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eeoldman (freeoldman)
看板Patent
标题[闲聊] 一案两请选发明还新型?
时间Mon May 11 03:12:16 2015
没想到这还能成为专利版热门话题。
以下个人拙见,供参考:
发明与新型一案两请(前提:同日申请,至少一CLAIM相同),不论台湾或中国都只能接续,不能并存。(台湾专利法32、中国实施细则41)
究竟选新型还是发明? 答案不是很清楚吗?
发明与新型一案两请,不就是求既"快"又"稳"吗?
快的(新型)先拿到专利,再交棒给稳的(发明)。
若新型比发明稳(假设语气),一开始只申请新型就好,何需一案两请,拿到发明又不要?
一案两请下,新型真的比发明稳? 该选新型?可无效该发明创造性的引证文件不见得可以用来无效该实用新型?
这些问题根本讨论价值不高,现实上几不可能存在这种情况。
首先,一案两请下,新型仅作初步审查,大部分情况下,依申请时Claim原汁原味就准了;发明需实质审查,大部分情况下,Claim皆已修改,已非申请时Claim。故当发明可准时,发明还与新型claim相同之例根本很少见。
其次,即使claim相同,申请人也只能择一。发明与新型无法并存,如何能验证:「可无效该发明创造性的引证文件不见得可以用来无效该实用新型」?
想来想去大概只有下列例子:
新型先准了,被以引证a无效,不成功;其後发明也准了,claim恰好与新型相同,申请人放弃新型,而该发明又被以完全相同的引证a无效。
这种例子存在机率也太低了吧! 如果找得到这种例子,我请姐妹花鸡排十份。
另外,就算存在这种例子,同样引证案a,同样的claim,无法无效新型,却能无效发明? 这需要多大的自我否定才写得出这样的无效理由?
过去台湾专利法新型还需实审时,法条也存在「发明….高度创作」、「新型….创作」之立法差异,但实务上根本无从区分什麽是「高度」,实务上发明与新型的审查标准还是一样的,後来修法就拿掉「高度」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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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ealvis: 推「实务上发现…」 05/11 08:17
2F:推 brenthsu: 把高度修掉真的减低问题 不会有人看着条文自己解读 05/11 09:28
3F:→ VanDeLord: 看条文解读就能看懂?我不知道,我是会找法院判决与论文 05/11 11:32
4F:→ brenthsu: 基本上我不会看论文 论文的可信赖度不高 期刊文章还好点 05/11 1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