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alvis ()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大陆美国的专利一件两送都会核准吗??
时间Sat May 9 00:10:12 2015
※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铭言:
: : 你的这篇跟下一篇都扯进步性,大陆新型有审进步性?没有吧?我真不知你的新型
: : 跟发明两者的审查标准到底在比较啥?
: : 若有审进步性,那这跟发明有什麽不一样? ...审新型松? ...审发明则严?
: : 这是啥状况?
: : 然後(一案两请)新型难举发? 我真的是头一次听到.
: : 如果你要硬要扯权利接续说?我还免强同意你。但你的立论并不是,而且大有问题。
: 1. 别一直断章取义,你先确认你理解我的论点再说吧
: 如果同样的发明创造进行CN"一案两请",又面临择一(意即发明授权前),
: 这不就代表与发明权利相同范围的实用新型符合发明专利审查的创造性要件的标准,
: 因实用新型创造性要件标准比发明低,即实用新型的现有技术在技术启示上的
: 判断标准比发明宽松,这就代表"一案两请"中的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标准超越实用新型
: 原本的审查标准而已达到发明标准,据此,无效此实用新型的专利权的难度自然较高,
: 因此权利稳定性自然比发明高。
: 简单来说,若某一引证条件下可以无效该发明专利,但却可能出现不适用於实用新型
: 的情况,因为两者审查标准有高低差异所致。
: 2. 我不会在台湾一案两请,我会选择中国大陆,因为新型和发明两者权利要求范围只要不
: 同就可以存在,不会有权利重复存在的问题。
: 台湾也允许新型和发明同时存在,但是以拟制新颖性要件作为判断是否实质相同,
: 只要"完全不同" 就允许同时存在,但条件比中国大陆严格许多。
: 先前贴文内容补充:
: 权利范围核心概念:
: 一案两请是"同样的发明创造"中的特例,是属於"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概念,
: "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是两申请案至少有一个有相同的权利范围。
: 台湾"一案两请"通知择一,
: 判断权利范围是否相同采用拟制新颖性来判断权利范围是否实质相同,
: 两请可同时存在必须是权利范围"完全不同"(权利接续制修改?)
: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532017&ctNode=7127&mp=1
: 2014.10.14
: 大陆"一案两请"通知择一或修改,只要发明与新型权利范围不同即可并存,
: 这是主要差异之处。
: 实际操作时,一般in-hosue在申请前就会沙盘一下,最後交付in-firm决定执行手段,
: 要注意的是申请时虽然发明经修改权利范围会有变化,但是一般都是权利范围的限缩
: 变化例如,由一开始发明和新型的上位范围修改为发明变成下位范围),
: 这种在台湾是否会被判断为完全不同的权利范围,也就是不符合拟制新颖性要件,
: 我觉得申请人操作风险很高~
: 中国大陆申请,依我的认知一案两请若分属上下位范围也不会有问题,
: 只要发明和新型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权利范围即可~
: a. 一案两请: 独立项权利范围多个相同,发明独立项修改不易(要避免超范)
: b. 一案两请: 独立项权利范围一两个相同,发明独立项修改容易
: c. 一案多请: 权利范围独立项多种不同均等样态,权利取得时间短,
: 专利运用效益高
: 均等独立权利组合多,CN质押,作价,申请高新容易,增加专利回避难度
: a. 一般台湾一案两请
: b. 和c.属於我说的样态
: 均等独立权利组合多,好处很多,
: 例如在CN专利交易,授权或申请高新以及提高对手回避难度等,
: 这些都是可以取得超过申请费用的策略效益
: : 专利这行是法律服务业,若要藉由高谈错论,让人批改错论文或教到懂,自然而然
: : 人家不会免费告诉你。
: 嗯,我比较热心,不太会计较这一块。
: 我愿意免费分享让大家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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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s: 最近看到智财局网站上的"说帖",我觉得没办法打动企业,我给几个建议:
: 1. 冲刺审结时间在12~18个月之间
: 2. 努力拉高审查品质,要明显超越对岸,
: 3. 修法填补中美两国专利制度上缺陷,成为独占优势
