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anDeLord (HelloWorld)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大陆美国的专利一件两送都会核准吗??
时间Sat May 9 08:58:53 2015
※ 引述《ealvis ()》之铭言:
: ※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铭言:
: : 1. 别一直断章取义,你先确认你理解我的论点再说吧
: : 如果同样的发明创造进行CN"一案两请",又面临择一(意即发明授权前),
: : 这不就代表与发明权利相同范围的实用新型符合发明专利审查的创造性要件的标准,
: : 因实用新型创造性要件标准比发明低,即实用新型的现有技术在技术启示上的
: : 判断标准比发明宽松,这就代表"一案两请"中的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标准超越实用新型
: : 原本的审查标准而已达到发明标准,据此,无效此实用新型的专利权的难度自然较高,
: : 因此权利稳定性自然比发明高。
: : 简单来说,若某一引证条件下可以无效该发明专利,但却可能出现不适用於实用新型
: : 的情况,因为两者审查标准有高低差异所致。
: : 2. 我不会在台湾一案两请,我会选择中国大陆,因为新型和发明两者权利要求范围只要不
: : 同就可以存在,不会有权利重复存在的问题。
: : 台湾也允许新型和发明同时存在,但是以拟制新颖性要件作为判断是否实质相同,
: : 只要"完全不同" 就允许同时存在,但条件比中国大陆严格许多。
: : 先前贴文内容补充:
: : 权利范围核心概念:
: : 一案两请是"同样的发明创造"中的特例,是属於"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概念,
: : "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是两申请案至少有一个有相同的权利范围。
: : 台湾"一案两请"通知择一,
: : 判断权利范围是否相同采用拟制新颖性来判断权利范围是否实质相同,
: : 两请可同时存在必须是权利范围"完全不同"(权利接续制修改?)
: :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532017&ctNode=7127&mp=1
: : 2014.10.14
: : 大陆"一案两请"通知择一或修改,只要发明与新型权利范围不同即可并存,
: : 这是主要差异之处。
: : 实际操作时,一般in-hosue在申请前就会沙盘一下,最後交付in-firm决定执行手段,
: : 要注意的是申请时虽然发明经修改权利范围会有变化,但是一般都是权利范围的限缩
: : 变化例如,由一开始发明和新型的上位范围修改为发明变成下位范围),
: : 这种在台湾是否会被判断为完全不同的权利范围,也就是不符合拟制新颖性要件,
: : 我觉得申请人操作风险很高~
: : 中国大陆申请,依我的认知一案两请若分属上下位范围也不会有问题,
: : 只要发明和新型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权利范围即可~
: : a. 一案两请: 独立项权利范围多个相同,发明独立项修改不易(要避免超范)
: : b. 一案两请: 独立项权利范围一两个相同,发明独立项修改容易
: : c. 一案多请: 权利范围独立项多种不同均等样态,权利取得时间短,
: : 专利运用效益高
: : 均等独立权利组合多,CN质押,作价,申请高新容易,增加专利回避难度
: : a. 一般台湾一案两请
: : b. 和c.属於我说的样态
: : 均等独立权利组合多,好处很多,
: : 例如在CN专利交易,授权或申请高新以及提高对手回避难度等,
: : 这些都是可以取得超过申请费用的策略效益
: : 嗯,我比较热心,不太会计较这一块。
: : 我愿意免费分享让大家知道。
: : ----------
: : ps: 最近看到智财局网站上的"说帖",我觉得没办法打动企业,我给几个建议:
: : 1. 冲刺审结时间在12~18个月之间
: : 2. 努力拉高审查品质,要明显超越对岸,
: : 3. 修法填补中美两国专利制度上缺陷,成为独占优势
: : 这样我觉得可以克服产业调整申请策略(品质为上)、
: : 市场小(企业判断是否申请主因之一)与产业竞争力衰退(产业外移与对岸竞争掘起)等
: : 所造成专利申请量衰退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尚未见底,推测会持续扩大)
: 终於有空稍微回应一下这边,
: CN新型审查标准低於发明是事实,
: 不同发明的复数篇新型专利的被举发可能性<不同发明的复数篇发明专利也是事实,
: 但是这个事实无法推论到新型>发明这个结论,
我的条件限缩应该很明显,
前题:在"一案两请"的情况下,
说明:
一般这是有产品要上市的情况,也就是申请人认为专利产品市场化非常高,
甚至即将上市,因此申请人需要的是能够排除他人竞争以保护产品,
如此一来,权利稳定性高与侵权侦测是否容易的考量比重就会拉高,
如果不是有这种需求,申请人为何傻傻一创作付两费呢?
