 05/11 19:22
99F:→ kaikai1112: ....炯兴 ......酱就....没...得....玩..... 05/11 19:24
100F:→ VanDeLord: http://goo.gl/FWK3D3 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评价 05/11 19:26
101F:→ kaikai1112: 你引这篇....是在自杀吗??? 结果他的无效判定过程.... 05/11 19:29
102F:→ kaikai1112: 还有结果不是跟发明没两样阿..被举发无效的新型权利人 05/11 19:30
103F:→ kaikai1112: 他的抗辩方式不是跟你的说法一致 结果还是被无效了阿 05/11 19:31
104F:→ kaikai1112: 当然判决书的 "文字" 是照着基准写没错..... 05/11 19:32
105F:推 andytimmons: 据此,在请求人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创 05/11 19:32
106F:→ andytimmons: 造性的无效案件中,合议组不应当一概不予接受,需要 05/11 19:32
107F:→ andytimmons: 首先仔细研究涉案专利和现有技术的技术情况以确定如 05/11 19:32
108F:→ andytimmons: 何适用审查指南作出决定。 05/11 19:32
109F:→ VanDeLord: 看清楚,他是简单叠加,在技术启示的情况下,简单叠加可以 05/11 19:32
110F:→ VanDeLord: 引用多份,这并未超出审查指南文字描述范围, 05/11 19:32
111F:→ kaikai1112: 但是认定结果跟过程 并不是这样啊.............. 05/11 19:33
112F:推 andytimmons: 这就是之前我提到的,实务上无效宣告不会因为引证案 05/11 19:34
113F:→ andytimmons: 数量超过两篇就被打枪,主要还是要看内容和不合理 05/11 19:34
114F:→ kaikai1112: 所以呢??? 这不就更说明了的 发明跟新型无效上没差别 05/11 19:34
115F:→ andytimmons: 所以要讲专利强度,还是要从立法基本跟专利立意来看 05/11 19:35
116F:→ kaikai1112: 这不也就是 这一大串板友 一直想告诉你的事吗????? 05/11 19:35
117F:→ VanDeLord: 不是简单叠加,非本技领域也可以适用实用新型?? 05/11 19:37
118F:→ VanDeLord: 这是你们想告诉我的事吗? 05/11 19:39
119F:推 andytimmons: 简单叠加这比较模糊,而且实务上,大部分的专利无效 05/11 19:40
120F:→ andytimmons: 宣告不太会找不一样领域的技术,因为失败风险比较高 05/11 19:40
121F:→ VanDeLord: 楼上说的是中专创造性吗? 05/11 19:41
122F:→ VanDeLord: 你们有研究过中专发明创造性的三步法吗? 05/11 19:42
123F:→ VanDeLord: 算了~整体看起来应该都没有,只是看到"新型>发明"就嗨翻 05/11 19:43
124F:推 andytimmons: V大说的是(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05/11 19:45
125F:→ andytimmons: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05/11 19:45
126F:→ andytimmons: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 05/11 19:45
127F:→ andytimmons: 显而易见 05/11 19:45
128F:→ andytimmons: 对吧? 05/11 19:45
129F:→ freeoldman: 版上很多人通过中国专利代理人考试 05/11 19:55
130F:→ freeoldman: 应该不会连三步法都不知吧 05/11 19:56
131F:→ VanDeLord: 所以"非简单叠加"及"其他技术领域"可以适用实用新型?? 05/11 20:05
132F:推 dakkk: 以a大的说法 适用发明的都适用新型 看起来是这样 05/11 20:12
133F:→ dakkk: 原本实用新型在审查指南中 顶多只能用两分文件驳的 05/11 20:13
134F:→ dakkk: 实务上都可以超过 那似乎发明跟实用新型并无不同点 05/11 20:13
135F:→ ealvis: 这样说吧,你觉得审查委员是看了3件引证能结合之後, 05/11 20:30
136F:→ ealvis: 决定要叫做简单叠加,还是先决定三件之间是简单叠加 05/11 20:30
137F:→ ealvis: 才开始去叠叠看? 05/11 20:31
138F:→ VanDeLord: 算了~不说了,推翻北大实证研究,了不起,人才济济 05/11 23:00
139F:推 brenthsu: 如果是北大的学生论文 我觉得不要太当真 05/11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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