: 这样我觉得可以克服产业调整申请策略(品质为上)、
: 市场小(企业判断是否申请主因之一)与产业竞争力衰退(产业外移与对岸竞争掘起)等
: 所造成专利申请量衰退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尚未见底,推测会持续扩大)
终於有空稍微回应一下这边,
CN新型审查标准低於发明是事实,
不同发明的复数篇新型专利的被举发可能性<不同发明的复数篇发明专利也是事实,
但是这个事实无法推论到新型>发明这个结论,
更何况中间还要跨过claim construction的多层适用法律推演,
这就像男人比女人不容易得子宫颈癌永远无法得到推论是男人癌症机率低,
这恐会有滑坡谬误或者以偏概全的问题,
首先,发明与新型的subject matter先天就不足又失调,
绝大部分的发明都会有方法、制程、使用方式、或材料等内涵,
一个能发明新型同时过的专利,选了新型等同先自我阉割,
除非是纯机械案,否则这个损失先天就极大。
进一步来说,电学以xx模块的方式撰写,
在诉讼上要是解释不好,新型根本会变成不适格,别说实体审查了,适格标的都过不了
其次,新型专利的取得速度快,但是别忘了这造成说明书写出去之後根本没有实际时间改
我们都知道理想状态是要准备完备才提出申请,但计画永远赶不上变化,
发明人永远会在不经意的情况下提出追加,
至於其他时效的问题就不重复提了。
第三,中国实务上的权利要求极容易修改超出
这意味着中国专利权不可能像US一样弹性,
US随随便便都可以举出N种程序让发明活着又能继续调整claim,就算获证後亦同。
这件事情到了无效审判时就特别突显,
你的专利不管写了n套,因为新型连在SIPO审酌审查官态度後,适度限缩的机会都没有,
换句话说,会造成常常莫名其妙发明是有效的,只是你写了稍微上位,结果一去不复返
第四,请注意中国特色的"必要技术特徵"
请注意施行细则中里面中国特色的法规,
这个规定造成了无效审判时,光是看着你的发明目的就可以任意要求你解释上增加元件
我没处理过必要技术特徵遇到一案多请的情况,
但是按照法理通念推测,你这些多请专利都是指向同一专利权人+发明人+极近似的说明书,
在权利范围的解读上必须要始终保持一致,这在"必要技术特徵"下,
在法理解释上,要嘛你所有的独立项的所有元件都是必要技术特徵,
亦即找些补充证据之後,理论上可以让你的每套专利的元件全都必须集结再一起
使得独立项的实际范围很有可能不当的限缩到实施利为止,这样有比较好吗? 很难接受
第五,承上
你的家族数量越大,审查历史(或无效审判历史)的负担就越大
我认为人处理资讯协调的能力总有上限,最好的使用方式是要有乾净而独立的权利要求,
而不是让权利复杂化,这与诉讼上的认知显有差异
牵扯越多,自我矛盾的出错率就等比上升,
侵权人的主张矛盾顶多就换人挑战,专利权人的主张矛盾就...
最後,讲到布局,就让我想到
某半官方半民营的法人最喜欢讲布局,
可是这些人既没几个人打过真正的诉讼,也没几个人真正打过无效审判
布局究竟是布行政意义上的数量局,还是有法律效果的局,这个大家心中自有一把尺
短时间暂时回复这些,但我必须要说,新型制度有其漏洞,但不代表价值就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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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atent/M.1431101414.A.5AD.html
1F:推 alicg: 推e大善心 05/09 00:50
2F:→ bonaqabo: 这篇足以m起来 05/09 00:52
3F:→ realcom02: 推 05/09 00:59
4F:推 dakkk: 不错喔 经验很老道 话说这版好久没这麽热闹了 05/09 06:46
5F:推 kaikai1112: 推2楼 我等那麽久 就是要钓大物 m起来阿 (菸~~~~) 05/09 07:23
6F:→ VanDeLord: 我记得我并非推论所有新型>所有发明? 05/09 08:10
7F:→ VanDeLord: 条件明明就限缩,前题应该很清楚,别动不动就说什麽claim 05/09 08:13
8F:→ VanDeLord: construction, 弱弱的问一句,大大专利分析做几件?疑似 05/09 08:14
9F:→ VanDeLord: 侵权分析或FTO做几件? 05/09 08:14
10F:推 kaikai1112: 在缺少实证资料之下 做几件XXX 一点意义也没有 05/09 08:54
11F:→ VanDeLord: maybe 05/09 08:59
12F:→ brson: "在缺少实证资料之下 做几件XXX 一点意义也没有"+1. 板大也 05/09 14:06
13F:→ brson: 出手打脸了. 05/09 14:07
14F:推 piglauhk: 这几天版上好不温馨 05/09 14:42