这我前面已有提侵权侦测与权利稳定性高,
由於CN对发明与实用新型审查标准不同,
在这样的情况下,CN实用新型权利被无效可能性低於发明专利,
在这样的情况下,CN案中的一案两请中的新型优於发明
: 更何况中间还要跨过claim construction的多层适用法律推演,
: 这就像男人比女人不容易得子宫颈癌永远无法得到推论是男人癌症机率低,
: 这恐会有滑坡谬误或者以偏概全的问题,
但是如果这个人是双性人,或许就不一定,总是会有特例存在,
我会讨论的,不是一般概念,
而是权利范围审查标准与权利范围相同或相异判断差异在一案两请中造成的影响
很遗憾,滑坡变滑水了
: 首先,发明与新型的subject matter先天就不足又失调,
: 绝大部分的发明都会有方法、制程、使用方式、或材料等内涵,
: 一个能发明新型同时过的专利,选了新型等同先自我阉割,
: 除非是纯机械案,否则这个损失先天就极大。
不知道你是不是把台湾新型与发明可互相改请的概念套入了
大陆不可改请,因为其对新型标的的要求比发明要严格,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技术方案可以申请新型,则一定可以申请发明,
但是若一个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则不一定可以申请新型
在一案两请的情况下(技术方案可以申请新型的情况下,侵权侦测相对较容易),
您觉得这样的技术方案是被阉了?还是喂威而刚?
台湾习惯发明新型一案两请的权利范围的形式套用到CN有可能会收到新型A2.2的核驳
特别是软体类产品,大陆新型权利范围看到特定字就GG了
: 进一步来说,电学以xx模块的方式撰写,
: 在诉讼上要是解释不好,新型根本会变成不适格,别说实体审查了,适格标的都过不了
: 其次,新型专利的取得速度快,但是别忘了这造成说明书写出去之後根本没有实际时间改
: 我们都知道理想状态是要准备完备才提出申请,但计画永远赶不上变化,
: 发明人永远会在不经意的情况下提出追加,
: 至於其他时效的问题就不重复提了。
发明人追加这就代表当初沟通可能不够完整全面,
如果你真正了解回避设计与实际操作过,这种情况在初期沟通就可以避免,
因为你可以产生的技术方案往往比发明人还多好几倍,
: 第三,中国实务上的权利要求极容易修改超出
: 这意味着中国专利权不可能像US一样弹性,
: US随随便便都可以举出N种程序让发明活着又能继续调整claim,就算获证後亦同。
: 这件事情到了无效审判时就特别突显,
: 你的专利不管写了n套,因为新型连在SIPO审酌审查官态度後,适度限缩的机会都没有,
: 换句话说,会造成常常莫名其妙发明是有效的,只是你写了稍微上位,结果一去不复返
cn的部分的确是
这在先前也有提及要注意超范的问题
这会不会是用台湾新型专利标的的写法套入中专新型标的的问题??
很多事务所台案写好後,就请cn复代润稿就送件了,因为不涉及实质撰写,
就算有问题对方代理人也不见得会告诉你,
毕竟对岸申请用有的是"一次性"的包到底,
润稿和撰写的费用差异很大,态度也差很多,几乎是知无不言,问无不答,
如果是找一件50 RMB的代写,那就更不用说了,
为了避免超范的情况发生,因此在申请前的申请策略的权利布局实属必要,
也许什麽专利策略或是专利布局对某些人来说只是高上大的言论吧
: 第四,请注意中国特色的"必要技术特徵"
: 请注意施行细则中里面中国特色的法规,
: 这个规定造成了无效审判时,光是看着你的发明目的就可以任意要求你解释上增加元件
: 我没处理过必要技术特徵遇到一案多请的情况,
: 但是按照法理通念推测,你这些多请专利都是指向同一专利权人+发明人+极近似的说明书,
: 在权利范围的解读上必须要始终保持一致,这在"必要技术特徵"下,
: 在法理解释上,要嘛你所有的独立项的所有元件都是必要技术特徵,
: 亦即找些补充证据之後,理论上可以让你的每套专利的元件全都必须集结再一起
: 使得独立项的实际范围很有可能不当的限缩到实施利为止,这样有比较好吗? 很难接受
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徵与实施例的组合考量
不一定会限缩到实施例,看你权利布局样态,
你的问题有可能是你权利组合空间差异太大,独立项太上位,附属项太小
: 第五,承上
: 你的家族数量越大,审查历史(或无效审判历史)的负担就越大
: 我认为人处理资讯协调的能力总有上限,最好的使用方式是要有乾净而独立的权利要求,
: 而不是让权利复杂化,这与诉讼上的认知显有差异
: 牵扯越多,自我矛盾的出错率就等比上升,
: 侵权人的主张矛盾顶多就换人挑战,专利权人的主张矛盾就...
当然,所以才会说一案多请,最好的申请案是均等独立项数越多越好,
但这都组在同一案有点可惜,
可以根据这些权利范围所对应的技术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案件中
我看过韩国厂商的无线技术专利一案有六、七个均等独立范围范围,
无法回避,只好学起来
: 最後,讲到布局,就让我想到
: 某半官方半民营的法人最喜欢讲布局,
: 可是这些人既没几个人打过真正的诉讼,也没几个人真正打过无效审判
是没错,但是理论还是有指导作用,
实践出真知,这是工程领域的铁则,专利也不例外
know-what突破知识壁障,
know-how 凭的是真功夫
: 布局究竟是布行政意义上的数量局,还是有法律效果的局,这个大家心中自有一把尺
: 短时间暂时回复这些,但我必须要说,新型制度有其漏洞,但不代表价值就高
maybe
虽然见解大不同,还是感谢您认真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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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创意
飙创新
玩专利
超过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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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01.14.71.24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atent/M.1431133140.A.ED0.html
1F:推 dakkk: 一案两请不代表技术方案长的一样 05/09 09:13
2F:→ dakkk: 而是发明 新型 有部分重叠 就一案两请了 05/09 09:14
3F:→ VanDeLord: 是的,我前面有论及 05/09 09:39
※ 编辑: VanDeLord (101.14.71.24), 05/09/2015 09:45:45
4F:推 dakkk: 所以发明有 物+其它标的 新型有物标的 选新型会被腌 05/09 09:42
5F:→ dakkk: 我想意思可能是这样 05/09 09:42
是的,
但是对申请人来说还是要探究其一案两请的真正需求与目的,
而不仅仅是考量申请制度层面,
申请人要快速取得专利权排除市场竞争还是想取得较长的保护时间?或是两者?
这种方式就产品开发的来看,是有矛盾的,
可以快速导入市场的产品技术水平通常不高,仿冒容易,
侵权产品通常在产品问市後不久就出现,特别是在中国大陆
技术水准高,技术整合难度也高,申请发明就好了,何苦申请新型破坏以後的操作空间?
※ 编辑: VanDeLord (101.14.71.24), 05/09/2015 09:46:52
※ 编辑: VanDeLord (101.14.71.24), 05/09/2015 09:5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